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物件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定义
【注音】guǎncángwénwù
【释义】是指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物件等。
200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馆藏文物有专门要求: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该法还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等事项。
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二)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三)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四)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五)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六)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七)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八)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九)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的善本;
(十)反映有关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一)与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三)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四)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
(五)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材质贵重的文物;
(六)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七)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
(八)古旧图书中有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九)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二)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比较重要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五)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六)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较高,但有损伤的作品;
(七)古旧图书中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善本;
(八)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九)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其它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一般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二)具有一定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四)具有一定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生产、生活用具等;
(六)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艺术品、工艺品等;
(七)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五、博物馆、文物单位等有关文物收藏机构,均可用本标准对其文物藏品鉴选和定级。社会上其他散存的文物,需要定级时,可照此执行。
附: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
一、玉、石器 时代确切,质地优良,在艺术上和工艺上有特色和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有刻文、铭记、款识或其他重要特征,可作为断代标准的;有明显地方特点,能代表考古学一种文化类型、一个地区或作坊杰出成就的;能反映某一时代风格和艺术水平的有关民族关系和中外关系的代表作。
二、
陶器 代表考古学某一文化类型,其造型和纹饰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三彩作品中造型优美、色彩艳丽、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紫砂器中,出于古代与近代名家之手的代表性作品。
三、
瓷器 时代确切,在艺术上或工艺上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在纪年或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型、纹饰、釉色等能反映时代风格和浓郁民族色彩的;有文献记载的名瓷、历代官窑及民窑的代表作。
四、
铜器 造型、纹饰精美,能代表某个时期工艺铸造技术水平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铭文反映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的或书法艺术水平高的;在工艺发展史上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
五、
铁器 在中国冶铸、锻造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钢铁制品;有明确出土地点和特别重要价值的铁质文物;有铭文或错金银、镶嵌等工艺的古代器具;历代名人所用,或与重大历史事件有直接联系的铁制历史遗物。
六、
金银器 工艺水平高超,造型或纹饰十分精美,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年代、地点确切或有名款,可作断代标准的金银制品。
七、
漆器 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典型工艺品种和特点的;造型、纹饰、雕工工艺水平高超的;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八、
雕塑造型优美、时代确切,或有题记款识,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和艺术风格的金属、玉、石、木、泥和陶瓷、髹漆、牙骨等各种质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雕塑作品。
九、石刻砖瓦 时代较早,有代表性的石刻;刻有年款或物主铭记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像碑;能直接反映社会生产、生活,神态生动、造型优美的石雕;技法精巧、内容丰富的画像石;有重大史料价值或艺术价值的碑碣墓志;文字或纹饰精美,历史、艺术价值特别重要的砖瓦。
十、书法绘画 明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明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较高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历代名人手迹;明清时期特别重要艺术流派或著名书画家的精品。
十一、
古砚 时代确切,质地良好、遗存稀少的;造型与纹饰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工艺水平很高的端、歙等四大名砚;有确切出土地点,或流传有绪,制作精美,保存完好,可作断代标准的;历代重要历史人物使用过的或题铭价值很高的;历代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十二、
甲骨 所记内容具有特别重要的史料价值,龟甲、兽骨比较完整的;所刻文字精美或具有特点,能起断代作用的。
十三、玺印符牌 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官私玺、印、封泥和符牌;明、清篆刻中主要流派或主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
十四、
钱币 在中国钱币发展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历代钱币、钱范和钞版。
十五、牙骨角器 时代确切,在雕刻艺术史上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反映民族工艺特点和工艺发展史的;各个时期著名工匠或艺术家代表作,以及历史久远的象牙制品。
十六、竹木雕 时代确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在竹木雕工艺史上有独特风格,可作为断代标准的;制作精巧、工艺水平极高的;著名工匠或艺术家的代表作。
十七、
家具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木质家具及精巧冥器;
明清家具中以黄花梨、紫檀、鸡翅木、铁梨、乌木等珍贵木材制作、造型优美、保存完好、工艺精良的;明清时期制作精良的髹饰家具;明清及近现代名人使用的或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家具。
十八、
珐琅 时代确切,具有鲜明特点,造型、纹饰、釉色、工艺水平很高的珐琅制品。
十九、
织绣 时代、产地准确的;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工艺水平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不同织绣品种的典型实物;色彩艳丽,纹饰精美,具有典型时代特征的;著名织绣工艺家的代表作。
二十、
古籍善本 元以前的碑贴、写本、印本;明清两代著名学者、藏书家撰写或整理校订的、在某一学科领域有重要价值的稿本、抄本;在图书内容、版刻水平、纸张、印刷、装帧等方面有特色的明清印本(包括刻本、活字本、有精美版画的印本、彩色套印本)、抄本;有明清时期著名学者、藏书家批校题跋、且批校题跋内容具有重要学术资料价值的印本、抄本。
二十一、
碑帖拓本 元代以前的碑帖拓本;明代整张拓片和罕见的拓本;初拓精本;原物重要且已佚失,拓本流传极少的清代或近代拓本;明清时期精拓套帖;清代及清代以前有历代名家重要题跋的拓本。
二十二、
武器 在武器发展史上,能代表一个历史阶段军械水平的;在重要战役或重要事件中使用的;历代著名人物使用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武器。
二十三、
邮品 反映清代、民国、解放区邮政历史的、存量稀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邮票和邮品。
二十四、文件、宣传品 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内容重要,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正式文件或文件原稿;传单、标语、宣传画、号外、捷报;证章、奖章、纪念章等。
二十五、档案文书 从某一侧面反映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土地、人口、疆域变迁以及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事迹的历代诏谕、文告、题本、奏折、诰命、舆图、人丁黄册、田亩钱粮簿册、红白契约、文据、书札等官方档案和民间文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
二十六、名人遗物 已故中国共产党著名领袖人物、各民主党派著名领导人、著名爱国侨领、著名社会活动家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手稿、信札、题词、题字等以及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用品。
注:二、三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可依据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类推。
北京故宫博物院
北京故宫博物院建立于1925年10月10日,是在明朝、清朝两代皇宫及其收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国综合性博物馆,也是中国最大的古代文化艺术博物馆,其文物收藏主要来源于清代宫中旧藏。故宫博物院在中国一共有两处,北京故宫博物院和
台北故宫博物院,两者均为世界著名的旅游胜地,另外
沈阳故宫博物馆也习惯上称为
沈阳故宫博物院。一般简称北京故宫博物院为故宫博物院(the Palace Museum)。
作为中国文物收藏最丰富的博物馆,该院所藏文物一类为清代宫中历史文物和奇珍异宝;另一类为中国历代文化艺术作品。包括有青铜器、玉及石质雕刻、古代
印玺、法书名画和碑帖、 古代陶瓷器、 丝织
刺绣品、漆器、珐琅器、金银器、竹木牙质雕刻、文房用具、明清家具等。其中如春秋立鹤方壶,战国秦石鼓,晋陆机平复帖、
王询伯远帖,唐青釉凤头龙柄壶、
大圣遗音琴、韩滉
五牛图,五代顾闳中
韩熙载夜宴图,宋张择端清明上河图、
王希孟千里江山图,元杨茂剔红牡丹纹尊、
朱碧山龙槎银杯,明万历
孝端皇后凤冠,清
大禹治水玉山等作品,均在海内外久负盛名。
1949年以后,对故宫的文物重新进行了整理编号,计有“故”
字号文物78万余件,加上新入藏的“新”字号文物21万余件,总数近百万件。建院以来,对文物进行了科学鉴定、分类,利用故宫旧有房屋按文物类别建立了一系列库房。为确保文物安全,除了不断改善库房条件、制定严格的文物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外,逐步引进现代化设备,开展
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对原有损伤、残坏、破旧的文物,进行了修复,重要文物加以复制,迄1985年累计达1.1万余件。 在文物工作方面,五六十年代的重点是对故宫博物院旧藏的清宫文物重新清点核对,登记造册,进行鉴别、分类和建档,纠正了过去计件不确之处并增补了遗漏的文物,例如从杂物堆中发现了用草帘裹着的
象牙席、修复
漱芳斋戏台时发现在地板下存放的传为唐代
卢棱伽的《六尊者像》册等。通过长达十余年的工作,总计清理出清宫旧藏文物七十一万余件。与此同时,还通过国家调拨、向社会征集和接受私人捐赠等方式,新入藏文物达二十二万余件之多,大幅度地填补了清宫旧藏文物时代、类别的空缺和不足,诸如石器时代的彩陶,商、周时代的
青铜器、
玉器,汉代的
陶俑,南北朝时代的石造像,唐代的
唐三彩等。而新入藏的古代法书名画尤为大宗,为世所注目。如晋代
陆机《
平复帖》,王珣《
伯远帖》,
顾恺之《
洛神赋图卷》,隋代
展子虔《
游春图卷》,唐代
韩滉《
五牛图卷》,
杜牧《张好好诗卷》,五代
顾闳中《
韩熙载夜宴图卷》,宋代
李公麟《
临韦偃牧放图卷》,
郭熙《
窠石平远图》,
张择端《清明上河图卷》,明代
张宏《
延陵挂剑图》和《游戏杂技图》、《击缶图》等,均是人间瑰宝。此项工作数十年坚持不懈,还从市场上以巨资购回宋代
张先《十咏图卷》,元代乃贤《城南咏古诗》,明代
沈周《
仿黄公望富春山居图卷》,清代
石涛《
高呼与可图卷》等,尤其前两件是溥仪以赏
溥杰为名从宫中盗出而流散民间的,今日复归宝藏。为保护好这批数量巨大的古物瑰宝,从五六十年代起对原有库房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整,采取了防潮、防虫的各种措施。九十年代后又建立了新的文物库房,可入藏文物六十余万件。新库房恒温、恒湿,防火、防盗,并采用现代化技术自动控制,可保文物安全无虞。自1950年开始,组建了文物修复工厂,1980年扩建为文物保护科学技术部,继承、利用传统工艺技术和引进自然科学新成果,对残损的文物进行修复,数十年来为本院及其它单位累计修复文物达十一万余件。
上海博物馆
上海博物馆是一座大型的中国古代艺术博物馆,陈列面积2800平方米。馆藏珍贵文物12万件,其中尤以
青铜器、
陶瓷器、书法、
绘画为特色。
藏品之丰富,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上海博物馆以其收藏的大量精美的艺术文物而享誉国内外。其中,又尤以青铜器、陶瓷器和历代书画为特色。上博的青铜器主要是晚清以来
江南几位收藏大家的一 批流传有绪的名品,如著名的
大克鼎等。馆藏的
保卣、召卣,也都是著称于史学界和金文学界的重器。上博陶瓷器的收藏集中了江南的大部分精品,史前时代的良渚文化细刻
陶器,为稀见之品。原始青瓷的收藏,也是馆藏的特点。唐宋各代表性窑口的产品也都有收藏体系。至
于
景德镇的彩瓷的收藏,更有独到之处。上博历代书画的地收藏,素有江南半壁江山之说。书法中,王献之的《鸭头丸贴》、唐高闲的《千字文卷》、怀素的《苦笋贴》等,皆为一代的杰作。绘画中,唐孙位的《高逸图》、五代董源的《夏山图卷》、宋梁楷的《八高僧故事图卷》等都是稀世之珍。至于明清两代画家作品的收藏,更为当代之冠。其它各文物门类的收藏,也成蔚为大观。如钱币、
古玉、玺印、雕刻等,都有一定的规模,且名品众多,自成体系。家具的收藏更是集王世襄、
陈梦家两大家之精华于一身,世上实无人能出其右。
上海博物馆(新馆)位于上海市的中心——人民广场的南侧。上海博物馆是1952年在当时的市长陈毅同志的支持下,合并了原有的几个博物馆而成立的。最先的馆址在河南南路16号(原中汇银行大厦内)。1995年底,新馆正式建成。文物 11.2 万余件,包括青铜器、书法、绘画、 陶瓷器、玉器、石雕、
甲骨刻辞、玺印、钱币、丝绣染织、牙骨雕刻、少数民族工艺品以及上海地区的考古发掘品等,上自
旧石器时代,下迄近代和现代。全部收藏以青铜器、陶瓷器和书画最具特色。在青铜礼乐器中, 重要的藏品有西周成王时代的
德方鼎,康王时代的
大盂鼎,孝王时代的大克鼎、
小克鼎,懿王时代的师虎簋、师兑簋,宣王时代的颂鼎;春秋时代的有
浑源李峪村青铜器群的主要器物
牺尊和
鸟兽龙纹壶、 齐侯壶、 邾公华钟,
田齐三量和商鞅方升等。瓷器有商
原始青瓷尊、唐
邢窑盈字盒、
唐越窑海棠式大碗、成组的
宋汝窑盘、
南宋官窑贯耳瓶、元景德镇窑
青花莲花罐、明永乐景德镇窑红釉盘、明成化景德镇窑青花孔雀蓝釉盘等等。
在1万余件的书画中,早期的有晋
王献之鸭头丸帖卷、唐
怀素苦荀帖卷、唐
高闲千字文卷、
唐孙位高逸图卷及
五代董源夏山图卷等。宋代有
赵佶柳鸦芦雁图卷及千字文卷、
苏轼与谢民师论文卷、
黄庭坚华严疏卷、
米芾多景楼诗册、
郭熙幽谷图轴、
马远雪屐观梅轴、李迪花鸟轴等。元代有王蒙
青卞隐居图轴、
吴镇渔父图卷、
赵孟頫洞庭东山图轴、
倪瓒渔庄秋霁图轴和
六君子图轴等。至于明清书画家的作品,富有系统、代表性画家的卷轴,都在数十件以上,是江南书画汇集的所在,也是馆藏的重要特色。钱币的收藏,最有规模。明清流派篆刻印章的收藏,居全国博物馆首位。在考古发掘品中,以大宗的良渚文化玉礼器最具特色。
浙江省博物馆
浙江省博物馆始建于1929年,原名“浙江省立西湖博物馆”,是浙江省内最大的集收藏、陈列、研究于一体的综合性人文科学博物馆,馆藏文物达十万余件。其中
河姆渡文化的陶器、漆器、木器、骨器和象牙制品,良渚文化的玉器和丝织品;
越国的青铜器,越窑、龙泉窑、南宋官窑等窑口的青瓷,会稽古铜镜和湖州古铜镜;明清浙籍书画家的作品等,均为闻名遐迩的文化瑰宝。
浙江省博物馆是
浙江省内最大的集
收藏、陈列、研究于一体的综合性人文科学博物馆。有关数据显示,该馆馆藏文物十万余件,其中一级品158件。藏品有新石器时代河姆渡文化的人工栽培稻和
漆碗;良渚文化的绸片和麻布;春秋战国时期越国的各种青铜兵器、青铜农具、印纹陶和原始瓷;从东汉至明代各个青瓷窑系的一批标本;还有大量的古今书画,其中有唐代宗教画彩绘净土变图,元代
山水画大师
黄公望《
富春山居图》卷的一半(另外一半现藏台湾)。古代书画多数是明清时期的,宋画很少,浙江是出现
资本主义经济萌芽较早的地区和太平天国后期的战略要地,其经济史料和革命文献该馆均有收藏。
浙江省博物馆以斑斓多彩的文物展品,多层次、多角度地展示了浙江七千年古老悠久的历史。文物长年在历史文物馆、书画馆、青瓷馆、工艺馆等陈列馆展出。同时,精品馆不定期地推出从国内外引进的各种高品位的专题展览。浙江省博物馆还有位于栖霞岭的黄宾虹纪念室、位于龙游路的沙孟海书法艺术馆,形成了丰富多彩的名人馆舍系列。1999年底落成的浙江西湖美术馆,又为浙江省博物馆拓展了新的天地。该馆先后举办过数以百计的陈列和展览。属于历史文化方面的有《浙江历史文物陈列》、《河姆渡文化陈列》、《杭州史迹陈列》、《浙江革命文物陈列》、《浙江民间工艺陈列》、《浙江青瓷陈列》、《浙江出土文物展览》、 《浙江古代书画展览》 和馆际间交流展览、纪念性展览等。还组织了一部分富有地方特色的藏品分赴日本、美国、德国展出。
偃师馆藏文物
偃师县文物遗存极为丰富,先后出土文物达数万件之多,县内馆藏5500余件。这些馆藏文物大多是历年配合各项基本建设清理、抢救性发掘或采集而来,其中属于国家一级珍品的4件,二级珍品的151件。有些历年来被选调参加省、国家和出国展出,受到赞赏。乳钉纹铜爵被收入英国出版的《中国艺术之萃》。兹从中选出重要精品100件,按时代顺序简介如下:
彩绘陶罐 仰韶文化,灰嘴遗址出土。红胎,敛口彩绘罐,质地细腻,造型精致,上部周围绘以网纹。在遗址中出土这样完整的遗物实属罕见。
乳钉纹铜爵 商代前期,1975年二里头遗址出土。高22.5厘米、流尾长31.3厘米。钉形短柱,束腰平底,腹部的一面有两道凸线,中间排列有5个乳钉,底部呈椭圆形,足细长,向外撇。
玉钺 商代前期,1975年二里头遗址出土。长11.2厘米、上宽5.8厘米、下宽6.8厘米、背厚0.6厘米。略呈长方形,刃弧形,上部中间有一圆孔,两侧有对称锯齿形纹饰。
玉钺 二里头三期。长14.3、宽14.5厘米,近于方形,刃部呈连弧状,两侧有十二个凸棱,制作平滑,中上部有一穿孔,穿径4.5厘米。
王璋 商代前期,1975年二里头遗址出土,通长46~48厘米、柄长6厘米、厚为0.4~0.5厘米。凹刃,柄下部中间有一圆孔,上部两侧有对称的龙形凹槽纹饰,质地细腻,制作精美。
七孔玉刀 商代前期,1975年二里头遗址出土,长60.4~65厘米、宽9.5厘米、厚0.1~0.4厘米。呈长带形,有七个等距离的圆孔,两侧有对称的凸凹形饰,刀身两端有直线和斜线划纹。其体长孔多,工艺精细,在同类器物中堪称珍品。
绿松石微雕狮 商代前期,1975年二里头遗址出土,大小0.5厘米。其造型刻纹肉眼不易辨认,在放大镜下才能看出是一只雕刻精细的雄狮,狮作卧匐状,头向右扭,其技艺之高,令人惊叹。对研究我国狮兽的历史和产地有重要价值。
蟾蜍 长10.5、宽8.5、高3.5厘米。泥质灰陶。背部有斑点,卧姿、张口、双目圆睁,四爪清晰。二里头遗址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护可移动文物,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在设立条件、社会服务要求、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第五十一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以下称馆藏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馆藏一级文物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五十二条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收藏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
第五十三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五十五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通过借用、交换、在线展览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数并向社会公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第五十六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十七条 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可以交换馆藏文物;交换馆藏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借用、交换其馆藏文物。
第五十九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六十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六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馆藏的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二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三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收藏文物的安全。
第六十四条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