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险又称“
单独海损不赔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之一。保险人只负责货物
全部损失和特定意外事故
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
保险责任范围为:(1)海上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
推定全损;(2)因
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互撞、沉没、与
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3) 装卸、转运时整件货物的落海损失;(4)
避难港的卸货损失与在避难港、中途港支付的
特别费用;(5)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
救助费用;(6)合同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时,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7)货物遭受保险责任内危险时,被保险人合理的
施救费用。除外责任通常有:(1)被保险人故意或
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2)货物本身品质不良或数量
短差造成的损失;(3)
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等造成的损失;(4)战争、罢工造成的损失。保险起迄为仓至仓责任。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2年1月1日修订颁布的
货物保险条款,以“C”险代表平安险。
水渍险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部分损失。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
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
运输过程中,因
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
保险货物的损失。如被窃、雨淋、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等。不论
全损或
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
保险单上载明的
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
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
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
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
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
全部损失或
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
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
2、由于
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域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个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
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
特别费用。
8、
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