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民法典》是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6年12月1日出版的图书。该书主要为读者介绍了财产法总则、物权、 债法总则等内容。
一方面,一些传统上部分规定于合同法,部分规定于继承法的问题,现在纳入到第3编中;这些问题有一个共同点, 它们都涉及整体意义上的财产法。首先,涉及法律行为的概念: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合意,行为能力);对善意信赖表面上有效的合意的人士的保护;条件和期限;违反法律、
善良风俗或
公共秩序的法律行为的效果;转换和部分无效:合意的瑕疵;债权人欺诈;
法律救济、批准和确认的一些形式。次之,现行立法中构成
委任合同的一个既不协调又让人迷惑的部分的
代理法,被改写在第3 编中(对以法人名义为行为的授权的一些具体规定例外)。
另一方面,有体物和无体物在性质上并无根本差异,因此,同时涉及这两种物的规则合二为一规定在同一编中。这样,一大批自罗马法以来就规定在财产法中的事项被转移到第3编中, 其中有有体物和无体物的移转;占有;共有那些可以以有体物或无体物为标的的对物权,如使用权、转移和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
优先权、
留置权;再有,对财产和物、
孳息、物的组成部分、分解权利等等的一般性解释,以及有关的通用规则,尤其是有关不动产公共登记簿的规定。
第5编。在有体物上的物权或“对物权”规定在第5编中。 这一编涵盖了动产和不动产,
法定地役权,习惯
地役权以及一些源自古
荷兰法而在法国民法典里找不到的对物权种类。如前所述,一些对物权已经纳入第3编中,因为它们并不限于有体物权, 这些权利被称为“分解的权利”。正因为如此,第5编中的对物权自成一类。
第6编:债法总则。债法分别规定在法典的第6、7编和第8 编的大部分篇幅中。第6编包含债法的总则部分,它由5节组成。第1节, “债的关系通则”,是适用于所有的债(而不管它们的渊源如何)的规定。这些规定中的许多条都是新的,比方说
自然之债的一般规定,那些有关复合之债和共同
债权的大部分规定,一个有关
债权人迟延的独立章节以及有关债的履行和不履行的后果的各章。这里也为损害赔偿单设一章,同时适用于
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以使合同不履行及不法行为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可以协调起来。此外,该编还有一章涉及支付定额金钱的义务,其关键在于票面主义,邮汇支付,迟延付款的法定利息以及外汇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