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
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
不良贷款。1998年5月,
中国人民银行参照
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
早期分类
1998年以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
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
逾期贷款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经营停止、项目下马的贷款;呆账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
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中国商业银行的
呆帐贷款大部分已形成应该注销而未能注销的
历史遗留问题。
这种
分类方法简单易行,在当时的
企业制度和
财务制度下,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这种办法的弊端逐渐显露,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
金融改革的需要了。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无论是否事实上有问题,都视为正常,显然标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贷款即归为
不良贷款似乎又太严格了。另外这种方法是一种事后
管理方式,只有超过
贷款期限,才会在银行的帐上表现为不良贷款。因此,它对于改善银行
贷款质量。提前对问题贷款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所以随着不良贷款问题的突出,这类分类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现行分类
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
贷款本息及时
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
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
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
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
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
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
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
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损失贷款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
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
100%。
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
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
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
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
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
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
生产经营正常,主要
经营指标合理,
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关注类
(1)借款人的
销售收入、
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
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
或有负债(如
对外担保、签发
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
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
经营管理存在
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
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
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
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10)
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
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
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
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付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代为
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
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
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
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关注类参考特征:
a、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
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b、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c、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
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
贷款本息,但
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e、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g、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借款还款意愿;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
资金来源,
经营活动的
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
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
抵押品、履行
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
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
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
借新还旧”贷款;
(9)
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
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次级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b、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银行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c、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
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d、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借款人
净现金流量为
负值,支付出现困难,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预计
贷款损失在30%以下,
贷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
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
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
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可疑类参考特征:
a、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银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b、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
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c、因
资金短缺、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贷款。d.借款人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e、银行已诉讼,
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g、本笔贷款欠息180天以上。
预计
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
贷款本金逾期人(含展期后)180以上。
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
宣告破产终止
法人资格,
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
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
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
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
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
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
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
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
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
净损失;
(10)
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
信用社发生的除
贷款本金和
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
其他应收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
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
贷款损失率超过85%。
损失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b、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补偿后,确实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银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c、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d、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e、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
到期贷款,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f、由于上述a至e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对依法取得的
抵贷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贷资产接受费用,小于贷款办席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g、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
垫款时,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授予上述a至f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h、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经国税部门未能核销的贷款;预计贷款损失在90%以上。
说明:
1、正常、关注、次级、
可疑类贷款的基本分类标准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基本
特征形式,采用的是
列举法,不可能穷尽。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2、分类中,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的
损失程度,并结合担保分析后进行初分结果调整,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相关说明
从2004年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类银行将奉行
国际标准,取消原来并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
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这种
分类方法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
不良贷款。此前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
呆账四类。
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
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
现金流量、
财务实力、
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
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
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
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以前对
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是“一逾两呆”(
逾期贷款是指
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
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归还的贷款,
呆账贷款则指不能收回的贷款),这是一种根据贷款期限而进行的事后监督
管理方法。“一逾两呆”的不足就是掩盖了银行贷款质量的许多问题,比如根据贷款到期时间来考核贷款质量,就会引发
借新还旧的现象,这样就很容易将一笔
不良贷款变为
正常贷款,而实际上并没有降低风险。这种分类法很难甚至根本无法达到提高
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而五级分类法正是克服了它的有关弱点,可以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盈亏状况,因此成为改良贷款
质量管理方法的选择。
贷款的五级分类仅提供了一种贷款的分类方法,与风险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并不一致,因此,像“
贷款风险的五级分类”这样的提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