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商
承销总干事
主承销商是承销总干事。承销团中负责全面事务、承担主要职责并代表承销团与发行公司签署承销协议书的承销商。在中国,主承销商负责就发行公司的股票发行事务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如上报送审材料、报告承销情况等等。在股票的国际性发行中,主承销商有时称为 “全球协调人”、“国际协调人”,并进一步分为地区主承销商(如亚洲地区主承销商、欧洲地区主承销商等等)。
基本情况
国内外状况
国际上,主承销商一般是由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商人银行(英国)、投资银行(美国)及大的证券公司来担任。在我国,一般则由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任。
在我国,国家对承销业务的实施及承销资格的认定均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当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预期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时,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2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组成,其中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成为主承销商。
具体标准
我国企业发行股票的承销费是按照承销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根据199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承销费用的收费标准与承销金额和发行方式挂钩,具体标准如下:
1、承销金额2亿元以内,收费标准为1.5%至3%。
2、3亿元以内,收费1.5%至2.5%。
3、4亿元以内,收费1.5%至2%。
4、4亿元以上,除特殊情况外,收费不得超过900万元(采用上网发行方式)或不得超过1000万元(采用网下发行方式)。
主要作用
概括地说,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作用:
1、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
2、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组织承销团;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
3、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
4、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
5、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
6、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7、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等其他跟进服务等。
由于主承销商在公司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已对发行公司有较深了解,所以常同时担任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
发行办法
1、担任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和(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
2)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3)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
4)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
5)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6)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3.因发行人不配合,使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导致证券公司无法做出判断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出具推荐函。
4、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是否与推荐函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
信誉考评
1、主承销商信誉考评的原则是:
1)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2)要充分征求业内意见,做到简便易行。
3)要有利于形成积极、规范、健康的竞争。
2、主承销商信誉考评的基本要求如下:
1)所承销的企业推荐成功,市场表现良好。
2)具有丰富的承销经验和较强的承销业务技能与分析研究能力,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3)要安照《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辅导职责,辅导效果明显。
4)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6)遵守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
3、“主承销商信誉”的考评采取信誉积分办法,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按统一的考评标准进行考评打分。信誉总积分在(前8位)且符合基本要求的证券公司即为“信誉主承销商”。
4、中国证券业协会汇总考评结果,并公布评定结果。
5、对入选“信誉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证书。
6、主承销商信誉一经入选,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信誉主承销商的发行承销业务给予优先受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15 14:30
目录
概述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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