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补助,也称专案拨款,是指不包括在地方正常支出的范围内,由中央根据特定用途拨给地方的专项资金。例如地方的特大自然灾害教济由中央拨专款补助,此类支出地方政府只能按中央政府确定的支出用途安排,不能挪作他用。
专项补助的规模取决于补助主体(中央或上级政府)和补助对象(地方政府或下级政府)的财力状况,以及补助项目的重要程度与耗资水平。一般来说,补助主体的财力越多,能用于专项补助的金额也越多;补助对象的财力状况越差,对特定
支出进行补助的需求也越大;补助项目的重要程度与耗资水平越高,相应的补助安排也要越多。
不同的
政府间转移支付方式对受援地政府有不同的影响,因而具有不同的政策效应。中央政府应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目标,选择合理的
转移支付方式,并加强各种转移支付方式的协调配合,才能达到理想的转移支付效果。正常情况下,
一般均衡补助有利于实现公共资金分配的
纵向和
横向公平,而专项补助则有利于提高公共资金的
配置效率,包括促进外部效益大的地方性公共商品的供给、增加特定公共商品的
规模收益、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等。
无限额配套补助是指中央或上级政府对指定支出项目的资金补助,是按受援地政府以
自有资金在该项目上支出数的一定比例来安排的,地方政府在规定项目上的支出数越大,中央或上级政府相应的补助额就越多,没有上限。例如:若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教育支出按1:0.5的比例来安排配套补助,且不规定上限,则地方政府安排1个亿的教育支出,中央政府拨付5千万教育补助,安排2个亿的教育支出,拨付1个亿教育补助,以此类推。
无限额配套补助实际上是对受补地方提供特定公共商品的成本
补贴,它一方面增加了受援地政府的可利用资金,另一方面影响受援地公共商品的供给行为和供给结构。但这种补助也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对受补公共商品的过度供给,从而增加中央或上级政府的财政负担。
有限额配套补助是指中央或上级政府规定了对指定的支出项目补助的最高数额,在此数额内,按受援地政府在规定项目上实际支出数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补助,超过这一数额,则不再增加拨款。这种补助方法既可以诱导受援地的公共供给行为,也能防止无限额配套补助中容易出现的地方供给行为扭曲和加重补助主体财政负担的现象,因而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非配套补助是指中央或上级政府对规定支出项目提供固定数额的资金补助,由受援地政府作具体的支出安排,不要求受援地政府在该项目上提供资金。非配套补助一般适用于收益的地区外溢性较强,或受援地财政困难较大,难以保障供给的项目。实际上,非配套补助安排可以使受援地政府将其自有资金集中在非补助项目的提供上,从而提高地方公共供给的总体水平。但非配套补助不利于增强受援地政府的用款责任和增加补助项目的供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