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增值权(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简称:SARs)通常与认购权配合使用,其中股票增值权不须实际购买股票,经理人直接就期末公司股票增值部分(=期末
股票市价-约定价格)得到一笔报酬,经理人可以选择增值的现金或购买公司股票。此外,由于经理人并未实际购买股票,故可避免“避险行为”的发生。
享有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不实际拥有股票,也不拥有
股东表决权、
配股权、
分红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每一份股票增值权与一股股票挂钩。每一份股票增值权的收益=
股票市价-授予价格。其中,股票市价一般为股票增值权
持有者签署行权
申请书当日的前一个有效
交易日的
股票收市价。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股票期权实质上是一种
选择权,即被授予者享有的在未来规定的若干年内(
行权期)按授予时(授予期)规定的价格(
行权价)和数量(额度)自由购买公司股票(行权)的权利,这个权利被授予者可以使用,也可以放弃。
作为
股权激励工具中的两个重要分支,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既有着很多共同的特点,同时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如同硬币的两面,二者是独立
客观存在的,不存在包含的关系。
(1)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都是期权
金融工具在企业激励中的应用,他们共同赋予激励对象一种未来的
风险收益获取的权利,当
市场价格高于激励对象的
行权价格时,激励对象可以行权获得收益、否则,激励对象可以放弃行权,避免损失。
(2)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共同的获利原理均是
二级市场股价和企业授予激励对象期权时约定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
(3)在可以实现的激励目标上,二者有很大的共同点,都具有很好的
长期性和激励性,但约束性会偏弱一些。
(1)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区别主要在于激励
标的物的选择。股票期权的激励标的物是企业的股票,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可以获得完整的
股东权益。而股票增值权是一种
虚拟股权激励工具,激励标的物仅仅是二级市场股价和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的升值收益,并不能获取企业的股票。
(2)激励对象收益来源不同。股票期权采用“企业请客,市场买单”的方式,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由市场进行支付,而股票增值权采用“企业请客,企业买单”的方式,激励对象的收益由企业用现金进行支付,其实质是企业奖金的
延期支付。
股票增值权仅是股票期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其实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2006〕902号)第四条所说的,即“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
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
指定股票的
市场价与施
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
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基本一致的。
1
授予日:授予日的确定一般是在相关上市公司的激励计划报经
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由于
股票增值权计划在授予日只是授予了相关人员在行权日获取当时
股票价格和授权日授予的股票价格价差的收益,并不是授予员工确定的财产。因此,股票增值权在授予日是不征税的。
2.
可行权日:一般股票增值权计划都会规定一个
行权限制期,行权限制期满后的当天为可行权日。只有在可行权日之后,员工才能在行权有效期内择期行权。因此,对于股票增值权计划,员工在可行权日也没有取得任何形式的所得。因此,可行权日也不应作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行权日:就是股票增值权的被授予人
行使权利并可以获得收益的日期。只有在授予人实际行权时,
税务机关才可以计算出授予人实际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因此,实际的行权日就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规定月份数的计算。根 据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增值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算。由于
股票增值权计划从授予日到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是不得少于1年。因此,对于我国的居民
纳税义务 人而言,规定的月份数一般就是12个月。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 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的规定,划分境内、
境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