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治理涵盖金融机构、
金融市场、
金融监管以及
金融制度建设等多方面内容,是一个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的系统。所谓金融治理(Finance Governance)是指为了实现金融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而做出的,关于金融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的前瞻性和应急性的
制度安排。
金融治理的基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开始对“
治理”这一概念进行界定。
世界银行在1989年发布的《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从危机到增长》(Sub-Saharan Africa: From Crisis to Sustainable Growth)报告中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Crisis of Governance)一词,并认为治理就是行使政治权利来管理一个国家的事务,这是世界银行的第一版治理定义;在1991年《管理发展:治理的视角》(Managing Development:The Governance Dimension)报告中明确给出了治理的定义,认为治理是一个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和社会资源的发展而运用的一种
管理方式,这是世界银行的第二版治理定义;在1992年的《治理与发展》(Governance and Development)和1994年的《治理:世界银行的经验》(Governance: The World Bank’s Experience)报告中均沿用了上述定义。
此外,
世界银行自1978年开始每年发布不同主题的《
世界发展报告》(World Development),2017年将主题定为“治理与法律”(Governance and the Law),进一步解释治理的内涵,认为治理是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一组给定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中相互作用来设计和履行政策的过程,这些规则受到权力的影响;这是世界银行的第三版治理定义,此时对于治理的理解已从国家治理拓展到其他主体。世界银行对于治理理念的普及和推广发挥了重要作用。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在1995年对治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
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金融治理的提出
“治理”被应用于多个领域。在
经济领域,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Williamson较早提出了经济治理的概念,在经济发展实践当中也出现了
全球经济治理、全球
货币治理、全球
税收治理、
通货膨胀治理、
国有企业治理等科学问题。
在
企业管理领域,治理又延伸到
公司治理,这主要是指公司等组织中的管理方式和重要制度安排。在Williamson看来,公司治理实际上是经济治理大框架的重要内容之一;跨国公司治理、集团控股公司治理、
网络治理、虚拟联盟治理、供应链治理、
数据治理等都是公司治理领域的具体分支和拓展应用。
在
公共管理领域,治理通常指国家治理,即政府如何运用国家权力来管理国家。国家治理涵盖内容极其广泛,政府治理是其中重要一块内容,
社会治理、
城市治理、
社区治理、县域治理、
食品安全治理、
安全生产治理、政务
信息化等均是
政府治理领域的范畴,包括这次
疫情的应对。
治理在其他领域应用也很多,例如在环科领域,
环境治理、
全球气候治理、
全球生态环境治理、
灾害治理、
固体废弃物治理等话题近年来受到广泛的重视。
在
金融领域,近年来,金融治理体系建设、完善金融治理、
互联网金融治理、地方金融治理、
供应链金融治理、全球金融治理等与金融治理相关的词语多次被提及。
金融治理的体系
按照治理边界,金融治理可以划分为
全球金融治理(Global Finance Governance)、
区域金融治理(Regional Finance Governance)和
国家金融治理(National Finance Governance)三个层次。
在金融治理体系框架中,全球层次的金融治理即为全球金融治理。在金融治理体系框架中,国家间协作区域层次的金融治理即为区域金融治理。区域金融治理强调国家间的金融治理协作和多边金融协调治理,是全球金融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治理体系框架中,国家内部层次的金融治理即为国家金融治理。主要包括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以及金融业治理两方面。
金融业治理(Finance Industry Governance)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的治理,包括
顶层设计、
金融监管和
金融机构治理三个层面内容。顶层设计(Top-Level Design)是指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的安排和设计。金融监管(Finance Regulation)是指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做出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机构治理(Finance Institution Governance)按照关注对象业务类型不同可以分为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银行治理、
城市信用合作社治理、
农村信用合作社治理、
保险公司治理、
相互保险组织治理、
证券公司治理、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治理、
信托公司治理、
资产管理公司治理、
财富管理公司治理、
财务公司治理、
贷款公司治理、
货币经纪公司治理、
租赁公司治理、
担保公司治理、
汽车金融公司治理、
消费金融公司治理、银行理财公司治理、登记结算公司治理、股票证券所治理、黄金交易所治理、
期货交易所治理、外汇交易中心治理等主体治理。
金融治理的细分
金融业治理按照适用行业不同又可以分为
银行业治理、
保险业治理、
信托业治理、
证券业治理、
基金业治理、
租赁业治理、
投资银行业治理、
期货业治理、
典当业治理等。以
保险业为例,保险业治理(Insurance Industry Governance)是金融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政府部门对保险行业未来发展的顶层设计即发展方针的制定,监管机构对保险业未来发展方针的落实和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即发展规划的设计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制定,包括
行业协会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对保险机构的自律引导即发挥非政府监管的作用,以及行业内包括监管机构、非政府组织、保险经营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等组织的治理结构构建与治理机制作用发挥。保险业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这些组织能够科学和有效地进行决策,保护投保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终使保险业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健康发展,进而服务经济和社会,参与国家治理。
保险机构治理(Insurance Institution Governance)是保险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
保险经营机构治理和
保险中介机构治理的总称,而保险经营机构治理按照经营机构业务类型不同分为保险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公司治理、互助制保险组织治理、
再保险公司治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和自保公司治理等,保险中介机构治理按中介机构业务类型不同分为保险代理机构治理、保险经纪机构治理和保险公估机构治理等。这些不同类型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在目标、原则、结构与机制等方面与一般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的差异。
保险公司治理(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是保险机构治理框架中的核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公司治理是指
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即通过有关“
三会一层”的构成、地位与性质、基本职权、运作规则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股东与经理人以及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治理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狭义的保险公司治理与狭义的一般公司治理没有本质区别。广义的保险公司治理是在狭义的基础上,导入外部治理机制,同时
利益相关者范畴也不仅仅局限于股东和经营者,而是拓展到投保人等保险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具体来说,是指一套综合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和监管机构监管、各类
市场竞争、
控制权争夺、
媒体监督等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协调
公司与
投保人、
股东、
经理人、
雇员、
社区、
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实现保险公司决策科学化,进而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
制度安排。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治理是指保险业这一特殊行业中公司的治理,即“保险公司+治理”;而不是公司治理在保险公司上的简单运用,即“公司治理+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