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协议是指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明确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代销、包销证券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违约责任;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承销协议是证券承销制度的核心,是
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署旨在规范和调整证券承销关系以及承销行为的合同文件。具体来说,它是证券公司等
证券经营机构担任
主承销商或联合主承销商承销证券时,与发行人签订的包销或者代销协议。
2、包销,代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
发行价格。其中的
股票发行价格采用
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3、包销、代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其中的承销期不得超过90
日。
我国证券公司分为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
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
证券经纪业务,不得从事自营、承销等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经
证券监管机构的特许授权,可以依法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所以,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获得了承销业务资格,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未获得证券承销资格,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取得
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能取得不同证券的承销资格,如有的证券公司仅取得
A股股票承销资格,有些则可同时取得B股承销资格。有的证券公司只取得证券分
承销商资格,有些取得
主承销商资格。证券公司必须在
证券监管机构核准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证券业务。
首先,证券承销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不得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协议。其次,证券承销协议应当记载
法律、法规要求记载的事项,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记载的事项,也须记载于承销协议。最后,证券承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须提交
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
证券发行人与
承销商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和变更,也必须提交
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这可以防止证券发行人和
承销商借补充、修改和变更之名,规避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股票条例》第20条规定,公开发行的
股票,应当由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根据我国
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承销协议是
证券发行的法定送审文件。在实践中,证券公司在介入
证券发行准备工作时,就处于与
证券发行人协商承销协议的状态。
证券发行人在向
证券监管机构报送送审文件时,必须提供与承销机构草签的承销协议和证券承销方案。
证券监管机构可对承销协议内容提出反馈意见,承销协议双方根据该反馈意见作出补充修改后,并在接近
招股说明书公布时,最终正式签署承销协议。
现行
法律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个别特殊条款作有限制性规定,
证券发行人与
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时,必须遵守此类规定。如根据《
证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法》第28条规定,
股票发行采取
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请
证券监管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