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按照
法定程序和方法将
诉讼文书或
法律文书送交收件人的
诉讼行为。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有
直接送达和
留置送达。中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和
外交途径送达。送达的目的是使收件人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以参与诉讼活动,行使
诉讼权利,履行
诉讼义务。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一定的
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第七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
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诉讼行为。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文书,或者当事人相互间交付诉讼文书,不称送达。
在中国,一般情况下送达由法警进行。书记员或
审判人员在法院内或因工作在法院外得遇应受送达人也可自为送达行为。送达以对应受送达人直接进
行为原则。对于无
诉讼行为能力人的送达,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送达,向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当事人或第三人有收受送达权限的代理人时,可以向该代理人进行。应受送达人有送达代收人时,向其送达代收人进行。对军人进行送达,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
政治机关转交。对被监禁或被
劳动教养的人进行送达,分别通过监所、
劳动改造单位或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
传票、
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
起诉书、免予起诉书、
裁定书和
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以上称
直接送达。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
留置送达的方式。即由送达人邀请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签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
送达方式,共计5种,除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同刑事的送达相同外,还有:①
委托送达。对居住外地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由受诉人民法院委托应受送达人居住地辖区的法院代为送达。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
外交途径送达(见
域外送达)。②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住在外国的人采取邮寄送达,以该住在国不反对邮寄送达为限。③
公告送达。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采取张贴通告、登报或广播的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时起,满法定期限,即发生
送达效力。如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发出寻人公告即发生送达效力,1年后即可依法
宣告死亡。
在中国,经司法机关制作,用以证明业已进行送达行为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书,叫做送达证书,或称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记载的事项是:①进行送达的司法机关的名称;②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③应送达的诉讼文书;④送达处所及送达时间;⑤送达方式(包括必要的经过或原因);⑥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受托送达人以及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在留置送达时,还须记录前述内容。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修改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民诉法》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经法院就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释明后,当事人表示同意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本案审理过程中,滨州中院使用
手机短信方式向双方送达了
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有效的提升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