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拥护
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
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
思想政治素质和
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
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
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
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
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中小学教师
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
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
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
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
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
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
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