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行合一是
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和
行政权的制度,最早由法国思想家
卢梭提出。1871年,
巴黎公社受其影响,进行了“议行合一”的政治实验。公社打碎了旧的
国家机器,废除了
官僚制度,代之以一切
公职人员由人民选举并随时可以撤换的制度,公社不是议会式的,而是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构。公社通过法令决定
重大问题,并直接指挥执行。公社
领导机构及其成员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
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
苏维埃制度,虽然
国家权力有立法和行政之分,最高苏维埃是
立法机关,
人民委员会(1946年改为
部长会议)是行政机关;但其行政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因此,仍体现议行合一的原则。我国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体现了
议行合一原则。
“议行合一”的理念,最早见之于
卢梭的《
社会契约论》。卢梭认为,最好的政体应是把立法权和
行政权结合于一体的政体。1871年的
巴黎公社受其影响,在
政权组织形式上进行了“议行合一”的实验。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构。”根据巴黎公社的实践和马克思的论述,所谓“议行合一”,其内容和特点就是:集立法权和行政权于一个国家机关。由
普选产生的公社委员会,作为巴黎的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既负责制定法律、法令,决定
重大问题,又负责这些法律、法令和决定的贯彻执行,立法权和行政权(包括最高
审判权)集中由一个国家机关行使。这里,“议行合一”的“议”指的是立法的职能,“行”指的是执行法律的职能,所谓“合一”指的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合一”。这是“议行合一”最重要的特点。
三权分立原则在
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的斗争过程中逐渐成熟起来,它在历史上曾起过重大作用。然而,随着资产阶级上升为
西方国家统治阶级,资产阶级的
民主制度也体现为
阶级性。
1871年成立的
巴黎公社,实行直接选举,由
人民群众直接选出86名代表,组成
立法与行政统一的公社委员会。公社委员是按普遍、平等的原则由巴黎20个区的选民
直接投票产生的。它设立相当于政府各部的10个委员会,即执行、财政、军事、司法、公安、粮食、劳动与交换、
对外关系、
社会服务和
教育委员会,领导各
行政部门,各委员会由5~8人组成,公社委员兼任各委员会委员,实行
集体领导,公社制定的各种法令,各行政部门必须执行。巴黎各区选出的公社委员还领导该选区的区政府,直接执行各项法令,并监督执行的情况。巴黎公社的议政合一制和资产阶级的
三权分立制不同,它实现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公社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
列宁在创建
苏维埃国家机关时发展了议政合一的历史经验。鉴于巴黎公社只在1个城市行使
国家权力,还没有组织起全国性政权机关,列宁根据
俄国革命取得全国性胜利的新情况,确立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全权地位,但改变了巴黎公社时期把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和
执行机关合而为一的做法,从1918年起就把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分开。按照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家最高
权力机关是
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
常设机关全俄苏维埃
中央执行委员会,最高行政机关是
人民委员会。但人民委员会完全对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
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苏联最高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常设机关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最高行政机关是
苏联部长会议,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之间仍然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中国人民吸取国际
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建设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创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
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国国家机构,就是议政合一的国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