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
股票期权是指一种
衍生金融工具,它对应的“
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或称“
标的物资产”)是股票,可以分为
买入期权(call option)和
卖出期权(put option)两种,核心是期权的行权价。
期权行权价大小决定了
期权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指期权的行权价与期权基础资产
市场价格的差值),同时期权行权价也是
Black Scholes模型计算
期权价格(即
期权费)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变量。一般的股票期权可以在期权
交易所或者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是一个交易品种。
但作为上市公司
激励机制的股票期权来说,不同于上述一般的股票期权。这种不同性表现在:上市公司激励机制的股票期权是单一的
买入期权;上市公司对内部员工发放的股票期权是免费的;股票期权
不可转让交易。这些不同决定了作为一种公司激励机制的
股票期权计划,在
期权行权价的设计上,更加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行权价的不同,将导致股票期权是
虚值期权(out-of-the-money)、
实值期权(in-the-money)还是
平价期权(at-the-money),三者的区别在于期权发放时,期权本身是否有
内在价值。虚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高于期权发放时股票的
市场价,期权内在价值为负。实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低于期权发放时股票的市场价,期权具有内在价值。平价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等于期权发放时股票的市场价,内在价值为零。不同的选择,会造成期权发放时是否就有一笔收入的差别。如果把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手段,着眼于未来企业的业绩和股价的上升,则期权行权价应该等于或高于现行股票市场价,期权因此成为平价期权或
虚值期权。如果把股票期权作为一种福利工具或者作为
管理层、员工薪酬的一个组成部分,则期权行权价应该低于现行股票市场价,也即发行
实值期权给予员工。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调整?是向上调整还是向下调整?因为当
股票市场发生巨大的
系统风险时,股价的暴涨或暴跌已经脱离了公司的
基本面,这是非公司内部的管理层员工所能控制的,这种情况下造成已发放的期权或者带来巨大的收益,或者变得一文不值,显然背离了设计期权计划的本意。这时,期权授予时规定的行权价显得特别不合适,面临调整的压力。
股票期权计划的目的:是着眼于激励,还是主要是福利?如果着眼于激励,授予期权时,行权价定得高于市场价,在
股票市场发生
整体性波动时,调整行权价,或使行权价与整个市场(如
股指)的波动挂钩。通过管理层和员工的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并使管理层和员工分享
股东价值上升带来的利益。如果着眼于福利,授予期权时,行权价定得低于或大大低于市场价,不论股价未来如何波动,管理层和员工都可以借
股票期权计划之名轻易获得一笔收入。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22节第(b)条第(4)规定:the option price is not less than the fair market value of the stock at the time such option is granted。翻译过来就是,期权的行权价不得低于授权时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九条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
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
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在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上市规则中,有一章(第17章)专门论述“股份计划”即股票期权计划(在香港又称为雇员
认股期权计划, employee's share option scheme),其中关于行
权价的规定是:“价格不能低于期权授出日期前五个营业日内该证券平均收市价的20%,且不能低于面值。”而在香港联交所
创业板的《创业板上市守则》第23章“
股本证券——股份计划”中,专门对
股票期权计划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行权价,“计划必须列明
行使价(即行权价),行使价须至少为下列两者中的较高者:
(2)该等证券在期权授予日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而有关收市价须以本交易所日报表所载者为准。”对于公司在
创业板上市前制订的
股票期权计划,“行使价须按公平合理的基准厘定,且不得低于该公司最近期经审计的每股
有形资产净值。”
2000年5月,
香港联交所对主板上市公司上市规则的第17章内容专门公开向社会征询意见,着手对股票期权计划进行修改,有的内容放宽了(如授予期权总量等),有的内容缩紧了,其中对行权价的规定就是缩紧的:取消了20%的折扣规定,行权价采用和创业板一致的规定,即不得低于授予日
收市价和授予日前五
日平均收市价的较高者。
并且规定对于新上市公司,其上市前制订的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不得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经过一年多的咨询讨论后,上述条款于200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由于很多公司在
首次公开发行前制订
股票期权计划,上市前没有股票
流通价格,往往选择
每股净资产,由于企业这时一般是亏损的(每股
公允价值为负),结果其
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定在1美分或者更低,也得到监管部门的注册认可,因为行权价大于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如我国网络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制订的股票期权计划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