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合同交易是买卖双方
签订远期合同,规定在未来某一时期进行
实物商品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
现货交易
远期
合同交易与
现货交易非常密切。实际上,二者具有相同的性质,即交易双方都是为了实行
实物商品的最终交收。因此,远期
合同交易与
现货交易统称为“
实物交易”。但是二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远期
合同交易买卖双方必须签订远期合同,而
现货交易则无此必要。
(2)远期
合同交易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收或交割的时间与达成交易的时间,通常有较长的间隔,相差的时间达几个月是经常的事情有时甚至达一年或一年以上。而
现货交易通常是现买现卖,即时交收或交割,即便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也比较短。
(3)远期
合同交易往往要通过正式的磋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之后才算成立,而
现货交易则随机性较大,方便灵活,没有严格的交易程序。
(4)远期
合同交易通常要求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双方交易要受到第三方的监控,以便函交易处于公开、公平、公正的状况,因而能有效地防止不正当行为,以维护
市场交易秩序;而
现货交易不受过多的限制,因此也易产生一些非法行为。
远期合同交易与
现货交易虽然有很大的区别,但从本质上讲,二者交易的标的物都是
实物商品,交易的目的都是为了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和
商品价值的实现,因而都有是商品交易。而
期货交易的标的物则是商品所有权的凭证———标准化的
期货合约,交易目的不是实现商品的
交割,而是为了进行
风险规避或投机获利,其实质是一种
证券交易。
期货交易
远期
合同交易与
期货交易也紧密相联又相互区别。二者相关联主要在于远期
合同交易是
期货交易的雏形,期货交易是直接在远期合同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致于人们常常将它们混为一谈。实际上,二者有质的区别。远期合同交易与
现货交易本质一样,买卖双方最终为了
实物商品的交收或
交割,而不是其他;而
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收或交割商品,而是为了回避风险或盈利,或者说是为了进行
套期保值或赚取风险
利润。
意义
1.它是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直接手段。消费者获得自己生活消费所需要的各种商品,主要是直接通过多种形式的
现货交易,尤其是零售形式这种现货交易方式来达到的。所以,
现货交易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从产生到如今,一直是各个社会普遍存在的
交易方式。
2.它是远期
合同交易与
期货交易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从时间上来看,远期
合同交易与
期货交易的历史,都比
现货交易的历史要短得多,尤其是期货交易的历史更短,只有上百年的时间。远期合同交易与期货交易都是在
现货交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基础上和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客观要求时,才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没有一定规模的
现货交易,或者说超越现货交易这一有限的
市场,犹如揠苗助长,欲速则不达。
主要特点
1、一般是买卖双方的
直接贸易,大多采取直接谈判的方式, 交易地点不固定,由双方协定。
2、远期合同贸易的内容和形式不规范, 每笔业务需就合同条款进行具体磋商或公证,手续繁锁。
3、远期合同贸易中的商品数量和质量各不相同, 要求签约者具备相当广泛的商品知识,并熟悉每一种商品不同质量等级的划分和
质量差价。
4、远期合同
贸易对交易者的
信用调查十分重视,在某些情况下,远期合同的履行没有切实的保障。
5、远期合同贸易的价格是单一的, 买卖双方根据各自对将来履约时
市场供求状况的预测,经过讨价还价后确定的,很难做到公平合理。
6、远期合同不能流通与转让,无论发生什么变化, 到期都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实际商品交收。
功能
远期
合同交易是在
现货交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是现货交易的一种补充,具有如下功能:
可以稳定供求双方之间的产销关系
远期交易合同是一种预买预卖的合同。对于双方供给者来说,它可以预先将商品卖出去,从而能够预知商品的销路和价格,可以一心一意的组织
生产;对于
需求者来说,它可以预先订购商品,从而能够预选商品的来源与成本,可以据此筹措资金,筹划运输、储存等工作,甚至在预买的基础上又可以安排预卖,使用权各环节有机地衔接起来。远期
合同交易的供需关系主要表现为稳定的产销关系。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风险
这是远期
合同交易得以产生和发展并受到交易者青睐的根本所在,也是它弥补
现货交易不足的主要表现。
现货交易的缺点主要表现在成交的价格信号短促,即这种
现货价格信号对于指导
生产与经营活动有很大的局限性。
生产者与经营者如果按照
现货价格去安排未来的生产和组织未来的经营活动,就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未来
市场的价格与市场的价格受外界因素影响,很难一致,尤其是农副产品。而这种不一致程度如何是
现货交易所不能反映出来的。这样,未来
市场的风险就分布在市场交易者的身上。为了弥补
现货交易的不足,更为了避免或减少
市场风险,人们开始想方设法寻找分担风险之道,于是便出现了在
生产尚未出来之前,经营者首先与生产者签订远期合同预购产品,待产品出来之后,再由生产者将产品交付给经营者的远期
合同交易活动。
这种“先物交易”,交易承诺在先,履约行为(交货、交款)在后的远期
合同交易活动,早在古希腊、
古罗马时代就已出现。农产品收获前,城市商人先向农民预购产品,待农产品收割后,农民才会交付农产品给城市商人。到了13世纪,这种交易活动出现了凭商品样品的质量、品种、规格等签订远期
合同交易的做法。如今,远期
合同交易在世界范围内相当普遍,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远期
合同交易的优点是将事后的
市场信号调节转变为事前的市场信号调节。因此,远期
合同交易既可以稳定供需关系,又可以避免或减少一定程度的
市场风险。在我国
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发展远期
合同交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发展状况
随着国家监管力度的加大和治理整顿的深入,
中国的
期货业及期货
市场的面貌得到了巨大
改观,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欣喜地看到期货
市场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冷静地看到这样一个事实:
中国的
衍生工具市场仍存在着结构性缺陷。
中国未形成有效的
远期合约交易
市场,接触过
期货交易或期货交易理论的人都知道,期货交易是在
现货交易、
远期合约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然而,
中国期货交易市场的建立却是从
现货交易的形式直接进入到期货交易形式的,这中间省去了期货交易发展的必经过程———
远期合约交易形式。
中国第一家
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前身“中国郑州粮食批发
市场”在其成立之初,虽然是按照
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建立起来的,但这种形式的交易时间极为短暂,根本没有形成有效的远期合约
交易市场,因而不能说明中国的期货市场是在远期合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没有
远期合约交易的
金融衍生工具体系不完整,没有经历过远期合约交易过程,从表面上看失去的只是一种交易形式,实际上在失去远期合约交易这种形式的背后,失去的是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市场培育的过程;失去的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社会基础;失去的是风险监控的经验和手段的积累过程;失去的是现在仍在国际衍生工具交易市场发挥巨大作用的远期合约与
期货合约交易的有机连接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没有
远期合约交易的金融
衍生工具体系是不完整的衍生工具
体系,是
金融衍生工具体系的结构性缺陷。
中国的
金融衍生工具目前还只有
期货,
远期合约交易一般是在场外进行的,这个场外通常是指
期货交易所或
证券交易所外。目前,国际上
远期合约交易已具有了相当规模,并形成了某些交易平台或
市场。人们依据交易平台或
市场,运用
远期合约或远期合约与其他
金融衍生工具的组合,进行着各种
商业活动。
中国的金融衍生工具目前还只有
期货一种工具,这距离建立完整的衍生工具
市场、完善市场要素配置还相差很远。现在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推出
期权工具,这无疑是中国金融
衍生工具市场的一大利好消息。在我们额手相庆的时候也深深地感到:尽早推出
期货的高级形式———
期权固然很重要,但是,建立和培育
远期合约市场也是不可或缺的。
中国有两个
市场制定了
远期合约,国家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对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和海南
橡胶中心批发市场等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就这两个市场所进行的远期合约交易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上述两个
市场所制定的
远期合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是一种非标准化的合约。根据所制定的合约,交易者可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与交易对方就
交割的数量、质量、
交割地点、交割时间进行协商,从而达到交割或不交割的目的。海南
橡胶中心批发
市场自2000年10月开业以来,其
交割的数量在其成交总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据
统计,该
市场的
交割量是相关
市场同期交割量的10倍,但其
成交量只是相关市场的十分之一。仅此可见,海南
橡胶中心批发市场的
远期合约交易满足了
客户的个别需要,达到了远期合约交易的目的。
影响意义
自确定试点
期货交易所之后,国内贸易部和证监会多次明确指出,不得借中远期
合同交易之名进行变相的
期货交易,但一些
市场拒不执行,严重影响了
中国现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整顿流通秩序和抑制通货膨胀。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所有商品中远期
合同交易。已经开展中远期
合同交易的批发
市场和
期货交易所,未
平仓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前平仓或在
交割日进行
实物交割,一律不得再推出新的中远期合同。
二、各有关批发
市场和
期货交易所,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各个交易环节协调一致,平稳过渡。
三、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以保证正常的
生产、流通和社会秩序。并将有关
执行情况函告国内贸易部。
四、各批发
市场开展的现货批发交易继续进行。为防止混淆界限,保护和发展正常的现货批发交易,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
精神,国内贸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中远期批发交易的
市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