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属于
担保物权中的一种。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
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抵押与质押是
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
担保方式,其
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该财产称之为
抵押物,债务人或
第三人称之为
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
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应当签订
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取得,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
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
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该财产称之为
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
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
书面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
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
动产质权和
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
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
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
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
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