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岸价,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价格术语之一。是指人们习惯讲的国际贸易中包含运费与
保险费的CIF,而
CIF不是到岸价,DES才是真正的到岸价。DES指
目的港船上交货,卖方必须负责运送到目的港船上为止,负责货物到港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
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
FOB简介
FOB(Free on Board)价格被说成
离岸价格是符合其含义的形象说法,因为FOB价格包含的是出口产品在越过船上(根据新修改《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
CFR、CIF风险划分地点改为
装运港船上)之前的所有成本与费用,风险也在装运港的船上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把CIF价说成是
到岸价格就不科学了。人们之所以误称CIF为“到岸价”是由于从表面上看CIF
价格术语的确包含至目的港的运费和
保险费,人们只是单纯地从
价格构成来为其命名。
国际贸易中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应该是DES,而不是CIF,从
交货地点来看,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其他两个有关
贸易术语的
国际惯例解释。CIF
价格条件下的卖方交货地点不是目的港,而是装运港。它是一种典型的
象征性交货价格术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约定的提单等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除非卖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的承诺,卖方不对货物的抵港时间承担任何责任。而真正意义上的
到岸价格DES
价格术语的含义是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买方,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CIF
CIF不是到岸价还因为CIF的
风险转移界限也是装运方
船舷而不是目的港。例如,采用CIF
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如果载货船舶在尚未驶离装运港就触礁沉没了,买方是无法向卖方提交索赔的,理由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只能依据
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说明卖方对于风险并不负责至目的港。到岸的价格术语是DES,在此术语下,风险在货物被置于买方
实际控制之下时转移,此前的风险完全由卖方承担。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使用的DES而不是CIF,买方就可以在货物没有抵港之前不必考虑也无需承担任何风险,这才符合
到岸价格的真正含义。
另外,在CIF的条件下,由装运港至目的港的保险属代办性质,卖方只需按规定会惯例承担正常保险费用。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卖方只需投买最低的保险险别就算是完成了CIF的保险义务;而在真正的到岸价DES条件下,卖方是为自己的利益投买保险的,他要根据自己货物的情况来确定
投保金额与保险险别,以及考虑是否加保各种
附加险而支付
保险费。
再者,CIF术语中的“F”是指运费
freight,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CIF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是按照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运费。但这里所说的运费只是正常的运费,在运输中载货船舶可能遇到
恶劣天气,船上的机器可能出现故障,需要避风或修理,也可能由于转船或绕岸等发生的运费称为不正常运费。在 CIF条件下,不正常运费
均应由买方承担。如国内某公司以CIF纽约价格条件向美国出口某商品,在投保
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了
战争险和
罢工险。在载货船舶尚未抵达
纽约港前,船方获悉纽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于是便将货物卸在纽约港附近的一个港口。一个月后,纽约港罢工结束,货物又由该港转运到纽约港,但增加了1500美元的运费,对这笔额外运费的负担问题各方之间产生了争议,对保险公司来说,虽然接受了罢工险的投保,但因罢工改港卸货多增加的运费属于
间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承运人依据提单的
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责任。卖方在CIF价格条件下负担的是正常运费,在货物越过
船舷后风险与费用就都转移出去了,不必再考虑货到目的港前的任何
偶然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运费。争议的最终结果是1500美元的额外运费只能由买方自己承担了。由此看来,船舶在没有到岸时,发生的运费仍需买方承担。所以,没有理由称CIF为到岸价。
DES
简介
A 指卖方义务 B 指买方义务
真正的到岸价应该是DES.
DES
贸易术语指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S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
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DES交货贸易术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
DEQ术语。
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
内河运输或
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货时,才能使用DES贸易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
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
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
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提供证件手续
卖方必须自
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
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必要文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提供证件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
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签署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
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指定的点。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保险合同 :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 无义务。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 A3(a)指定的卸货点,将货物于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以便货物能够由适合该项货物特点的卸货设备从船上卸下。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 A4 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 B5 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 A4 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按照 A4 规定交货之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 B7 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
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
下之货物为限。
除 B6 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按照 A3(a)规定发生的费用,以及按照 A4 规定交货前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货物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
其他费用,以及按照 A4 规定交货前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 A4 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为受领货物所需要的货物从船上卸下的卸货费;及如货物按照 A4 规定交给买方处置而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 B7 规定通知卖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
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所需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按照 A4 规定指定的船只预期到达时间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在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领货物的点,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
提货单和/或通常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
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
多式联运单据)以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从承运人处受领货物。如买卖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
电子数据交换( EDI )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 A8 规定提供的
提货单或
运输单据。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 A4 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
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为
交付货物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
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无需包装即可交货)。包装
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
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
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A8 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 A10 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