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法,有关
货币发行及管理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制定货币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国家对货币的管理,调节货币的
流通,以保证货币的统一和币值的稳定。
分类
分类1
静态上,据货币种类及
流通范围和效力不同(通货法、外汇法、金融法)构成一国货币法的体系。
A、通货即市场上
流通的货币,由(钞币、
铸币、
辅币)构成。一国通货即该国的
法定货币。如:我国的人民币。
通货法即关于通货的名称、单位、法律地位、发行机关、发行程序、
流通及现金、非现金管理方面的规定。
C、金融法,即金融管理法。
分类2
以动态看,据货币运动的层次和顺序,货币法(货币发行法、货币流通法)。
分类3至6
分类3:证券法。
分类4:票据法。
分类5:信托法。
分类6:保险法。
世界各国货币法
世界各国都有根据本国
货币政策、货币制度制定的货币法令、法规。
美国、
法国、
瑞典、
日本、
苏联、
南斯拉夫等国,分别在其各自的
银行法中对货币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南斯拉夫1976年还颁布了《货币制度法》。这些国家货币立法的主要内容,是确定
本位货币、货币铸造权和发行权以及货币、
货币发行和
信贷政策等。
中国立法历程
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立法,确定
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为全国发行货币的机关,
货币发行量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银行成立
1948年12月 1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出布告:宣布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同日发行人民币。该布告规定人民币为
本位货币以及与各解放区所发行的货币的兑换
比价,照此
比价逐步收回各解放区的货币。本着有利于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群众不受损失,有利于稳定市场、保证经济生活正常进行的原则,布告中对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采取禁止
流通、规定比价、限期兑换、坚决排斥等措施。这样就彻底废除了旧的货币制度,改变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
货币流通的混乱局面,使人民币迅速占领市场,保证了
商品流通的正常进行。
1959年,国务院决定收回藏钞。至此,除台湾外,全国实现了货币的统一。
解放后的新货币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各大城市之后,人民政府或军事管制委员会明令禁止金银、
外币在市场上
流通,以巩固和稳定人民币市场,保证新货币制度的独立自主原则不受侵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美国拥有世界黄金储存量的80%以上,并通过黄金买卖左右其他国家的货币的币值。
中国取缔金银自由市场,截断与国际金银市场的联系,使人民币的币值不受国际市场
黄金价格自由涨落的影响;国家对金银产销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人民银行统一经营金银的收售兑换;取缔外国银行在中国享有发行货币和垄断中国外汇经营的特权,按国际国内市场情况确定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
比价。在禁止
外币流通的基础上,国家规定一切外汇收支、
国际结算等,一律由中国银行办理(见
银行法)。
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凡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
命令与规定
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规定新人民币
主币为1元、2元、3元、5元、10元五种,
辅币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六种;新旧人民币的兑换比例为1元新币等于1万元旧币;国内一切货币的计价、收付、
单据、凭证、帐簿记载等,以及国际间清算均以新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为了加强对市场
现金的管理,1950年政务院公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使用现金的范围,一切
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除按规定限额保留现金库存外,一切现金及票据必须送存银行,并以此作为重要的财经纪律进行检查督促(见
银行法)。
保护
为了保护国家货币,巩固国家金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 4月19日公布《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对伪造、变造国家货币或用散布流言等方法破坏国家货币信用者,依照情节轻重,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
1979年7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122条对伪造国家货币治罪作了具体规定。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时针对国家实行体制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作了规定。
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的增加,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上也结束了货币的无法律状态,并将逐步适应国际发展的宗旨(见
国际货币法)。
国际货币法
原先
建立以黄金——美元为中心的货币体制,各国制定本国货币与美元的固定
比价;(二)实行
固定汇率,各国不得
自由浮动汇率,负有维护汇率和金价稳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要作用是:稳定
外汇汇率,消除各国间竟相将
货币贬值的做法,提供新的国际
流通手段,并以货款形式解决部分成员
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困难。
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
美国的
黄金储备减少,爆发了美元信用危机。除
美国以外的各主要国家又都开始对本国货币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同时,这一代表资本主义大国利益的货币体制不能反映经济和政治力量都在不断加强的
发展中国家的权利和要求。
修改
为此,协定曾于1968年和1978年作了两次修改:(一)增加了“
特别提款权”条款,希望以这种不断扩大的
国际储备资产逐步取代美元;(二)确定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三)废除黄金官价,解除成员国与该组织之间以黄金进行清算的义务;(四)扩大对
发展中国家的
资金融通。但是,上述修改不能满足
发展中国家参与货币组织的决策和对有关条款作出有利于
发展中国家的大幅度修改的要求。发展中国家主张,
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
主要目标应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充分地向它们转移资源。广大
发展中国家正在为建立全新的国际货币
秩序进行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