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公理(Axiom of Choice,缩写AC)是数学中的一条
集合论公理,以下用一个较简单的描述: 选择公理 设C为一个由
非空集合所组成的集合。那么,我们可以从每一个在C中的集合中,都选择一个元素和其所在的集合配成
有序对来组成一个新的
集合。
定义
设Λ为集,对λ∈Λ有Mλ,定义∏λ∈ΛMλ为集Mλ的积,为φ:Λ→∪λ∈ΛMλ满足φ(λ)∈Mλ,即为集族(mλ|λ∈Λ,mλ∈Mλ)。
则选择公理为若对所有λ∈Λ,Mλ≠∅,则∏λ∈ΛMλ≠∅。即若每个Mλ都存在一个元,就存在一个函数选择每个Mλ中的一个元。
等价定义
首先定义几个概念:
2)
选择函数:它是一个集族上的函数。它规定:对于所有在集族X中的集合s,f(s)是s的一个
元素。
那么,选择公理表示:
上述可表示为:
或者:
设X是一个集族,则存在着在X上定义的一个选择函数f。
该定理也可表达为:集族上的任意
笛卡尔积总是非空的。
公理介绍
选择公理声明,对所有非空指标集族 ,总存在一个索引族 ,对每一个 ,均有 。选择公理最早于1904年,由
恩斯特·策梅洛为证明
良序定理而公式化完成。
非正式地说,选择公理声明:给定一些盒子(可以是无限个),每个盒子中都含有至少一个小球,那么可以作出这样一种选择,使得可从每个盒子中恰好选出一个小球。在很多情况下这样的选择可不借助选择公理;尤其是在“盒子个数有限”和“存在具体的选择规则”(当每个盒子都恰好只有一个小球具有某项特征)这两种情况下。再举一个例子,假设有许多(甚至是无限)双鞋子,则我们可以选取每双鞋左边的鞋子构成一个具体的选择。然而,假设有无限双袜子(假设每双袜子都没有可区分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有效的选择只能通过选择公理得到。
尽管曾具有争议性,选择公理现在已被大多数数学家毫无保留地使用着,例如带有选择公理的
策梅洛-弗兰克尔集合论(ZFC)。数学家们使用选择公理的原因是,有许多被普遍接受的数学定理,比如是
吉洪诺夫定理,都需要选择公理来证明。现代的集合论学家也研究与选择公理相矛盾的公理,例如决定公理。
在一些
构造性数学的理论中会避免选择公理的使用,不过也有的将选择公理包括在内。
简单描述
选择公理有很多等价的形式(equivalent form),以下用一个较简单的描述:
选择公理:
设C为一个由非空
集合所组成的集合。那么,我们可以从每一个在C中的集合中,都选择一个元素和其所在的集合配成
有序对来组成一个新的集合。
变体
1.第二个版本的选择公理声称:
给定由相互不交的非空集合组成的任何集合,存在着至少一个集合,它与每个非空集合恰好有一个公共元素。
2.第三个版本声称:
对于任何集合A,A的
幂集(减去
空集)有一个选择函数。
使用这个版本的作者通常谈及“在A上的选择函数”,但要注意这里选择函数的概念是稍微不同的。它的定义域是A的幂集(减去空集),因此对任何集合A有意义;至于本文中其他地方用的定义,在“集合的搜集”上的选择函数的定义域是这个搜集,所以只对集合的集合有意义。
透过这个变体的定义,选择公理也可以简洁的陈述为:所有集合有一个选择函数。它等价于对于任何集合A有一个函数使得对于A的任何非空子集B,。
而选择公理的否定表达为:有一个集合A使得对于所有函数f(在A的非空子集的集合上),有一个B使得。
相关术语
以下列出了这篇条目中各种与选择公理相关的缩写:
1)AC: 选择公理。
2)ZF:
策梅洛-弗兰克尔集合论,不包括选择公理。
3)ZFC:
策梅洛-弗兰克尔集合论,包括选择公理。
举例说明
为令读者有进一步的了解,以下是一些例子:
数学化例子
1a. 如果C为{1,2,3,…}的所有非空
子集的
集合,那么,我们可以定义一个新集合,使得它的元素为每一个在C中的集合的最小元素和所在集合配成的
有序对。
2a. 如果C为所有长度有限而非零的实数
区间的集合,那么,我们可以定义一个新集合,使得它的元素为每一个C中的区间的中间点和所在区间配成的有序对。
实在例子
看来也算是合理,但以上的例可能较
数学化、较难理解,现在再用个较实在的例子,
3a. 如果在前面放了放置了几堆苹果。那么,我们可以在每堆中选取一个苹果,再把它们放在新的一堆内。
看了这个例子,可能令你更加明白,不过要留意的是所谓“几堆”,可能是无限堆,而每堆苹果也可能是有无限个的,那么,可以换成
3b. 如果在前面放了放置了无限堆苹果,而每堆苹果也有无限个。那么,我们可以在每堆中选取一个苹果,再把它们放在新的一堆内。
这个便是“选择公理”。看来也很合理,既然每一堆也是有苹果的,当然可以在每一堆中选择一个苹果出来,不论每堆的苹果数目的多少,和堆数的多少,“应该”也能做到。
但在这堆苹果中,究竟选择那一个呢?或许有人会说:“随便一个便可!”但什么是“随便”呢?可否具体点陈述出来呢?这个“随便”的方法是否必然存在呢?
2b. 如果C为所有长度非零的实数
区间,那么,我们可以定义一个新集合,使得它的元素为每一个C中的区间中的点和所在区间配成的有序对。
如果仔细的看2b,“每一个C中的区间中的点”,哪一点呢?最大的那一点?最小的那一点?中间的那一点?通通也不存在,因为“长度非零的实数区间”是包括了长度无限的区间,那便可能没有了所谓“最大”、“最小”或“中间”等概念。那么,如何具体地陈述出方法呢?这个方法会不会不存在呢?
这个问题可能还是可以回答的,只是要复杂一些,将
集合分为3类:有限的取中间点,一面无限的取另一面的边界+1或-1,而(-∞,+∞)中取0。
没有答案
然而下面的问题就确实无法给出答案:
1b. 如果C为
实数集R的所有
非空子集的集合,那么,我们可以定义一个新集合,使得它的元素为每一个在C中的集合的某一元素和所在集合配成的
有序对。
可能有人认为,即使是不能陈述出方法,也不能因此就否定或放弃这公理,因为在数学上有很多“
存在性定理”(Existence Theorems),都是只指出某事件的存在性,而不具体描述寻求的方法,例如:
中值定理(Mean Value Theorem)及洛尔定理(Rolle's Theorem),都是已证明是正确的存在性定理,所以只要能证明这公理是正确,便可以继续使用。
另外,不能具体陈述出方法,也有可能是括限于人类在语言上的障碍,也即是说,只是不能用人类的语言表达而已,正如最伟大的文学家,也只是用他们认为最适当的语句来表达,可能受到语言限制,不能完全反映他们内心的思想,正所谓“不能言喻”。
争议
尝试证明
但“选择公理”当然不是这般简单,它的不可思议,它的奇妙用法,以及它所导致的结果,到现在才是开始。
要证明选择公理,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其中一个原因是选择公理不单是一条简单的数学命题,而是牵涉较基层的数学──集合论。而集合论正就是数学的基础理论,所以在证明时,工具也会较少。
不少的数学家也曾尝试证明选择公理,他们希望用最基本的工具来作证明,但往往在这些证明中,都用了一些并不基本的理论,例如:“
良序定理”(Well-ordering Theorem)及“
佐恩引理”(Zorn's Lemma),
良序定理
所有
集合能被
良序化。换句话说,对每一个集合来说,都存在一种排序方法,使得它的所有
子集都有极小元素。
佐恩引理
若一
偏序集是归纳序集,那么,它必然存在最大元素。换句话说,如果在一个偏序集的每一条链在原来的偏序集中都存在着上界,这偏序集必存在最大元素。
等价命题
这些理论,即使只是从字面的解释,也不容易判断它的真确性,而事实上,“
良序原理”及“
佐恩引理”是不能用基本工具证明的。直至现时为此,也没有人能用基本工具来证明“选择公理”。
更有趣的结果是原来“选择公理”、“良序原理”及“佐恩引理”都是等价的命题,也就是说它们是在描述同一样的事件。多年以来,所发现的“选择公理”的等价命题实在不少,网主并没有统计过,某些的书籍可写出约30个
等价命题,网主亦搜集了部分等价命题(英文版)可供网友参考,而人类只是在这些命题与命题间兜兜转转。
争论
由此可知,要在数学上证明或否证“选择公理”并非易事,所以数学家便转移目标,从逻辑系统中看看它的相容性。而事实上,经证明所得,现在我们常用的
ZF公理系统与“选择公理”是相容的,也就是说用ZF公理系统不能得出“选择公理”的逻辑矛盾。如果我们选择接纳“选择公理”,则便有一套包含“选择公理”的
公理系统,一般称“
ZFC公理系统”;否则,便不接纳它在公理系统之内,在能把它证明之前,也不能接受它是一“定理”。
不过,这个争论依然未完,因为对于这条公理不只是接纳和不接纳的问题,如果放弃这条公理,有很多美好且乎合“常理”的结果会同时被放弃;但它实际上又与很多“常理”大不协调。
其中一个为人熟识的不合乎常理的结果是“巴拿赫─塔斯基悖论”(Banach-Tarski Paradox),或称“分球问题”。这个悖论可以说是违反了物理学定律,因为这个悖论说可以把一个单位球体(半径为1)分成有限个点集(最少可分成五份),然后通过一些
刚体运动,即旋转和
平移,再重新组合,不过在组合后,竟然成为两个单位球体,也即是体积增加了一倍,而这个悖论的证明是必须利用到“选择公理”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选择接纳“选择公理”,则“
巴拿赫─塔斯基悖论”便是一条定理,但现实中有这个可能吗?
这其实也是牵涉另一个
数学概念──可测
集合(Measurable Set)。“巴拿赫─塔斯基悖论”便是存在不可测集合的结果。如果我们接纳“选择公理”,则我们必须接纳不可测集合。若我们不接纳“选择公理”,则可设所有集合皆是“勒贝格可测的”(Lebesgue Measurable),而这个假设也可能是较合乎常理。
但是,如果放弃选择公理,也会有一些很不合常理的情况出现。这些情况取决于选定的不符合选择公理的模型。如在Cohen模型中,存在一个函数,它在一点x0处是不连续的,但对于任何
极限为x0的
数列{an},{bn=f(an)}的极限都是f(x0)。换句话说,用任何逼近x0的数列时,
函数值都能逼近f(x0),而这恰恰是“
连续性”的体现。有些模型更是否定“二元可数选择公理”(可数个二元
集合上选择公理成立),而这条公理等价于“可数个不交二元集的
并集可数”!
没有结论
总而言之,“选择公理”是一条十分争议性的命题,一般的数学家都接受这条公理,因为可以从而得出很多有用的结果,反正使用这公理是没有逻辑矛盾的。但对于逻辑家或集合论家来说,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有些人会建议用较弱的“
可数选择公理”(Countable Choice)来代替,而确实有很多结果是可以利用可数选择公理来证明的,不过这样只是暂时回避问题,而且依然有些结果是必须用到“选择公理”的。
著名哲学家兼数学家
罗素(Bertrand Russell)曾说过:“由无限双袜子中,每双选择一只出来的话,我们需要‘选择公理’,但如果换成是鞋的话,那便不必了。”因为鞋是可以分左右的,袜子则两只没什么分别,不知如何选择。另外,如果只有有限双袜子,在逻辑上是可以不用“选择公理”的。
邦拿(Jerry Bona)也曾说过:“‘选择公理’明显是正确的;‘
良序原理’明显是不正确的;‘
佐恩引理’又有谁可决定呢?”这虽然是一个笑话,但从此可知道人的直觉并不一定跟从数学的思维。在数学上,这三个命题是等价的,但对于“选择公理”,很多数学家都直觉它是正确的;对于“良序原理”,很多数学家都认为存在问题;“佐恩引理”则复杂得很多数学家也不能单凭直觉作判断。
“选择公理”确是一条谜样的公理,虽然看似十分浅显,但却有奇妙的功能,甚至有超乎常理的结果。有些人对它投以信任一票,有些人则抱怀疑态度。有关这条公理的讨论和研究,相信还会继续,那便看看数学家如何把它解决。最后,网主用罗素的一句话作结束,他在谈及“选择公理”时曾说:
“起先它似乎是明白的;但你愈多思考它,由这公理得出的推论就好像变得愈奇怪;最后你完全不明白它的意思到底是甚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