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贷款是指,符合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
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
自住住房(或其他银行认可的
担保方式)作为抵押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贷款组合是银行在有限贷款总额的约束下,将款项贷给两个以上债务人,以分散
信用风险的方法。由于
行业特征和
商业周期等
宏观因素,以及企业间商业活动关联性等微观因素的影响,使得
贷款组合中的违约依赖表现为周期
相关性和风险蔓延性。违约
依赖性越高,贷款组合的潜在
风险损失越大。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符合某银行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
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可向银行申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
自住住房作为
抵押物,银行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普通
商品住宅的
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如购买
高档住宅,须贷款50万元,而当地
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公积金最多贷款40万元。这样的话,剩余的10万元将使用商业贷款,同时利息也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的利息。
组合贷款,是住房
资金管理部门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商业银行利用
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是
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当个人通过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以向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经办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申请组合贷款,初审手续与
公积金贷款相同。初审通过后,借款人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其它手续时,要按照银行要求填写
商业贷款部分的借款申请表并办理有关手续。两部分
贷款审批完成后,同时由银行拨付到售房单位帐户。在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
贷款期限、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都是相同的,只不过执行不同的利率。
贷款银行审核借款人的申请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
抵押合同(不用房屋担保的签订
质押合同)。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有两种
担保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已取得
产权证)并以所购建房屋办理抵押的,持借款人身份证、预交款收据原件、名章、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填写《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并加盖借款人(抵押人)和贷款银行(抵押权人)印章后,到房屋座落地的产权管理部门办理《
房屋他项权证》。
借款人用
期房抵押的(没有取得产权证),持上述材料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
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
借款人到产权部门办理完抵押或质押手续后,连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房屋他项权证、
抵押权证明书等借款资料交贷款银行办理
房屋保险手续。
采用储蓄卡代扣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到建行储蓄网点办理还款代扣
储蓄卡,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协议。委托单位代扣还款的,单位与贷款银行签订协议。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是指个人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有关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规定。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先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签订个人住房
贷款合同,
贷款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贷款金额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