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民法典
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荷兰民法典》是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6年12月1日出版的图书。该书主要为读者介绍了财产法总则、物权、 债法总则等内容。
内容简介
一方面,一些传统上部分规定于合同法,部分规定于继承法的问题,现在纳入到第3编中;这些问题有一个共同点, 它们都涉及整体意义上的财产法。首先,涉及法律行为的概念: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合意,行为能力);对善意信赖表面上有效的合意的人士的保护;条件和期限;违反法律、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的法律行为的效果;转换和部分无效:合意的瑕疵;债权人欺诈;法律救济、批准和确认的一些形式。次之,现行立法中构成委任合同的一个既不协调又让人迷惑的部分的代理法,被改写在第3 编中(对以法人名义为行为的授权的一些具体规定例外)。
另一方面,有体物和无体物在性质上并无根本差异,因此,同时涉及这两种物的规则合二为一规定在同一编中。这样,一大批自罗马法以来就规定在财产法中的事项被转移到第3编中, 其中有有体物和无体物的移转;占有;共有那些可以以有体物或无体物为标的的对物权,如使用权、转移和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再有,对财产和物、孳息、物的组成部分、分解权利等等的一般性解释,以及有关的通用规则,尤其是有关不动产公共登记簿的规定。
第5编。在有体物上的物权或“对物权”规定在第5编中。 这一编涵盖了动产和不动产,法定地役权,习惯地役权以及一些源自古荷兰法而在法国民法典里找不到的对物权种类。如前所述,一些对物权已经纳入第3编中,因为它们并不限于有体物权, 这些权利被称为“分解的权利”。正因为如此,第5编中的对物权自成一类。
第6编:债法总则。债法分别规定在法典的第6、7编和第8 编的大部分篇幅中。第6编包含债法的总则部分,它由5节组成。第1节, “债的关系通则”,是适用于所有的债(而不管它们的渊源如何)的规定。这些规定中的许多条都是新的,比方说自然之债的一般规定,那些有关复合之债和共同债权的大部分规定,一个有关债权人迟延的独立章节以及有关债的履行和不履行的后果的各章。这里也为损害赔偿单设一章,同时适用于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以使合同不履行及不法行为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可以协调起来。此外,该编还有一章涉及支付定额金钱的义务,其关键在于票面主义,邮汇支付,迟延付款的法定利息以及外汇债务。
目录
译序
荷兰新民法典导论
第三编 财产法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定义
第1A节 电子财产交易
第1B节 簿记
第二节 关于登记财产的登记
第二章 法律行为
第三章 代理
第四章 财产的取得和丧失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的转让和分项权利的抛弃
第三节 依据时效的取得和丧失
第五章 占有和持有
第六章 对他人财产的管理
第七章 共同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若干特殊共同体
第三节 无效分割和可被宣告无效的分割
第八章 用益权
第九章 质押权和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质押权
第三节 托管凭证持有人的质押权
第四节 抵押权
第十章 财产上的追索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存在于特定财产上的优先请求权
第三节 存在于所有财产上的优先请求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十一章 诉讼权利
第五编 物 权
第一章 所有权总则
第二章 动产所有权
第四章 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共 有
第六章 地役权
第七章 永租权
第八章 地上权
第九章 公寓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寓权人协会
第三节 保险合同所生的权利
第四节 区分契据的修改和区分的终止
第六编 债法总则
第一章 债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债权和债务的转移和债权的放弃
第三章 侵权行为
第四章 侵权行为和合同以外的债
第五章 合同总则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1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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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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