(三)按察使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道、府上报的徒刑案件以及审讯军、流、死刑案件和官吏犯罪案件。如“审供无异”,上报督抚;如发现差错,可以驳回重审,或改发其他州、县更审。
(五)刑部、三法司为第五审级。专门受理上诉案件,刑部复审和决定地方上报的流刑案件,审理京畿地区徒罪以上案件和官员犯罪案件;对于死刑案件,则由
三法司会审或会勘后奏报皇帝裁夺。清末官制改革,行政与审判分开。根据宣统元年(1909)公布的《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全国审判机关分为四级,即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中央的大理院,实行四级三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