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缢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zì yì,指用绳子等吊在高处套着脖子自杀。出自《后汉书·列女传·阴瑜妻》。
来源
《后汉书·列女传·阴瑜妻》:“﹝ 荀采 ﹞遂以衣带自缢。”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渭水三》:“﹝
苻坚 ﹞为
谢玄破于淮肥。自缢新城浮图中, 秦祚因即沦矣。”
《醒世恒言·三孝廉让产立高名》:“三嫂羞惭,还房自缢而死。”
《东周列国志》第三回:“褒姒不及随行,自缢而亡。”
鲁迅 《书信集·致郑振铎》:“《生活周刊》已停刊,盖如闻将被杀而赶紧自缢。”
死因
自缢致死的原因是身体的重力压迫颈动脉使大脑缺血缺氧,也可刺激颈动脉窦反射引起心脏骤停,导致死亡。
临床
病人自缢后的严重程度与自缢时间的长短、缢绳粗细有关。病人自缢时间短暂,其面色紫绀、双眼上翻、舌微外吐、呼吸停止、全身软瘫、小便失禁、男性生殖器勃起,可有微弱心跳。随着时间延长,病人不仅呼吸停止,心脏也停跳、大小便失禁、四肢变凉,抢救将十分困难。
救治
(1)一旦发现病人自缢,应立即解脱自缢的绳带套,也可用刀切断或剪刀剪断。如病人悬吊于高处,解套时要同时抱住病人,防止坠地跌伤。
(2)将病人就地放平,解松衣领和腰带。如病人心跳尚存,可将病人的下颌抬起,使呼吸道通畅,并给氧气吸入。
(3)如心跳已经停止,应立即进行
胸外心脏按压术和人工呼吸。
(4)及时吸氧及酌情应用中枢兴奋剂。
(5)根据病人生命体征进行对症处理。如病人呼吸、心跳恢复,但仍昏迷,应按昏迷护理常规护理。复苏后期要纠正酸中毒和防止因缺氧所致的脑水肿,并给予其他支持治疗。如病人意识模糊、躁动不安,应适当保护性约束,防止坠床。
(6)病人清醒后,应劝导安慰病人,使之稳定情绪。少数病人对自缢行为不能记忆,也应予以理解,但均应严密观察,慎防再度自杀。
自缢人物
崇祯帝
巍巍天子,原本应该是高高在上、权倾天下的。但明朝末代皇帝崇祯从登基之日起,却没有一天好受过。崇祯二年,天灾人祸下的陕西爆发农民起义,这使
崇祯帝如坐针毡,食不下咽,没有一天不在想着如何“剿匪”。然而,经过十几年的“剿匪”,由闯王李自成率领的一支农民义军却
势如破竹。到了1644年,
李自成更是亲率大军,渡黄河,下太原,兵分两路,有如黄河奔流之势直抵京师城下。
1644年4月23日(明崇祯十七年三月十七日),李自成的义军在隆隆的炮声中围攻北京城。傍晚时分,守城总管、宦官
曹化淳打开彰仪门(今广安门)投降,李自成军攻入北京外城。太监王廉急告皇帝,崇祯在宫中饮酒长叹:“苦我民尔!”太监张殷劝皇帝投降,被一剑刺死。崇祯帝命人分送太子、永王、定王化装成平民,逃出紫禁城。又逼周皇后自缢,手刃袁妃(未死)、
长平公主(未死)、昭仁公主。
三月十九日拂晓,天色将明,宫外火光映天。崇祯在前殿鸣钟召集百官,却无一人前来,崇祯帝痛哭:“诸臣误朕也,国君死社稷,二百七十七年之天下,一旦弃之,皆为奸臣所误,以至于此。”走投无路的崇祯在
景山万寿亭自缢,遂崩,时年33岁。崇祯死时光着左脚,右脚穿着一只红鞋,身边仅有提督太监王承恩陪同殉葬。死前于蓝色袍服上大书:“朕自登基十七年,虽朕凉德藐躬(也有一说薄德匪躬),上干天咎,致逆贼直逼京师,然皆诸臣误朕也。朕死,无面目见祖宗于地下,自去冠冕,以发覆面。任贼分裂朕尸,勿伤百姓一人。”
三月二十一日崇祯遗体被发现,大顺军将崇祯帝后的尸体用门板移出宫禁,陈尸于
东华门外示众。四月四日,
昌平州吏赵一桂等人奉李自成命令将崇祯与皇后草草葬入昌平县田贵妃的墓穴之中。清朝入关后以“帝体改葬,令臣民为服丧三日,谥曰庄烈愍皇帝,陵曰
思陵”。
张邦昌
张邦昌,字子能。北宋末年大臣,靖康二年,靖康之耻爆发,金兵攻陷
汴京,掳走徽钦二帝及皇族470多人,及文武百官2000多人北归,建立伪楚政权,立张邦昌为傀儡皇帝。宋高宗赵构登基后,封邦昌为
太保,奉国军节度使、同安郡王,又擢为太傅。后因被人告发在皇宫玷污宫人,被贬,不久金兵又以张邦昌被废来犯,下诏赐死张邦昌,在潭州城内天宁寺的平楚楼自缢。
年羹尧
年羹尧,子亮工,中国清朝领军大将,曾配合各军平定西藏乱事,率清军平息青海
罗卜藏丹津,立下赫赫战功,受雍正帝宠遇,但后因君臣失和,被捕入狱,后被雍正帝赐死狱中,并被抄家。
模样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甲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荫,如火灸班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虚则喉下勒深,实则浅。人肥则勒深,瘦则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
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低处自缢,身多卧于下,或侧或覆。侧卧,其痕斜起横喉下。覆卧,其痕正起在喉下,起于耳边,多不至脑后发际下。
自缢处须高八尺以上,两脚悬虚,所踏物须倍高。如悬虚处或在床、椅、火炉、船仓内,但高二三尺以来亦可自缢而死。
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
自缢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须看死人踏甚物入头在绳套内,须垂得绳套宽入头方是。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单系十字,悬空方可死;脚尖稍到地亦不死。
单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绳带自系项上后,自以手系高处。须是先看上头系处尘土,及死人踏甚处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绳头着方是。上面系绳头处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则是别人吊起。更看所系处物伸缩,须是头坠下去上头系处一尺以上方是。若是头紧抵上头,定是别人吊起。
缠绕系,是死人先将绳带缠绕项上两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是先系绳带在
梁栋或树枝上,双?垂下,踏高入头在?内。更缠过一两遭,其痕成两路,上一路缠过耳后斜入发际,下一
路平绕项。行吏畏避驳杂,必告检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缢;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处。或复检官不肯相同书填格目,血属有词,再差官复检出,为之奈何?须是据实,不可只作一条痕检。其相叠与分开处,作两截量,尽取头了,更重将所系处绳带缠过比并,阔狭并同,任从复检,可无后患。
凡因患在床仰卧,将绳带等物自缢者,则其尸两眼合,两唇皮开、露齿,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粪出,左右手内多是把自缢物色,至系紧死后只在手内,须量两□手拳相去几寸以来,喉下痕迹紫赤,周围长一尺余。结缔在喉下,前面分数较深,曾被救解则其尸肚胀,多口不咬舌,臀后无粪。
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之类,尘土衮乱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
先以杖子于所系绳索上轻轻敲,如紧直乃是。或宽慢即是移尸。大凡移尸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凡验自缢之尸,先要见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见本人?自用甚物?于甚处搭过?或作十字死?系定,或于项下作活?套,却验所着衣新旧,打量身四至东西南北至甚物?面觑甚处?背向甚处?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头悬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缢处虽低,亦看头上悬挂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对众解下,扛尸
于露明处,方解脱自缢套绳,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喉下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阔狭、横斜、长短,然后依法检验。
凡验自缢人,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见时早晚?曾与不曾解下救应?申官时早晚?如有人识认,即问自缢人年若干?作何经纪?家内有甚人?却因何在此间自缢?若是奴仆,先问雇主讨契书辨验。仍看契上有无亲戚?年多少?更看元吊挂踪迹去处。如曾解下救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死?切须子细。
大凡检验,未可便作自缢致命,未辨子细。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别有枉横。且如有人睡着,被人将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检官如何见得是自缢致死?宜子细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缢,其人不晓法,避见臭秽及避检验,遂移尸出外吊挂,旧痕移动,致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荫,移动痕只白色无血荫,移尸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开坐生前与死后痕,盖移尸不过杖罪,若漏落不具,复检官不相照应,申作两痕,官司必反见疑,益重干连人之祸。
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尸侧在地,肉溃见骨,但验所吊头,其绳若入槽,谓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者。及验两手腕骨、头脑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齿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