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是
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
镇、
乡、
民族乡、
苏木、
民族苏木、
县辖区相同,属
乡级行政区,由
市辖区、
县级市、
县、
自治县、
旗、
特区管辖或由
地级市直接管辖。街道的管理机构为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特区或地级市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
街道的管理机构为
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
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
派出机关。
直辖市和
副省级市(包括
计划单列市)的市辖区所辖的街道行政级别为正处级,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包括计划单列市)所代管的县级市所辖的街道行政级别等同正处级。
街道,是
行政区划;街道办事处是上级政府的
派出机关,用于管理街道。也就是说,“街道”二字等同于“镇”、“乡”等;“办事处”三字为行政机关名称等同于“
人民政府”四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