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
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一份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的裁判文书,既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凭证,也是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2013年7月3日,一批裁判文书首次在
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
裁判文书,“乃专门之学”,有其特殊的制作规律。常见的有
民事裁判文书,
刑事裁判文书,
行政裁判文书以及其他通用
诉讼文书等。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当中,分为民事文书、刑事文书、
行政文书、执行文书、
涉外文书五项。其中民事文书又包含三小项,即普通民事文书、商事文书、知识产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已开始实施。按照该办法,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
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
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等选择性公开——司法公开和
司法公正应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部分案件。根据暂行办法,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当上网公开。
有指导意义
死刑复核案件、热点案件裁判文书一般应上网——死刑复核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特殊的审判工作程序,选择其中具有
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进行公布,有助于
人民群众了解死刑政策,有助于下级法院进一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同时,一些社会
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公众对于公布裁判文书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及时、有效公布,能够消除各方质疑,切实提升
司法公信力。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涉及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裁判文书不能上网——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生效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
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不在互联网公布。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
文书上网前进行技术处理隐去个人信息——例如,只公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隐去具体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
其他信息;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证人、被告人家属的姓名,以“某某”代替,其他相关信息也予以隐去。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针对性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效果不佳、权利保护不力、安全风险暴露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大上网力度,具有法治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的文书,都应当上网;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的文书,要更多地上网;上网文书数量应当保持相当规模,并应当覆盖各审判领域、多种案件类型。要平衡好文书公开与当事人合法权利、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要隐去相关识别信息,确保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各类企业单位的经营发展不受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