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是指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
行为。违约行为是
违约责任的基本
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定义
基本解释
[default;break a contract;violate a treaty;break off an engagement;break one's promise] 不遵守条约、契约的规定
详细解释
《
后汉书·袁安传》:“此明其畏威,而非先违约也。”《
史记·项羽本纪》 唐
司马贞 述赞:“违约王 汉 ,背关怀 楚。” 明
张居正 《答宣大王巡抚书》:“旧额之外,一马不增。如违,即闭关谢之,走告 俺 酋,责以违约。” 张周 《
步履艰难的中国》第一章:“继而以违约名义在当地告状。”
简介
违约:是指
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一般说来,
违约行为从属于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就包括民事违约和民事侵权两类。
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受损方有权提出
损害补偿要求。但是,各国的法律或国际组织的文件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该后果的处理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分类
根据
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
预期违约和
实际违约;而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包括
根本违约和
拒绝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
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符合
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
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
不完全履行(包括
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当的
履行)。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叫
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这项制度的确立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降低到较低限度,并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使守约方能及时解除合同,另订其他补救合同,以实现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符合法律的
公平原则。所以,不但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且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中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一致认可这条规定确立了
预期违约制度。
实际违约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
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
完全不履行自己的
合同义务。又分为“
根本违约”和“
拒绝履行”。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拒绝履行又叫履行拒绝、给付拒绝,是指履行期届满时,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不符合约定的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
合同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
债权人提出履行
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就是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甚至因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
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以完全给付的意思为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债务本旨。
(3)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行为。如
《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而未告知
抵押权人或
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特征
1、从主体上看,
违约行为人是
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点是由
合同相对性理论决
定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或承担某种义务,
第三人如果实施了侵害
债权的行为,虽然也发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承担的是
侵权责任而不是
违约责任。建筑隔音不达标属
违约行为2、从前提上看,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没有
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问题。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才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和可能。
3、从性质上看,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如
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等。
4、从后果上看,违约行为导致了对
合同债权的侵害。
债权是一种
相对权,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切实、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
关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
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
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它们都受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
归责原则的区别。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
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
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对某些特殊的
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
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2、
举证责任的区别。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
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当然,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根据中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在
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
违约责任。
3、
时效的区别。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限。有些国家民法规定,“侵权之诉适用短期时效,合同之诉适用长期普通时效。”中国
《民法通则》规定,因
侵权行为所产生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二年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
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
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4、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的区别。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
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5、责任范围的区别。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
精神损害的
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
间接损失。从以上分析可见,由于侵权责任和
违约责任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因此在
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不法行为人的制裁,所以,责任竞合问题在近百年以来一直是民法界争论的热点。
法律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