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财政部发行的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准则发布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7年8月23日
准则全文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 资产评估程序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七)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支付方式
(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等。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第十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六条 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第四章 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并明确其定义。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情况;
(四)重大期后事项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
(一)使用范围;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五章 资产评估档案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档案包括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资产评估档案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妥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能够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工作底稿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资产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资产评估档案不得对外提供:
(一)财政部门依法调阅的;
(二)资产评估协会依法依规调阅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查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本准则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同时废止。
修订解读
制定背景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自2004年发布施行以来,得到了国内评估界、委托人和政府部门的普遍认可,在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提升行业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准则的实施环境在法律、监管、实践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为此财政部制定出台了《基本准则》。
一是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要求。2016年出台的《资产评估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评估准则,违反评估准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资产评估法》还对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报告、评估档案等具体内容做出了规定。基本准则需要与《资产评估法》进行有效衔接。
二是资产评估实践提出更新要求。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专业服务行业,必须以专业赢得市场,以专业赢得尊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重要的专业支撑。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资产评估服务的市场属性进一步加强,市场范围进一步拓宽,资产类型进一步增加,市场经济发展对基本准则的专业性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另外,经过多年实践检验,原准则中有些不适应资产评估发展要求的规定逐渐显现,需要及时更新完善。基本准则作为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编制依据,需要根据实践要求更新。
三是强化资产评估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规定,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专业服务行政监管以资产评估准则为依据。在推动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基本准则需要针对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档案等重点监管环节细化相关规定,增加准则的可操作性,以适应监管方式改革和监管内容细化的要求。
出台意义
从总体上看,《基本准则》对推动资产评估准则建设,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强化资产评估执业监管,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的重要文件。资产评估法要求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财政部积极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组织制定《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遵循,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报告和档案等重要事项进行了规范。《基本准则》是资产评估行业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的重要文件。
二是建立了资产评估行业规范执业的制度保障。《基本准则》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遵循,有利于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障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基本准则》设专章对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报告和档案进行了重点规范,具体明确的执业规定,既是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行为的遵循,也是评估机构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的依据,还是财政部门实施行政监管的标准与尺度,有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评估市场环境
三是构建了相对完善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要求,财政部制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这就明确了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准则制定方面的职责分工,有助于形成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及更新的常态机制。基本准则还明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基本准则》共六章三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基本遵循、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档案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基本准则》规范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二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遵循;三是对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报告和档案等重要执业内容做出了具体规范;四是规定了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组成。
适用范围
《基本准则》将适用范围确定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在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资产评估业务涵盖法定和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同时,《基本准则》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基本遵循
《基本准则》结合资产评估法,提出了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遵循,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二是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三是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四是对具备和保持资产评估专业能力做出规定。
突出特点
《基本准则》既是指导和约束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从业规范,又是财政主管部门进行资产评估行政管理的专业依据。为此新制定的《基本准则》突出了以下特点。
第一,完善了重点环节的执业规范,规定了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及其履行要求,规范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披露要求,明确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档案的内容及管理要求。
第二,落实细化了资产评估法的要求:一是夯实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审核程序,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二是明确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呼应了资产评估法关于评估方法的选择要求,为通过制定具体准则指导和规范评估方法的选择预留了空间。三是区分法定和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按照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对资产评估业务承办、资产评估报告签章和资产评估档案保存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明确规范了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一是规定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明确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二是报告使用人限定为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明确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三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指导监督
基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基本准则》,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把指导和监督《基本准则》实施作为近期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重要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培训宣传工作。编写《基本准则》讲解材料,组织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渠道,通过生动有效的形式在行业内外做好《基本准则》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营造有利于《基本准则》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基本准则》要求加强对资产评估业务的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按照资产评估法和《基本准则》要求,出台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形成完善配套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并加强培训。
三是加强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要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做好准则实施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完善资产评估执业管理的内部标准、流程和制度,将准则的要求落到实处。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9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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