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治理
公司治理学领域名词
保险机构治理(Insurance Institution Governance)是保险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保险经营机构治理和保险中介机构治理的总称。保险经营机构治理包括财产险公司治理、人身险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相互保险组织治理、再保险公司治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治理和自保公司治理等,保险中介机构治理包括保险代理机构治理、保险经纪机构治理和保险公估机构治理。
基础
保险机构
保险机构包括保险经营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自保公司以及其他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
保险经营机构中还有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以及其他机构。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包括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驻中国代表处、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广州代表处、美国国际集团北京代表处、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集团北京代表处等190家;其他机构包括慈溪市龙山镇伏龙农村保险互助社、慈溪市龙山农村保险互助联社、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和中远海运财产自保有限公司等。
保险中介机构,也称为保险中介人,一般可分为狭义保险中介机构和广义保险中介机构。狭义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广义保险中介机构除了上述三种以外,还应该包括与保险中介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如保险顾问、保险咨询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保险中介资格考试机构和保险中介信用评估机构等。
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治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开始对“治理”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其中世界银行对于治理理念的普及和推广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银行在1989年发布的《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从危机到增长》(Sub-Saharan Africa: From Crisis to Sustainable Growth)报告中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Crisis of Governance)一词,并认为治理就是行使政治权利来管理一个国家的事务,这是世界银行第一版治理的定义。
在1991年《管理发展:治理的视角》(Managing Development:The Governance Dimension)报告中明确给出了治理的定义,认为治理是一个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和社会资源的发展而运用的一种管理方式,这是世界银行第二版治理的定义。
世界银行在1992年的《治理与发展》(Governance and Development)和1994年的《治理:世界银行的经验》(Governance: The World Bank’s Experience)报告中均沿用了上述定义。
此外,世界银行自1978年开始每年发布不同主题的《世界发展报告》(World Development Report),2017年将主题定为“治理与法律”(Governance and the Law),进一步解释治理的内涵,认为治理是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一组给定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中相互作用来设计和履行政策的过程,这些规则受到权力的影响;这是世界银行第三版治理的定义,此时对于治理的理解已从国家治理拓展到其他主体治理。
除世界银行之外,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在1995年对治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治理是指个人和机构,公共和私人部门,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定义
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按照公司治理的内涵,实际上保险业中任何组织均存在治理问题。所谓保险机构治理(Insurance Institution Governance)是保险经营机构治理(Insurance Business Organization Governance)和保险中介机构治理(Insurance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Governance)的总称。保险经营机构治理包括财产险公司治理(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人身险公司治理(Personal 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保险集团公司治理(Insurance Group Company Governance)、相互保险组织治理(Mutual Insurance Organizational Governance)、再保险公司治理(Re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Governance)、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治理(Foreign Insurance Company Representative Office Governance)和自保公司治理(Self-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等,保险中介机构治理包括保险代理机构治理(Insurance Agency Governance)、保险经纪机构治理(Insurance Broker Governance)和保险公估机构治理(Insurance Assessor Governance)。在保险机构治理中,相互保险组织治理存在着公司法人相互保险组织治理和非公司法人相互保险组织治理两大类;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治理属于非法人保险机构治理范畴。
保险公司治理是保险机构治理框架中的核心。保险公司治理(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是保险机构治理框架中的核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公司治理是指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即通过有关“三会一层”的构成、地位与性质、基本职权、运作规则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股东与经理人以及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治理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狭义的保险公司治理与狭义的一般公司治理没有本质区别。广义的保险公司治理是在狭义的基础上,导入外部治理机制,同时利益相关者范畴也不仅仅局限于股东和经营者,而是拓展到投保人等保险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具体来说,是指一套综合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和监管机构监管、各类市场竞争、控制权争夺、媒体监督等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协调公司与投保人、股东、经理人、雇员、社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实现保险公司决策科学化,进而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治理是指保险业这一特殊行业中公司的治理,即“保险公司+治理”;而不是公司治理在保险公司上的简单运用,即“公司治理+保险公司”。
实践
公司治理领域一般将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我国公司治理的起点。如果以1979年中国保险业的恢复作为标志,我国的保险公司治理走过了三十余年路程。这些年保险公司治理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治理主体形成与改制(1979-2000年)、治理主体股改与上市(2001-2005年)、保险公司治理全面开展(2006-2010年)和保险公司治理深化发展(2011年至今)四个阶段。在保险公司治理实践发展和深入的同时,保险行业有关的其他机构,例如集团公司、再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实践也相继开展,保险公司与这些组织的治理共同构成了我国保险机构治理实践。
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前,我国保险机构治理实践主要是对中介机构中的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进行监管。例如,199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保险企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了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199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从业资格、执业管理、保险代理合同等方面对如何管理各种代理人做出了具体规定。199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规范了保险经纪人的行为。中国保监会成立后,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机构治理实践逐渐丰富,中国保监会先后出台文件规范了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相互保险组织等保险经营机构的以及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的治理。
在经营机构方面,中国保监会2002年9月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2004年4月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3月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15年1月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分别对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及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变更、从业资格、经营管理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中国保监会于2005年2月发布《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对中介机构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进行规范的引导。
监管
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协调开展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监管。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开展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工作。
承担财产保险、再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承担人身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承担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从业要求。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08 11:48
目录
概述
基础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