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烈·雅奴阿列维奇·维辛斯基(
俄语:Андре́й Януа́рьевич Выши́нский,1883年12月10日-1954年11月22日),苏联
法学家、外交家。维辛斯基1903年加入
孟什维克,1920年加入
布尔什维克。1935年,他担任
苏联总检察长,在
斯大林的
大清洗运动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他在1949年到1953年担任
苏联外交部长,1950年2月14日代表苏联在《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上签字。
人物生平
安德烈·雅奴阿列维奇·维辛斯基(Андре́й Януа́рьевич Выши́нский,1883年12月10日 - 1954年11月22日)是苏联法学家、外交家。他在1949年到1953年担任苏联外交部长。1920年加入
俄共(布);在联共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
中央委员。自1925~1928年任
莫斯科大学校长,后任
俄罗斯联邦教育人民委员部委员会委员,1931年起在苏联司法部工作,任苏联俄罗斯联邦加盟共和国检察长和司法人民委员部副人民委员,苏联检察长,
苏联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苏联外交部长,苏联常驻
联合国代表和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等职。1939年当选为苏联科学院院士。著有《刑事诉讼教程》《
苏联法院组织》《苏维埃法律中的诉讼证据理论》《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国际法和国际政策问题》等二百余种著作,对东欧、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学影响极为深远。1935年,他担任苏联总检察长,在
斯大林的
大清洗运动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他为该大清洗提供了理论依据,其重要基石包括:刑法是
阶级斗争的工具,口供是证据之王。他自称:我从不相信抽象的正义。
历史将人们的记忆带回到沙皇统治下的俄罗斯帝国边陲———有着
黑海明珠美名的
敖德萨。1883年冬天,一户中产人家喜得贵子,这个呱呱坠地的男婴正是日后在苏联炙手可热,翻云覆雨的著名红色法学家与外交家维辛斯基。
有关维辛斯基的童年生活,相关资料极其有限。
二战后
波兰驻苏联大使曾当面询问维氏,证实他的父亲确实是信奉
天主教的
波兰人后裔,为波兰首席主教维辛斯基枢机的远方亲戚。但维氏自称从小家庭只用俄语云云。于
巴库中学毕业后,维辛斯基1901年前往
基辅大学法律系求学。此后因参与反对强征大学生服兵役的革命活动,而上了沙皇政府的黑名单,中途辍学,直到1913年方才毕业。
1902年维辛斯基加入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作为
孟什维克的积极分子,表现极为活跃,其演讲水平有口皆碑。值得一提的是,此时他与
斯大林结识,在反抗沙皇政府的革命斗争中,同一所监狱中革命狱友的经历,对其日后职业生涯影响重大。
随后维辛斯基来到
莫斯科,成为后来出任临时政府部长名律师马扬托夫斯基的个人助理,在莫斯科临时政府以“德国间谍”罪名逮捕
列宁的通缉令上,他居然签下大名。
十月革命后,维辛斯基一度因“反革命活动”遭到
布尔什维克逮捕,但旋即获释。1936年,身为总检察长的维辛斯基受到当年逮捕自己,如今却沦为阶下囚的一位老布尔什维克瓦加尼扬的反唇相讥:“你才是真正的反革命,别忘了当年可是我亲手逮捕的你!”表情极为尴尬。
1920年维辛斯基几经曲折,获准首次加入
布尔什维克,次年执教
莫斯科大学任讲师。1924年他的第一本著作《共产主义史论》,阐述从古代到十九世纪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史,被当时的学术界批评为罔顾史实,错误百出,对
社会主义和
共产主义不加区分,惟独在秉持
斯大林观点剪裁历史上,堪称翘楚。
也正是斯大林的授意,此时学术素养和资历均无足称道的维辛斯基,1925年竟担任了苏联第一学府国立莫斯科大学校长。从此在革命后激情澎湃的法学学术论辩中,风云际会,崭露头角,彷佛一夜之间成为法学界一颗冉冉升起的学术新星。
此时苏联法学界
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规范论两大阵营,正展开激烈争论。前者主张以计划行政命令和共产主义道德取代法律。老资格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帕舒卡尼斯认为新经济政策后,已出现“没有
资产阶级的
资产阶级法”,法律消亡不可避免。而维辛斯基敏锐察觉到对迫切寻求秩序和正当性的政权而言,为巩固统治,舍法律别无他途。因此他大力反对法律虚无主义,鼓吹法律规范论。
1930年斯大林提出国家在历史条件成熟前,绝不会消亡。政治领导人物一锤定音,理论之争到此为止。十月革命后兴起的苏俄法理学,终于从法律虚无主义,历经
新经济政策时期法律
现实主义,转变为维辛斯基的法律规范论。
维辛斯基个人其实并不排斥借鉴资产阶级法。他曾多次引用德国知名法学家
耶林的观点,强调法律目的至关重要,提出只要对
无产阶级有利,苏联刑法中就应引入资产阶级法学最新理论成就,而不能盲目加以批判。在法的继承性上,他强调:“苏联有必要引入资产阶级法的合理因素,正如
列宁同志在新经济政策中引入西方
泰罗制一样。法律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其潜力才能得以最充分的展现。”其立场确实比同时代其他法学家,更为正确。
1938年全苏苏维埃法和国家科学会议上,维辛斯基作了主要报告,批判了
斯图奇卡和帕舒卡尼斯等人的法律观点,并提出了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定义。他认为,法是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适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消亡。因此,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恢复某些在于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随着社会主义的胜利,社会主义法也将得到巩固和发展,并建立一些新的法律部门。
当然,在法的定义上强调法是一种规范,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并不意味维辛斯基在实践中必然尊重法治。法律复兴也丝毫不代表苏联向着法治迈出象征性的一步,上世纪三十年代莫斯科三次震惊世界的大审判足以说明问题。
1934年12月1日,
基洛夫被暗杀,事发当晚,
斯大林亲自指示苏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各加盟共和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的决议》,规定:有关人民的敌人反革命的案件的侦查工作不能超过10天;控告结论在正式开庭审判前;原告被告双方都不参加审判;不接受上诉和赦免请求书;极刑判决被宣告后立即执行。
1934年12月16日,
格里哥里·叶夫谢也维奇·季诺维也夫、
列甫·波里索维奇·加米涅夫等被捕。1936年,他们被军事法庭处以极刑,立即处决。1937年,镇压和恐怖全面展开。维辛斯基此时身居总检察长的显赫地位,在三次莫斯科审判中,他都被任命为国家公诉人。历史的荒谬之处在于,前
孟什维克维辛斯基却将大批老
布尔什维克送上革命的断头台。
种种历史污点为何未对维辛斯基的政治前途带来毁灭性打击?原来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谜底终于揭晓:斯大林需要对反对自己的老布尔什维克展开政治性的大清洗运动,而不讲政治原则,缺乏道德的旧友孟什维克派维辛斯基,具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同时由于历史包袱沉重,为了迎合和讨好当权者,维辛斯基心甘情愿成为斯大林“警惕的眼睛”,卖老命同老布尔什维克算账。
无论是证明一个人无罪也好,还是枪毙这个人也好。他都以同等的热情投身其中,加以鼓吹。深知其底细的左翼法律人,不齿他如变色龙般的钻营之道,常常加以嘲笑与排斥。苏联最高法院
加尔金法官曾表示:“我可不能忍受维辛斯基———这个令人作呕的投机分子。”
维辛斯基口才出众,也是获得斯大林喜爱的一大原因。早年在
外高加索地区与布尔什维克辩论时,就初露锋芒,知情人士回忆说:“与维辛斯基辩论可不容易,他的语言生动形象。在他看来,论辩获胜就是最终目的,为此可以不择手段”。
而他在法庭上的语言,更是粗野至极,深具煽动性,长篇大论的起诉书简直能使坐在被告席上的人全身瘫痪。其名言:“这些被告,就像疯狗一样,请求法院判决这些血腥的狗强盗死刑,一个也不能放过。被告惟一的用处,就是作为粪便洒在苏维埃大地上。而在我们的头顶上,在我们幸福的国家的上空,我们的太阳将依然明亮而喜悦地闪耀着它那灿烂的光辉。我们,我国人民,将继续在我们亲爱的领袖和导师———伟大的斯大林领导下,沿着清除了旧时代最后的垃圾和污垢的道路前进。”
但莫斯科大审判的历史内幕其实更为复杂,另有隐情。知情人士奥尔洛夫回忆:长期以来由于不了解莫斯科大审判的真实内幕,世界舆论几乎都认为,总检察长维辛斯基是这些闹剧的主要导演之一。还认为这个人对被告人的命运产生过极其重大的影响。出现这种看法也不足为奇,要知道,这些审判的真正组织者始终都躲在幕后,而正是维辛斯基被苏联官方推出来作为总起诉人,出现于“公开的”法庭审判之中。侦查审讯中的核心秘密是不允许让他知道的。维辛斯基不仅影响不了被告人的命运,他甚至连预先对每个被告人准备好的判决书内容都不清楚。
1930年代曾任苏联内务人民委员会高级官员,后逃亡美国的
亚历山大·奥尔洛夫所著的《斯大林肃反秘史》曾记载:维辛斯基不得不在法庭上千方百计地随机应变,以弥补克格勃的拙劣工作,不得不用自己的辩才去推动每桩案件中那些愚蠢的牵强附会。
而内务部的头头们也有理由讨厌维辛斯基。他们蔑视他过去曾是
克格勃的囚犯:在克格勃档案中,一直保存着他过去因从事反苏维埃活动而被指控过的材料。作为一个曾在卢比扬克大楼中呆过的囚犯,维辛斯基既害怕这幢大楼,又害怕在这楼里工作的人。对内务部所下的任务,维辛斯基执行起来格外卖力。
在三次公审的整个期间,他始终都保持着高度警惕,时刻准备反击被告人作出的关于他们无罪的任何一点那怕是最隐晦的暗示。利用被告人的配合,维辛斯基使出了浑身解数,为的是向全世界表明:被告们的罪行已全部得到证明,不存在任何可疑之处。在起诉发言中,他总是不失时机地把“伟大的领袖和导师”吹得天花乱坠,同时又无一例外地要求判处全体被告人死刑。
想当年维辛斯基在学术研究中,对被告口供评价平平,他雄辩地表示:“过分重视被告口供,而不考虑客观真实,只能反映程序上的落后,对于建立在无产阶级民主原则基础上的侦查是反动危险而有害的”。如今口供却一跃成为“证据之王”,备受重视。
对于刑法类推制度,他的看法也发生180度戏剧变化,从反对不受限制的运用类推,到大加赞扬
类推制度的合理性。苏联前司法委员克雷连科曾抨击他:“维辛斯基总是理论上说一套,实践中做一套,而且是反其道而行之。”他首鼠两端,言行不一,窥探风向,反复无常,个人观点前后变化之大,判若两人。
当然客观而言,维辛斯基在担任苏联总检察长后,其所作所为也并非毫无可取之处。例如他破除阻力,终于实现在1936年
苏联宪法中,增加苏联检察机关是全联盟的最高法律监督机构,享有一般法律监督权,总检察长任期延长为7年等条款。维辛斯基同时致力于集中全联盟的检察权,反对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境内的地方保护主义对检察权的干涉。
尤其值得一提,他早在1936年就做到让各地检察院财政经费全面独立于地方掌控,而由苏联最高检察院统一划拨,受到普遍欢迎。后期在同内务部长期的权力斗争中,他也不同程度上维护检察院的权限,曾批评:“内务部对检察官的态度之坏,与检察官对被告如出一辙”。让苏联内务部耿耿于怀。
上世纪三十年代中期,苏联一半以上的政法干部未接受专门的法学教育,85%的法官只有小学教育水平而已。全国220位大学法学教师,也只有8人取得过博士学位。针对上述情况,他一方面表示:“由于缺乏
马克思主义法学素养,所以在面对法律虚无主义的进攻时溃不成军”,另一方面也为部分旧法学家平反。为了建设一支专业高效的苏联政法队伍,恢复与重建苏联法律院校,维辛斯基也作出了若干贡献。如果平心而论,不因人废言,其成绩也不应一笔抹杀。
回首苏联七十余年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非维辛斯基莫属。他生前风光无限,深受斯大林喜爱,一跃进入政坛。出任苏联总检察长之后,负责莫斯科大审判的指控,曾六次荣获
列宁勋章,一次斯大林勋章,一次
劳动红旗勋章。上世纪四十年代起维辛斯基主要从事外交工作,担任外交部长与驻联合国代表。令人称奇地是,他避免了
叶若夫与
亨里希·格里戈里耶维奇·雅果达等前任清洗者惨遭清洗的厄运,明哲保身,得享天年。
维辛斯基死后,影响力急剧下降。除了在
国际法领域,他的观点还被人引用,聊备一格,其法理学思想广受批判,1956年以后,苏联法学界普遍认为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没有强调经济制度对法的制约性,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适用首先是由公民自愿地执行的,而非强调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来保证执行。
此外,维辛斯基的一系列其他观点也受到批判,例如,维辛斯基认为,被告本人承认罪过是最重要的、有决定意义的证据;对共犯的概念来说,必须具备的不是因果联系,而是这个人同已经发生的犯罪之间的一般联系;法院可以从事实的最大限度的或然性的观点来处理案件等等。
苏共二十一大后,就连
克格勃主席
亚历山大·尼古拉耶维奇·谢列平也尖锐地指出:“过去法学领域,存在对维辛斯基的个人崇拜。而他最主要的错误思想,不外乎共产主义建设越深入,阶级斗争越尖锐,暴力与镇压措施必须日益强化。在维辛斯基心目中,法律就是强制。他的被告口供即最佳证据理论,客观上造成刑事侦查与审判阶段种种违法现象层出不穷。”
如今维辛斯基所苦心经营的法学大厦早已灰飞烟灭,其生前所享有的盛名也成如烟往事,一个政治变色龙,从学术界混入政治圈,为了个人私欲,残民以逞。不仅对其个人,也对所处的时代会带来多少惨绝人寰的悲剧!
俄罗斯有句谚语:如果与猛犬在一起,不仅要会一同狂吠,更要懂得猛摇尾巴。维辛斯基已证明自己是此中高手。为此他不仅心甘情愿牺牲个人良知,更不惜否定自己哪怕正确的学术观点。这正是他的悲剧所在。他为求个人名利,无所不用其极,将法学扭曲成为恐怖与构陷的工具,将堂堂法庭降格为充满辱骂与恐吓的现代角斗场,注定让自己烙在二十世纪的历史耻辱柱上。
晚年回首前程往事,维辛斯基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全无悔意,他玩世不恭地说:“我从不相信抽象的正义”。而这位叱咤风云的总检察长,晚年其实一直生活于“每一分钟都在等待被捕的恐惧之中”,一言难尽的复杂历史,令人不寒而栗,留给善良人们的思考却历久而弥新。
1954年11月22日的
美国纽约,秋意渐浓,一切如同往日一样平静安详。苏联驻联合国全权大使维辛斯基,因冠状动脉血栓症发作,医治无效辞世,享年71岁。
人物评价
俄罗斯著名作家
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称维辛斯基为邪恶天才,英国学者克兰萧指责他陶醉在邪恶中不能自拔,
《时代》杂志在讣告中送其“魔鬼的辩护士”的谥号。美国法学家朗·L·富勒批判他学术上惯于回避实质问题,以恶言谩骂取代理性分析。
英国工党政府外交部长厄内斯特·贝文不无悲哀地表示:“每当我看到维辛斯基,总不禁联想,他那张残酷无情的嘴里,是否浸满了成千上万无辜牺牲者的鲜血。”
而同期英国思想家
拉斯基对其更多同情的理解,表示上世纪三十年代初期作为苏联总检察长的维辛斯基,其表现与英国理想的司法部长并无二致。美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特拉更称赞维辛斯基的法理学不啻为马克思主义法理论的简化版。
哈佛大学哈罗德·伯尔曼教授则冷静指出,其作品中虽充满片面歪曲之处,但确实有无法忽视的真实问题存在,值得认真对待。
个人语录
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所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施行。
我从不相信抽象的正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的基础,不是
罗马法,而是
公法原则。
刑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口供是证据之王。
要求法院把真实从它的判决里体现出来,这显然是审判活动条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法庭判决是最大的概率学。
审判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内心确信,是苏维埃证据法上“具有深刻的实际意义和最重要的诉讼原则”。
法院、诉讼程序和证据都是某一社会统治阶级掌握的阶级斗争的工具。
苏维埃法律把被告人的口供看作是证据的特别种类。在关于阴谋、国家政变的案件中,不应当要求诉方提出其他的证据,只要取得被告人的口供就足够了,因为被告人陈述本身就具有巨大的证据意义。
国际法是调整各国在斗争和合作过程中的关系,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单独或集体所实施的强制作为保障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法律的形式上的要求可能与现实生活的需要,与社会迫切需要相矛盾。
把法制和无产阶级专政之间的关系说成好像法制在限制着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对
马克思主义的横蛮的曲解,《法庭控诉词》:“时间将会流逝。这些可恨的叛徒们的坟头将会长满野草,荒凉一片。他们将永远为最忠实的苏联公民和全体苏联人民所唾弃”。
在我们这个物产丰富的国家里,不会也不可能出现这种曾经出现过的食品短缺的状况。现在清楚了,为什么我国某个地区会在供应上运转不灵,为什么我们这个地大物博的国家会突然在食品上缺东少西。造成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原来就是这些叛徒!
英国证据制度是以具有极端诡辩性和内在矛盾行为特点的。实际说来,这甚至不是一种制度,而是法官百年时间的经验积累起来的规则的堆积,是没有归纳为统一原则基础的规则的堆积,它反映出了许多实际未经系统化的全部经验智慧的极其混乱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