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
社会活动和从事
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对于
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不仅要追究其
民事责任,有时还要追究其
刑事责任。
权利介绍
健康权指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人人能够尽可能健康。这些条件包括确保获得
卫生服务,健康和安全的
工作条件,适足的住房和有营养的食物。健康权不是指身体健康的权利。
健康权载于诸多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以及世界各地的国家宪法。
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
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
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
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同时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我国法学界一般对此有如下两种观点:一是生理健康说,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机能的完善状态,而不包括心理之机能;二是
生理、
心理健康说,此说认为健康包括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以及心理的良好转态。
主要表现
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健康保持权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
支配权。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人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之一,如果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
部门法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健康人权
英文
《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1966年
区域人权条约例证: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年
《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
议定书》(萨尔瓦多议定书),1988年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十二条规定,为实现健康权需采取的步骤包括:
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
职业病和其它的疾病;和
创造保证人人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为阐明和实施上述条款,负责监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遵守情况的联合国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了一项关于健康权的一般性意见。
这项一般性意见阐明健康权不仅包括及时和适当的卫生保健,而且也包括决定健康的
基本因素,如享有安全的饮水和适当的卫生条件,充足的安全食物、营养和住房供应,符合卫生的职业和
环境条件以及获得卫生方面的教育和信息,包括性和生殖卫生的教育和信息。
根据这项一般性意见,健康权包括四个要素:
便利: 有足够数量、行之有效的公共卫生和卫生保健设施、商品和服务,以及卫生计划。
获得条件: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面向所有人。获得条件有四个彼此之间相互重叠的方面:
不歧视
实际获得的条件
经济上的获得条件(可支付)
获得信息的条件
接受条件:所有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遵守医务
职业道德,在文化上是适当的,并对性别和
生活周期的需要敏感。
质量: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在科学和医学上是适当和高质量的。
三类义务
尊重
意思是不得干预享有健康权。
保护
意思是要确保第三方(非国家行为者)不得侵害享有健康权。
实现
意思是指采取积极措施实现健康权。
根据这项
一般性意见,健康权还具有一项“核心内容”,即权利的最低基本水平。由于这是一项国家任务,所以不能抽象地确定这一水平,但是,提出了关键要素以指导重点制定工作。这项核心内容包括基本
初级卫生保健、最基本和有营养的食物、卫生条件、安全的饮用水,以及
基本药物。另一项核心义务是采取和实施国家公共卫生战略和行动计划。这项战略和计划必须要解决整个人口的卫生关注;应在参与和透明的基础上得到制定和定期审查;应包括指标和标准用以随时监测取得的进展;并应特别注意各种脆弱或边缘群体。
各
缔约国必须根据逐步实现的原则向前迈进。这便要求各缔约国有义务单独或通过
国际援助和合作,最大限度使用现有资源,尽可能迅速有效的向前推进。在这方面,必须区分缔约国是无能力遵守还是不愿意遵守其健康权方面的义务。
观点
2022年8月11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
记者会。
汪文斌:这份报告系统性揭露美国在
中东及其周边地区严重侵犯人权的“三宗罪”:其中二是强制改造和单边制裁侵害
发展权和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