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礼道歉责任主要适用于
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可私下请求赔礼道歉,也可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但只有自然人才可以请求赔礼道歉。加害人的过错是一个适用条件,但是并非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与该责任的适用有一定关系。法院判决的赔礼道歉方式应以口头或书面道歉为限,并在主文部分作特殊说明。赔礼道歉责任的性质是债务,但具有
专属性。
法律界定
中国 《
民法通则》第134条将赔礼道歉规定为承担
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第120条第一款还限定了其适用范围,即“公民的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7项亦延续了该项规定,将赔礼道歉规定为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种。
道德责任
依照社会大众最朴素的理解和认识,所谓赔礼道歉,是指在
社会交往过程中对他人利益造成妨碍或损害后,体认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向对方表示歉意进而请求对方原谅的一种
情感表达行为。这种情感来源于人在道德上的内疚感或者说
负罪感,最终源自人的良心。通过赔礼道歉对自己先前的行为进行 “补救”,进而在道德上、良心上寻求解脱,“获得一种令自己满意的自我界定”。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
高夫曼从社会学的角度指出了道歉的社会动因,他认为道歉是一种补救性交换形式 (remedial intercjamge),当一个人已经或将要侵犯他人的利益或
活动范围,或者他发现自己将要给别人留下不好的印象,或者以上两种情况兼而有之的时候,这个人可能要采取补救
性行为,其目的是获得一种令自己满意的自我界定 (definition of himself)。转引自王立峰:《民事赔礼道歉的哲学分析》,载 《判解研究》,2005(2)。则是促成赔礼道歉的根本动因。从本质上来说,赔礼道歉应当是一种自发式、自愿式、自
向性的行为,并不关注相对人的反应。
法律责任
在法律语境下,赔礼道歉完成了由
道德范畴向法律范畴的转换,进而可以作为一种被法官判令的具有强制性的责任承担方式加以运用。
赔礼道歉源于
道德责任,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产生的内疚感,从而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主要是通过话语完成的,这是赔礼道歉的内核。道德责任在“化”为
法律责任过程中,不是内核的改变,而仅仅是增加了法律外衣而已。按照《
法律大辞书》的解释,赔礼道歉(MakeaFormalApology)有二层含义:
一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侵害被害人的
合法权益的一种非刑罚方法;二是指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
民事责任方式。第一层含义表明作为非刑罚方法法官可以适当责令,是一种非刑罚规范性的适用,应该说还属于道德责任;
第二层含义则完全不同,作为民事
责任方式,赋予了其强制性的力量。因此,从法律层面认识赔礼道歉,应当只有后一种解释。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赔礼道歉,是否也有第一层含义的基本要素,即:责令、公开、承认错误、表示道歉、保证不犯等。对此,从中国民法教科书和著作中关于赔礼道歉的定义及其适用的解释可见一斑。“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该种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侵害
人格权的行为。”“赔礼道歉是指责令
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
人身权的情形。”“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赔礼道歉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他人
不法侵害,其情节轻微者,权利人可以请求
侵权行为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保护其
人格尊严的责任形式。”比较这些定义,共同的要素是“认错道歉”,而在“责令”、“公开”、“取得谅解”、“情节轻微”等要素上看法却不一。赔礼道歉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责任方式,在构成要素中有如此多的歧义,必然影响到其适用。
适用范围
1、
人格权。对于各种
具体人格权,中国现行法明确保护相应的精神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 条明确规定,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
隐私权、
监护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据此,这些权利的保护范围包括精神利益。该司法解释第8 条也明确规定,侵害该司法解释所列各项权利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礼道歉。除了具体人格权,中国法院也保护一般
人格利益,并适用抚慰金和赔礼道歉。
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是构成对死者的侵权行为,还是构成对死者
近亲属人格权的侵害。笔者认为仅构成对死者近亲属人格权的侵害,死者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抚慰金和赔礼道歉。
2、
身份权(
亲属权)。中国《
侵权责任法》第2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文义来看,似乎所有”人身权益”的保护范围都包括精神利益。但是,就身份权而言,仍有讨论的余地。身份权(亲属权)是基于亲属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权利的集合,可以包括
形成权、
支配权和
请求权。
身份关系基本上是婚姻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侵权法的规则很少可以适用。而在亲属之间,基本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中国《婚姻法》第46条承认了四种情形下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 条第1句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上应当认为,
配偶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精神利益,但仅局限于这四种具体情形。该司法解释第28 条第2 句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也适用,即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时也有权请求赔礼道歉。
亲属权通常不会发生受第三人侵害的问题,只有监护权是一个例外。不过,监护权的性质在理论上不无争议。本文将其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内容理解为人格利益,保护范围包括精神利益,第三人侵害监护权时可能要承担抚慰金责任和赔礼道歉责任。
3、知识产权。中国《
民法通则》第118 条规定,侵害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的,应当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其中并未规定赔礼道歉责任。其后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7 、48 条所规定的侵害著作权和
邻接权的
侵权责任形式,除了上述三种之外,还包括赔礼道歉在内。从这两条规定所列举的侵权形态来看,既包括侵害
著作人身权的情形,也包括侵害著作财产权的情形。不过,在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仅在侵害著作人身权时判决赔礼道歉,而在侵害著作财产权时驳回原告的这一请求。中国《
专利法》 、《商标法》等法律并未对侵害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责任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4、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侵害物权、债权、股权等
财产权,是否也可能发生赔礼道歉责任,对此有学者认为,赔礼道歉针对的是对他人的精神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由于许多种侵权行为都可能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所以可以广泛适用于任何侵权行为,只不过要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角度控制该责任的适用,通常要求必须具有故意。
判决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在
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在法庭上赔礼道歉,且原告认可,法院会认为赔礼道歉的责任已经承担完毕,不再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如果被告当庭道歉,而原告仍然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法院可能会斟酌案件事实,确定被告的道歉是否已经达到了法院认为应达到的效果。如果结论是肯定的,则不再判决赔礼道歉。比如,在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的言辞对原告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但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当庭向原告口头赔礼道歉,法院予以确认。因被告的行为并未给原告的名誉造成较大影响,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和其他
诉讼请求。
执行程序
在
执行程序中,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对判决中的
标的物、
履行方式等进行变更。和解协议有效并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尽管法院只能够判决口头或者书面道歉,但是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采取燃放鞭炮、敬烟、敬茶等方式代替法院判决的口头或者书面道歉,应为有效的和解协议。法院也可以用说服的方法促成当事人达成此种协议。
另外,口头或者书面道歉如果依当地一般观念来看程度不足,法院仍应判决口头或者书面道歉,因为总比没有要好。同时,鉴于其精神痛苦弥补功能较弱,应判决相对较多的抚慰金。这并不妨碍法院为了达到好的
社会效果,说服被告作出符合当地民俗的道歉,并引导双方达成
执行和解。比如,如果被告燃放鞭炮道歉,那么原告就放弃全部或者部分的抚慰金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