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
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该条款是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
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批颁布。有
海洋运输保险条款、陆上运输保险条款、航空运输保险条款、
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对某些特殊商品, 还配备有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一般分为:
平安险、
水渍险及
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
全部损失或
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
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
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除包括上列
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部分损失。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除外责任
通常进出口货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
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运险投保单
(1)
被保险人名称。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如系买方或者卖方投保的则分别写上其名称。对于出口货物,发票上的出口商、
提单上发货人、
信用证上
受益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FOB或C&F价格出口的货物,国外买方委托出口商代投保的,被保险人为出口商的,投保后,应及时将保单转让给国外买方;被保险人也可打上“由第三者受益”、“空白抬头”、“过户给第三者”字样,表示权益的转让。
(2)标记:应该和提单上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特别是要同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一致,以免发生赔案时,引起检验、核赔、确定责任的混乱。
(3)包装与数量:同发票或
提单,应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等单位以及数量写清楚。
(4)货物明细名称:必须按发票将具体货物名称录入,不能笼统地写成纺织品、百货等货物类别。
(5)
保险金额:一般采用外币,不采用人民币。具体计算方式见第18条。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是
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因此溢额投保(如过高的加成、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
投保金额等)是不能得到全部赔付的。
(6)运输工具:同发票或提单。如是用轮船的应写明船名,转运也需注明;如以火车或航空运输的,应写明车次或航次;联运的,写明联运的具体方式。(7)开航日期:同发票或提单。
(8)航程或路程:同发票或
提单,写明自XX港(地)至XX港(地);如到目的地的路线有两条,自XX港(地)经XX至XX港(地);
转船时,须在中转地加注转运港;转运内陆,注明卸货港(地)后,加注内陆目的地。
(9)提单或运单号码:写明以备核对。
(10)承保险别:必须注明,如有特别要求也在这一栏填写。同时,不能只保
附加险,不保
主险。
(11)赔款地点:除特别申明外,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赔款。
注意:投保日期应在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行前,否则应要求客户提供保函(未出险证明)。
投保单证
进口货运险:根据发票、装船通知书,如实填写
投保单。
——发票:副本或复印件
——提供信用证有关
保险条款:原件、复印件或将有关保险条款内容打在发票上
——发票:副本或复印件
——提供船名、船期
——除另有协议外,被保险人须书面申明投保险别(该申明可在发票上加注),或根据发票及
提单内容如实填写投保单。
保险金额测算
对于C.I.F价成交的货物,按发票价值乘以加成数;对于 F.O.B或C.&F.价成交的货物,应在发票的基础上将运费和保费加上后再乘以加成数。其中,发票金额指未扣佣金、
回扣的毛金额;加成比例一般为10%,最高不超过30%。保险金额一般采用外币,不采用人民币。
保险金额约定
按
启运地成本价或者协商价确定。其中启运地成本价是指按货物在启运地购进时的成本价(以发票为准)或
调拨价或购进价加运费、包装费、搬运费等来确定。
协商价不得超过
保险价值。一张
投保单不同单价、不同品名的货物,
保险金额应分别列明,同时须填写总保险金额。另外,也可按照增值税发票价计算保险金额,即保险金额=货价*(1+增值税)。
出口货运险保险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
离岸价(
船上交货价,即FOB价);
成本加运费价(即CFR价);
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
保险费,即CIF价)。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
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运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
保险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
进口货运险保险业务
进口货运险
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为宜。
若按CFR或FOB条件进口,则按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价格*(1+特约保险费率);
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特约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