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根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
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
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
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岛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市政府
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拟订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
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市)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税收政策管理。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建议,拟订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实施办法,拟订
市级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组织开展税收保障工作。
(六)负责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推动建立“市场主导、专业运作”的基金管理模式。按照规定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七)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开展
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级财政专户以及专户资金。负责市级总预算会计核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负责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九)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市级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参与拟订市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市级基建
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政策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政府外债,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工作。负责财税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培育、引导、扶持相关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按照规定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财政领域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负责
政府引导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拟订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七)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全市财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1、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职能。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宏观研究和有关财政制度政策设计,强化对财政
经济数据的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增强财政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市与区(市)收入划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按照分工完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推动建立“市场主导、专业运作”的基金管理模式。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落实税收制度改革措施。
3、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机要保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档案管理、信访舆情、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研究提出贯彻市委财经工作重大部署的具体建议。组织开展财税政策调研和财政工作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改革意见和政策建议。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工作。承担深化财税改革相关协调工作。
(三)综合处。分析预测
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牵头组织全市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管理
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和制度,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四)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审核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法治财政建设和财政普法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等相关工作。组织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推进财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财政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五)税政处。组织起草税收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实施办法,提出税制改革和有关税收政策建议,承担市级权限内的税收政策管理工作。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组织拟订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税收保障工作,参与拟订、完善税收征管政策措施,承担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预算处。研究提出全市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全市中期财政规划。组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批复等工作。组织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决算。提出增收节支、平衡预算的政策措施与建议。承担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审和基本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市对区(市)转移支付工作。组织预算绩效评估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研究提出有关重点功能区财税体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预算绩效管理处。研究拟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政策和办法,牵头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承担预算绩效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及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和专家咨询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牵头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
(八)国库处。组织预算执行、监控以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市级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拟订国库管理和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市级财政国库。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市级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专户和专户资金。承担市级财政国库资金调度、
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组织编制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承担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承销有关工作。
(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拟订全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承担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合同备案和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承担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评审专家管理等工作,组织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等工作。承担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十)市场配置促进处(挂工商贸易处牌子)。研究拟订财政资金市场化配置的政策措施,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大数据、民营经济、军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工商贸易等领域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牵头负责财政领域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拟订经济建设等领域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管理基本建设有关项目资金。拟订市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参与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
(十二)行政政法处。承担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政法等领域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拟订行政性经费
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牵头负责财政领域招才引智相关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处。承担科技、教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拟订科技、教育等领域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四)文化处。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领域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承担市级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所监管文化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社会保障处。承担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拟订社会保障等领域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
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十六)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领域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七)农业农村处。承担水务、农业农村、扶贫、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农业农村等领域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财政领域对口支援和扶贫工作。拟订有关
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涉农补贴管理工作。
(十八)资产管理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领域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承担国企国资改革相关工作。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与统计分析。拟订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市财政局履行有关国有资产(资本)出资人职责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十九)金融处。承担地方金融监管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拟订金融等领域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拟订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承担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市场主导、专业运作”的基金管理模式。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二十)政府债务管理处。拟订全市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政策和办法。负责全市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编制政府债务计划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承担
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拟订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政策措施,评估、预警和监控全市各级政府债务风险状况。承担
地方政府债券的信息披露、项目确定等工作。承担政府融资平台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会计处。组织实施各类会计制度。提出会计改革和规范管理的政策建议,拟订有关政策和制度。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拟订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计高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跟踪服务管理工作。指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按照规定指导和监督资产评估机构业务工作,培育、引导、扶持相关行业协会发展,负责有关行业党建工作。
(二十二)财政监督处。监督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
会计信息质量、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拟订财政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制定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牵头配合有关部门对市级财政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并组织整改落实。
(二十三)组织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行政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6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总会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其他事项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
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6日起施行。
获得荣誉
2015年2月,获得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1年6月,青岛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被授予“山东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国“节约型机关”称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