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商是承销总干事。承销团中负责全面事务、承担主要职责并代表承销团与发行公司签署承销协议书的承销商。在中国,主承销商负责就发行公司的股票发行事务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如上报送审材料、报告承销情况等等。在股票的国际性发行中,主承销商有时称为 “全球协调人”、“国际协调人”,并进一步分为地区主承销商(如亚洲地区主承销商、欧洲地区主承销商等等)。
国际上,主承销商一般是由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
商人银行(英国)、
投资银行(美国)及大的证券公司来担任。在我国,一般则由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
信托投资公司来担任。
在我国,国家对承销业务的实施及承销资格的认定均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当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预期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时,应当由
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2家以上
证券经营机构组成,其中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成为主承销商。
我国企业发行股票的承销费是按照承销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根据1996年12月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
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承销费用的收费标准与承销金额和发行方式挂钩,具体标准如下:
4、4亿元以上,除特殊情况外,收费不得超过900万元(采用
上网发行方式)或不得超过1000万元(采用
网下发行方式)。
由于主承销商在公司
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已对发行公司有较深了解,所以常同时担任发行公司的
上市推荐人。
1、担任
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负责向
中国证监会推荐
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和(
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
发行人不配合,使
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导致证券公司无法做出判断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出具推荐函。
4、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是否与推荐函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
3、“主承销商信誉”的考评采取信誉积分办法,由
证券发行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
中国证监会按统一的考评标准进行考评打分。信誉总积分在(前8位)且符合基本要求的证券公司即为“信誉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