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统一完成(即中国
国民革命成功结束)后,军政阶段即随之结束,训政开始。
国民政府订定《
训政时期约法》,在
训政时期“约法”为国家基本法,起到宪法的作用,国民政府有完全的治理国家的权力。
“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
人口调查清楚,全县
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
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
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
建国大纲 第八条
孙中山认为以当时中国国民的素质水平,暂时无法行使作为国家主人权力的能力,因此需要由中国国民党领导
国民政府对国民的素质进行训练、教导,以开化民心。训政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将
中华民国最终建设为民主的国家,即“宪政”的阶段。
“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
选举权,行使其罢官权,行使其
创制权。” ——
建国大纲 第三条
国民政府原定于1936年结束训政,但因日本侵华,国家受难,故
国民大会一拖再拖,宪政迟迟未始;
1946年11月,制宪国民大会召开,制定了《
中华民国宪法》,并附带通过《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一切与宪法抵触之法律,须立即废止。同时国民政府颁布《训政结束程序法》,结束国民政府的运作;
1991年,《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废止;同年12月,台湾
立法部门、“
监察院”、国民大会的第一届委员全体退职,训政最终结束,宪政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