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险又称“
综合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之一。除承保
平安险、
水渍险全部责任外, 还承保
保险货物在
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 成的全部和部分
损失保险。承保的外来原因损失 包括:偷窃、提货不到、淡水雨淋、破碎、渗漏、碰 损、短量、混杂、串味、
沾污、受热受潮、锈损、钩 损、包装破裂等危险造成的损失。一切险并非承保 一切损失,对被保险人
故意行为、
货物自然损耗、固 有瑕疵与本质缺陷、以及战争、罢工等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982年1月1日修订颁布 的
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以“A”险代表一 切险。
不论
全损或
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
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概念二:一切险(all risk)是海上运输保险的基本种类之一,是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物遭受
特殊附加险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均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一切险所负责的险别包括
平安险、
水渍险和
一般附加险。货物因战争、罢工、
进口关税、交货不到等原因所致的损失,不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以内。投保一切险是投保人因
附加险的种类繁多,为避免遗漏,保障货物安全而投保的一种安全性较大的险别。通常是在所发运货物容易发生碰损破碎、受潮受热、雨淋发霉、渗漏短少、串味、
沾污以及混杂污染等情况下投保一切险。
我国
保险业的行政
主管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中对一切险
承保范围解释如下:“
海洋运输保险‘一切险’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下发外币保险业务类保险条款的通知》中批准执行的。‘一切险’承保的范围是
平安险、
水渍险及被
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
但是,关于复函的效力,相关人士存在质疑。首先,央行的复函既不是
行政法规,也不是
部门规章,只是
行政部门的一个意见,并非属人民法院办案时必须要依据或参照之列;其次,作为保险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央行只能对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从事
保险业务起指导作用,却并不能干预
保险合同的
约束力,更不能强制地自动生成为
保险单中的一项
保险条款;再次,作为
保险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央行本身并不具备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争议具体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力。
综上,央行的复函并不能成为保险正确理解
海运保险中的“一切险”人肆意解释“一切险”承保范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