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财政局
高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高安市财政局,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7号),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9〕6号)和《中共高安市委办公室、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高办字〔2019〕1号),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应对措施,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全市财税发展战略,拟订市、乡镇(街道、管委会)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研究我市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统筹管理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负责编制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全市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乡镇(街道、管委会)财政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市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监督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订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七)参与拟定并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执行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对本地区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债务规模限额、预算编制、风险监控、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实行日常管理。
(八)负责制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管理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订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订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拟订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二)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在高安贷款项目的有关业务。
(十三)负责全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和体系的制定,指导、检查全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检查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全市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五)制定全市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和管理财政人员的培训。负责全市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统筹推进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参加所监管企业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职能转变
1、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融资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承担高安市投融资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创新市、乡财政体制,全面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推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
3、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金融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负责落实人才发展有关资金和财政政策。统筹推进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5、取消市财政局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情况监督检查职责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监事职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教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财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接待、政务公开及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各基层财政所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拟订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局工、青、妇及老年协会工作。
(二)综合规划股(非税管理股)。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拟定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财政票据;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非税收入具体征缴制度和办法;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全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三)预算股(政策法规股)。研究提出全市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市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市对乡镇(街道、管委会)的预算管理和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负责投融资管理日常工作。
组织起草全市财政税收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开展税政调研、税源调查并提出建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上报地方税收减免和税率调整有关工作。
(四)国库股(工资发放中心)。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帐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行政政法股。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等方面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执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市直行政机关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归口市级部门项目库管理工作。实施政法经费保障机制和分类保障办法;负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
(六)教科文股。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承担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市本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经济建设股。承担发展和改革、环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市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八)农业农村股。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全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九)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全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保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社会保障预算草案,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企业股(金融股)。承担工业与信息、安监、商务、国资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承担有关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决算工作;归口管理财政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政策性补助、奖励、贴息资金;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
(十一)会计股(行政服务股)。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管理全市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业务的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承担市财政局所有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负责行政许可证(审批)项目的政务公开工作。
(十二)绩效评价股(财政监督股)。负责全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以及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全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工作。拟订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市财政监督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及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内控工作。
(十三)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市政府采购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市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负责政府采购事务的协调管理、检查监督和投诉受理。
(十四)资产管理股。依法对全市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管,参与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评估项目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和产权有偿使用收入;强化人才工作职责,统筹推进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参加所监管企业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十五)乡镇财政管理股(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研究拟订全市乡镇财政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乡财市管工作;参与财政涉农资金监管及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管;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工作。负责各基层财政所财务管理。
负责起草全市农村综合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市农村相关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市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组织实施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组织清理化解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组织开展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落实使用情况督察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财政建设等相关工作;承办全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支付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协助国库股管理和负责单位部门指标和用款额度的控制工作;参与制定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根据财政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和额度,核对部门预算指标,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和单位专业存款账户的支付、审核和银行的清算划款核实工作;协助国库股、信息中心会同各业务股室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及时与财政、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核对资金增减变化和结余情况;承办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及时提供财政资金支付信息。
机关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行政编制
市财政局行政编制为34名,工勤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16名。
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高安市财政局局长:卢斌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获得荣誉
2019年3月,获得“江西省第十五届文明单位”荣誉。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2 12:53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