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员是由人民选出、于议会等各级民意机关代表民意的委员。他们执行对同级行政机关的预算审核权、听取报告及质询,有些议会有
立法权及人事同意权。有些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机关首长由该级议会的议员选举产生。
通常议员在议场内受保护,在会内所作言论及表决对外不必负责,并且有不被逮捕的特权。有些(较基层的)议会只限会期内有保护不被逮捕,而有些中央的议会不分会期或休会期间皆有保护。
复数选区则是每一个选区中可产生多名议员,这种方法可以保障
小党或是无党籍的候选人当选。在这种制度下(尤其是不可让渡制),同一政党之候选人们必须避免其中一两人的票数过高导致该党只有少数人当选,因此产生了配票机制。
议长、副议长由该议会之所有议员互选,所以正副议长也具有议员资格。但通常议长、或副议长担任主席、又或担任主席的议员应保持中立,除非表决时票数相等才会追加投票。(
美国参议院主席为
副总统,不担任参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