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磊案是指聂磊团伙于2011年12月参与的案件。2011年12月,
聂磊团伙144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
故意伤害罪、
组织卖淫罪、
开设赌场罪等十余项罪名,在青岛法院被陆续
开庭审理。2012年2月,山东省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国家森披露,青岛聂磊案30余名保护伞落马,主要是公安人员。2012年3月20日,青岛市中院在胶州法院对聂磊案一审宣判。聂磊被判死刑,没收
个人所有财产。2013年9月18日上午十时左右,青岛中院依法对聂磊执行了
注射死刑。
案件介绍
2010年9月1日,“聂磊案”事发,聂磊因涉嫌
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市南公安分局
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
组织卖淫罪经
市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市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市南公安分局重新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
开庭审理
各方关注的青岛聂磊黑社会团伙系列案,于2011年12月20日开始在山东胶州市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日当天开庭审理的共计有32名犯罪嫌疑人,他们被指控为聂磊
黑社会性质团伙的骨干成员。
在法庭上,
起诉书的宣读持续了约两个小时。检方指控青岛人聂磊自1998年前后起,逐步建立和操纵一个以他为首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聂本人经营的
娱乐城和青岛部分区域内先后实施多起
故意伤害、妨害公务、
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多人伤亡。
此案共有209人涉案,并牵涉包括
青岛市公安局原
市北区分局局长
于国铭、原
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
冯越欣等10多名青岛警界人员。这些人被认为是
聂磊团伙赖以长期生存的“保护伞”。这一系列案件的审理将持续至2011年12月31日。
指控罪项
起诉书显示,1995年以后,聂磊以“狱友”、邻居、亲属为主力,先后纠集被告人姜元、卢建强、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岛群力置业有限公司等开发房地产,在中山路、
南京路等地开办了红星游乐城 、
震泰游戏厅、福满多
娱乐城等娱乐场所,聚敛了大量财富。1998年后,被告人聂磊等为维护组织利益,扩张势力范围,吸纳、招募部分
社会闲散人员、劳改劳教人员进入开办的实体,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15年间,聂磊带领其手下扩张地盘、建立权威,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岩、卢建强、熊新为领导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刘峰国、
安俊宇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聂磊为组织规定了明确的纪律,对外统称“聂磊公司”。2000年起,“聂磊公司”渐渐向赌博、色情等行业渗透,扩张势力范围,组织内部层级更为清晰、分工更为明确,后又开设“新艺城
夜总会”,组织妇女大肆进行卖淫活动,非法牟利共计5000余万元;开设地下赌场,非法获取暴利。
起诉书显示,10余年来,聂磊团伙参与数宗重大治安案件,甚至与命案相关:1999年7月16日,聂磊当时在中山路开办红星游乐城,有三人为安某经营的龙山游戏室发广告 ,来到红星游乐城,双方打了起来。当晚 ,聂磊得知情况后,将安某训斥后,才将被打的三人送往医院救治,后其中一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 ,聂磊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安抚,为死者购买墓地,并向死者父母提供一套住房,每月付给他们5000元钱。另外,因怀疑妻子不忠,聂磊还指使手下将硫酸泼在情敌身上;因生气别人闯入他的娱乐场包间破坏情绪,
聂磊手下还将人开枪重伤,后来赔偿25万元了结。
被告人聂磊及其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取得经济支撑,先后成立全濠
实业有限公司,开发、购置如意大厦、明珠花园等多处房地产,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开设新艺城
夜总会,组织妇女
异性陪侍、卖淫,非法经营夜总会获利数千万元;开设地下赌场,谋取暴利;成立暴力团伙,大肆实施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提供暴力保护。10多年来,被告人
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8人
轻微伤,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
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实现“聂磊公司”在社会上长期称霸一方,以给组织成员购买高档车辆、发放公司报酬、装备通信工具、购置枪支弹药、给予经济补偿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打压竞争对手,疏通关系,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严重破坏经济秩序、
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以来,被告人聂磊、姜元、任昊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以成立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办游戏场所等方式,聚敛了大量财富。
公诉机关认为,聂磊等人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 、领导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伤害罪,
组织卖淫罪,
开设赌场罪,
寻衅滋事罪,
强迫交易罪、
妨害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案官员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2012年2月21日在山东省两会上披露,备受关注的青岛聂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一案中,已有30多名“保护伞”被查处。
单果潍,男,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原支队长、青岛市公安局
市南区分局原局长
陈鹏,青岛市公安局团委书记;
葛强,青岛市市北区治安大队大队长;
这是继2011年之后,省检察院报告中第二次出现有关聂磊涉黑案的信息。2011年的报告中提到,青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原副大队长
王晓青徇私舞弊,为两名网上通缉犯提供通讯工具、转移住所,并为其驾车冲撞拦截追捕的警车,企图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
同案案犯
“二把手”
《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在聂磊案二审之后,
聂磊集团“二把手”刘峰玉即将进入公诉阶段。
刘峰玉,毕业于山东大学数学系,曾在某银行担任会计,在上世纪90年代和聂磊相识,之后开始主抓“聂磊公司”的地产部分,也是该团伙中除
安俊宇外(硕士学历,后期与聂磊闹翻离开)的最高学历者。
同案人员
“
聂磊”共有142名被告人,32名骨干成员。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岩、卢建强、熊新为领导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刘峰国、
安俊宇等为积极参加者。
胶州宣判
备受社会关注的山东青岛聂磊涉黑案于2012年3月20日在青岛胶州法院宣判。此案涉及140多名嫌疑人,是青岛首次审理涉及如此多被告人的案件。
据青岛媒体报道,青岛市中级
人民法院院长
邹川宁介绍,聂磊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涉及140多名嫌疑人,于2011年12月20日首次开庭受审。因该案时间跨度大,不少部门机关更为聂磊黑势力团伙充当“保护伞”,将很大一部分证据销毁,导致无从查证,加大了审理的难度。
邹川宁表示,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院目前已基本审理完毕,最后形成的判决书有数百页。
2012年3月2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聂磊涉黑案”主
案由青岛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聂磊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伤害罪、
组织卖淫罪、
开设赌场罪、
寻衅滋事、
强迫交易罪、妨碍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窝藏罪十项罪名,被判处
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有一人被判处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节轻微被
免于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二十年以下、两年以上不等
有期徒刑。
最新进展
2012年6月19日,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在胶州市对聂磊等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组织卖淫、开设赌场、
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窝藏案进行二审公开
开庭审理。社会各界群众及部分被告人亲属参加了旁听。
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聂磊有关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聂磊及其
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卖淫罪有异议的事实、证据部分进行了法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上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争议的部分,进行了充分辩论。
此外,按照有关规定,二审法院还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通过审阅案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和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