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人民法院
对地方某级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对地方某级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在中国,人民法院设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中,在特定的行政区划内或组织系统内,相对级别较低的为下级人民法院,相对级别较高的为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可以依上诉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第一审权限依级别管辖确定。根据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可分为三种:(1)某一人民法院的所有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如某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某一人民法院的上一审级人民法院,即上一级人民法院。如某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是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审人民法院。(3)某几个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如两个省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如发生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可行使指定管辖权。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可以依上诉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第一审权限依级别管辖确定。根据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可分为三种:(1)某一人民法院的所有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如某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某一人民法院的上一审级人民法院,即上一级人民法院。如某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是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审人民法院。(3)某几个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如两个省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如发生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可行使指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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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2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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