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的政府职能部门
龙岩市财政局是龙岩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龙岩市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它有关政策;参与制定我市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和综合使用预算内外财力的建议;制定市对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拟定市与县(市、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中央财税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拟定和执行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指导全市财政工作;编制年度市级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决算;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彩票市场。
(四)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拟定和执行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制度,审批全市专控商品;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拟定和执行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制度;管理市直部门、单位预算内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五)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管理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国有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和协调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和协调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提出市属国有资产营运战略、发展规划;监管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重大事项。
(六)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属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级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负责龙岩市公路建设基金筹集、管理、调度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七)管理监督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管理监督市级住房资金。
(八)拟定和执行我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磋商业务以及借、用、还的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地方金融企业改革、清理整顿金融秩序和证券市场;拟定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等。
(九)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法律、规章、制度;拟定和执行会计委派制,管理会计委派人员;参与管理社会审计及其它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十)监督和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预算内外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对困难县财政指导监督。
(十一)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二)管理市财政局的直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
内设机构
机关
2、预算科
拟定全市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代编全市财政预算收支计划,负责协调预算收入的衔接和组织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税源状况及其变化;审定市直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统一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审查、批复市直部门预算;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指导县级预算管理;负责政府债务政策研究及有关协调工作;拟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管理市国税、地税部门经费预算;承担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和市审计局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等。
3、综合科
研究全市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拟定财政分配政策;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调整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提出工资、价格、住房和国有土地、矿产资源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审批全市性和市直部门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标准的确定,并拟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罚没票据的使用和核销;监管彩票市场;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等。负责龙岩市公路建设基金筹集、管理、调度工作;负责市级公路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拟订龙岩市公路建设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市级公路建设基金债权债务;审核批准全市公路通行费资金用款计划、决算;负责市级公路建设基金用款单位和交通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公路通行费专项监察工作;负责审核批准住房资金计划、决算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费预算、决算。
4、国库科
组织实施全市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市级财政资金审核、拨付、调度;分析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市直部门决算,编制市级财政决算;统一管理市级财政的银行开户;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专户;负责市级财政周转金的清收、处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市直部门单位预算内外收支银行帐户的审核报批;分析报告全市预算外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办理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调整事项的审核;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工作;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支付和会计核算工作;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
5、行政政法科
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负责制(修)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制订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提出分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建议方案;负责提出行政、公检法等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建议;批复下达分管部门(单位)预算;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负责管理有关国家赔偿经费;负责计委、经贸委部门经费管理和武警、消防的财务管理;负责市属行政单位资产(除超编小车、旧车外)处置、公房出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等。
6、教科文科
牵头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责制(修)订事业性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拟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改革的建议;提出事业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提出分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建议方案;负责提出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计生、广播电视等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建议;批复下达分管部门(单位)预算;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参与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审核和标准的确定;负责宣教口(除卫生外)、市本级各类学校(含党校)、文教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科技三项费用(小三项)的管理;负责市属事业单位资产(除超编小车、旧车外)处置、公房出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等。
7、经济建设科
牵头与市计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财政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项目安排,负责管理国家物资、粮食、食糖、化肥、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负责提出粮食、建设、信息、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以及国债、城建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建议;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副食品基金、菜篮子工程、供销社、粮食企业、城建投资公司、安居住宅公司、污水处理厂的财务管理。
由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代为履行的职能: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审核;参与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评估以及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投标工作;参与市级工程预算定额的制定和价格指数的调整、工程费标准的核定等。
8、农业科
负责研究全市财政支农政策;参与编制农业发展规划,制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农口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参与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负责提出农、林、水、畜牧水产、林业公安、老区与扶贫办、老促会、库区移民局等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基金)预算的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负责农垦、森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农科教专项资金管理等。
9、外经外债金融科
拟订和执行有关涉外的财政政策;拟定国有外贸、外经、旅游、外商投资和境外企业以及涉外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组织实施上述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负责上述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和国有资本金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拟定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执行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出境人员有关费用开支标准;负责外事、外经、旅游等单位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和预决算批复;管理外经、外事、旅游专项资金;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境外企业财务人员的委派工作。
负责全市各级政府外债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政府债务政策研究及有关协调工作;拟定市政府内债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内债兑付及二级市场管理;研究和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协力基金)贷款项目和联合融资项目的磋商、谈判与签约业务,以及对外偿还、对内回收和相应的资金管理;研究拟定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协力基金)贷款及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业务政策和管理规定;编制利用政府外债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库,做好筛选上报工作等。
拟定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等。
负责市贸促会、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外友好协会、外商投诉协调中心的财务管理和出国专项经费管理;负责金融、三资、旅游、外经、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
10、企业科
参与全市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的研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参与研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监交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金融、粮食、农业、农垦、森工、三资、旅游、外经、外贸、文教等企业和城建投资公司、安居住宅公司、污水处理厂等除外)及企业财务信息统计,负责改制与破产准备金、产业发展资金、促进投资与发展专项资金、循环经济发展资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负责市财政直接拨付市属企业的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支出项目的管理;指导市、县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补助市、县的专项经费;负责管理市本级财政对外投资项目和会计核算 工作;负责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支的监管;负责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煤炭管理局、市物资行管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等。
11、农税科
负责全市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一、负责全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任务的分配下达,对全市征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解答,组织全市“耕契”两税征收工作政策执法检查;二、做好“耕契”两税票证的领发、核销、保管,确保全市各县(市、区)票证的正常使用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耕契”两税月报表、年度结算报表的编制报送工作并进行及时的收入进度分析,随时掌握全市及各县(市、区)的收入进度;三、认真做好“耕契”两税征收管理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积极组织探索在新形势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新路子;四、抓好“耕契”两税征管人员政策业务和政治理论学习培训,以及政策法规的宣传,确保“耕契”两税各项征管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12、监督检查科
负责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制度;监督和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会计信息质量,依法查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监督检查财政局机关内部各科室执行财经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监督财政局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负责企业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审核、上报和退付工作等。
13、监察室
监督检查财政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财政局党组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实行监督;发现市财政局党员、监察对象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情况,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并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受理市财政局党组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管理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协助市财政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监督、检查市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督促、协调市财政局研究、制订财政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完成市纪委、监察局和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4、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及挂靠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拟定、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指导全市财政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老干部管理工作等;管理和协调龙岩财经学校的有关工作。
15、会计管理科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拟定具体办法;负责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和考试工作的管理;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管理;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会计职称管理工作;负责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管理全市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市会计学会和珠算协会的工作;负责中华会计函校龙岩分校的日常管理等。
拟定会计委派的个体实施办法;组织市直单位的会计委派,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委派工作;集中管理委派人员的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对委派人员的监督、考核和业务培训。
16、社会保障科
参与制订全市社会保障政策、制度;拟订社会保障机构,资(基)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并办理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负责提出劳动保障、卫生、民政、残联、老龄委、老干部管理等部门社会保障预算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社会优抚、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再就业资金、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困难企业离休人员“两费”补助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会同地税、劳动、老干部管理等部门筹集、管理、使用全市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离休人员“两费”等社会保障基(资)金,编制基(资)金收支计划与决算,负责基(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与平衡。
17、统计评价科
拟定并组织执行公开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
18、控办
研究拟定全市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的法规制度;审批全市各级政府采购主体、企业单位和驻岩单位的专控商品;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并负责组织查处违控事项;抑制铺张浪费行为;填报集团购买力报表,建立健全专控商品档案。
19、采购办
研究草拟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草案,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统计分析;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审定供应商投标资格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资格;组织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宣传及人员培训,指导县采购工作;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协调和受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异议和投诉事项等。
20、机关党委
主要任务:负责局党委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本党建、宣传、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和统战、拥军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基层创建文明财政所活动和评先工作;参与干部考核;指导本局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直属事业单位
1、市财政信息中心
2、市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
3、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4、财政政策研究所
5、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6、市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
领导成员
陈益斌 龙岩市财政局局长
郑锦兴党组书记
吴永荣 党组成员、副局长
邱思敏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建生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陈金发 党组成员、调研员
陈红星 副局长
林旭赟 副局长
信息公开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财政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龙岩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和《龙岩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编制《龙岩市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财政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市财政局办公室为财政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财政信息公开办)负责财政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财政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向社会公开下列财政主要信息:
(1)机构职能
(2)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决算
(4)财政重要工作
2、公开形式
市财政局在市财政门户网站主动公开财政信息,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财政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财政信息查阅场所。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财政信息,应当自该财政信息形式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财政信息,可以直接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填写并递交《龙岩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办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办
通信地址:龙岩市和平路22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的具体步骤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财政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财政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的处理
市财政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财政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财政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财政局不依法履行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财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财政局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理位置
所获荣誉
2021年11月,入选“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先进单位”拟表彰对象名单。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30 10:11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