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力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中央财政安排给
地方财政的
补助支出,由地方统筹安排。财力性转移支付包括
一般性转移支付、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
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
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按规定用途使用。
2009年起,进一步规范财政
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简化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中央对地方的财力补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而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
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设立
均衡性转移支付,包含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在1994年实行
分税制体制改革前,我国做了大量的财政
转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后才从西方引进了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
中央财政是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据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的支出分析框架,
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括
对外捐赠、对外提供商品和劳务、向跨国组织交纳会费;二是国内的转移支付,既有政府对家庭的转移支付如
养老金、
住房补贴等,又有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还有政府间的
财政资金的转移。一般我们称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
中央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
预算收入。在
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分类就是分
购买支出和
转移支出。
我国仍实行的不是很规范的
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制约因素:一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尚未明确划分,财政支出的划分与事权是紧密联系的,难以确定标准的收支概念;二是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三是既得利益调整的力度过大,困难很大;四是由于体制、
经济结构、
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因素影响,地区间
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
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别,致使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地区均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五是基础性数据统计、收集有很大难度。
我国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双向的资金往来关系,不仅包括上级对下级的拨款,而且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缴款。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我国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包括
财力性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
税收返还及体制补助四种方式。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又包括:
一般性转移支付、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年终
结算财力补助等方式。
(1)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这几部分是1994 年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维护既得利益,是旧体制的延续,不具有均等化功能。
(2)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在支付过程中按规范和均等化的原则进行,这是国际上通常称为的
均衡性转移支付。
(3)
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于中央宏观政策目标,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专项拨款,这些重点项目主要用于
中西部地区。但其核定并不规范,加之往往被层层截留和被挤占、挪用,其性质属于非均等化转移支付。
(4)其他转移支付,包括上述的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等,其性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均等化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