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康(Naw Kham,1969年11月8日~2013年3月1日),男,
掸族,原籍缅甸
腊戍市。特大武装贩毒团伙“糯康
犯罪集团”主犯,长期从事制贩毒品、绑架杀人等犯罪活动。
人物生平
糯康,
掸邦华人称之为瑙坎,
湄公河流域“
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集团贩毒
首犯,曾在
缅甸MTA部队服役,会说
缅甸语和泰语。糯康为缅甸
掸邦人,原属缅甸大毒枭坤沙集团成员,直到2009年他仍然有一个被缅甸
政府承认的“合法身份”-大其力北部小镇红列镇民兵团领导人。
1996年,
坤沙投降
缅甸政府军,糯康也随之“投诚”,通过贿赂缅甸政府军高层、勾结拉祜族民兵团,其手下的贩毒团伙被称为“糯康集团”。活跃于
缅甸、
老挝、
泰国边境交界之处。随后收编了
坤沙的旧部,成为
金三角地区最大的毒枭。
2006年1月10日,
缅甸军政府受到中泰两国压力,对糯康集团施行大扫荡,糯康成功逃脱。之后他将手下的
活动范围迁往更接近湄公河的区域。
2007年开始,糯康武装团伙在贩卖毒品的同时,开始向湄公河上的过往船只收取买路钱。
2009年到2010年间,曾悍然击沉中国船只。2008年以来,
糯康武装贩毒集团涉嫌针对中国籍船只和公民实施抢劫、枪击犯罪活动达28起,致伤3人,致死16人。
2009年2月18日,“宏源3号”“
中油1号”“富江3号”“盛达号”等4艘船舶在从泰国
清盛码头承载货物返回途中,至孟喜岛处先后遭该团伙枪击,造成我国1名船员死亡、大量船只受损。
2009年2月25日,
糯康武装贩毒集团在老挝“老岳哥”附近水域开枪扫射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外出工作的水上
公安分局巡逻快艇,造成2名民警和1名船员受重伤。
2011年3月,
佤邦领导人的外甥遭到了糯康的绑架,支付190万美元赎金后才获释。
2011年4月,绑架了13名在
金三角经济开发区赌场的中国人,在拿到830万美元赎金后放人。
2011年4月3日,糯康团伙在湄公河水域金木棉附近武装劫持“中油1号”“渝西3号”“正鑫号”3艘货船及船员29名,其中中国籍17名,缅甸籍12名。
2011年5月2日,在湄公河距离“金三角”经济特区上游约50公里处水域,中、老双方各1人遭该团伙枪杀。
2011年8月23日,糯康团伙在湄公河流域三颗石附近武装拦截旅游客船“金孔雀1号”(载24人,其中游客17人、船员7人),抢劫游客相机、
金项链等财物价值8万余元。
2011年10月,“糯康集团”制造“
湄公河惨案”。经过调查,泰国警方认定,金三角毒枭糯康,与事件脱不了关系。泰国方面随后悬赏200万
泰铢,约合6.4万美元,通缉糯康。
2012年5月10日,被抓获后由
老挝依法移交
中国。9月20日上午9时30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糯康、桑康、
依莱、
扎西卡、
扎波、
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
故意杀人罪、
运输毒品罪、
绑架罪、
劫持船只罪公开
开庭审理。
2012年11月6日,判处死刑。与其余六名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共计人民币六百万元(连带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
2013年2月24日,
昆明市中院依法向糯康送达最高院
死刑复核裁定书。
2013年2月26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糯康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2013年3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照
执行死刑命令,在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下对四名罪犯执行死刑。法院采用注射方式对四名罪犯执行死刑。
审讯过程
公审过程
2012年9月20日上午9点30分,
湄公河“10·5”惨案就将在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前,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糯康、桑康、
依莱、
扎西卡、扎波、
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
故意杀人罪、
运输毒品罪、
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依法向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当庭翻供
2012年9月20日上午庭审的问答时间持续了3个多小时,最先接受讯问的是糯康,而在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时,糯康却突然对策划、参与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等罪行矢口否认。
公诉人:2011年的10月5日,你有没有参与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中国船上放置毒品的
犯罪事实?
糯康翻译:他说他没有跟他们去,他们自己做主去的。
公诉人:你有没有指挥、策划、参与,直接回答我的问题。
糯康翻译:没有。
担任此次庭审公诉人的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四处主诉检察官李凌说,对于糯康的当庭狡辩和回避问题的情况,他们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就已经预料到了。
公诉人李凌:因为案件审查有一个必经环节是要我们提讯犯罪嫌疑人,我们就发现,在这个过程中,一开始接触他,他还有一些避重就轻的回答。后期的几次提讯当中,可能他考虑自己所要承担的
刑事责任比较重,所以他的思想就发生了变化了,他就不愿意再陈述他参与犯罪、指挥犯罪的相关情节了,在这个阶段我们就预料到了。
糯康在庭上采取了简单回答或不正面回答的方式来回避问题,而公诉人却并没有继续追问。公诉人李凌说,对于糯康在庭上出现的这种情况,他们会采取两种方式来应对。
公诉人李凌:一种应对方式就是说,我们之后要出示大量的证据;还有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要对被告人再次质询,比如说逼问他:你说你不是集团的老大,那么为什么其他人都指正你呢?实际上今天的案子中,我们认为没有这个必要了,因为你本案当中6名被告人,其他5名被告人都非常明确的回答了我们的问题。
在随后的法庭询问中,桑康、
依莱等其他5名被告人均指证糯康策划实施了湄公河“10·5”案件,是所在
犯罪集团的首领。在对集团的二号人物桑康的询问中,桑康直接指认是糯康指使他们实施的“10·5”惨案。
公诉人:在组织里面是谁决定要作案的?
桑康翻译:糯康,是糯康。
公诉人李凌说,糯康的当庭狡辩,将会影响对他的判决。
公诉人李凌:实际上我们国家的刑法有了非常明确的规范,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人,这样的他们的态度我们是肯定的,在量刑环节我们也要予以酌情从轻处理。如果是你本身参与了罪行,非常庄严的
法庭审理过程当中,还否认自己的罪行,这种翻供行为,实际上在量刑过程当中也是要考虑的。
当庭悔罪
2012年9月21日上午9点,庭审第二天,一上午的举证
质证,糯康及其它五名被告人认真的听了整个过程。当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完第一组证据完毕之后,审判长问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时,糯康当场悔罪,表示自己做错了,请求中国政府从宽处理。
审判结果
一审宣判
2012年11月6日下午两点,事件造成13名中国船员被害的
湄公河“10·5”惨案的糯康、
桑康·乍萨、
依莱、扎西卡、扎波、
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在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根据相关司法协定,
泰国、
老挝13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糯康
犯罪集团的相关
犯罪事实。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6名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
劫持船只等罪名成立,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扎波一审被判
死缓,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扎拖波
有期徒刑8年。
6名罪犯均当庭表示将上诉。
二审裁定
一审判决送达后,糯康等6名被告人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12月20日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一案进行二审公开
开庭审理。
庭审中,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各被告人的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全案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对6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6名上诉人的辩护人分别发表了辩护意见。糯康拒不承认一审时犯罪供述事实,自称无罪并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20日的庭审经过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阶段,糯康等6名上诉人作了最后陈述。二审法庭依旧采取现场翻译与
同声传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糯康等人在庭审中使用其通晓的语言参与诉讼。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休庭后
合议庭进行评议,案件将择期宣判。
老挝、泰国驻昆领事馆官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30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13年2月26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4人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另两名被告人扎波、扎拖波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8年。
民事赔偿
案件一审宣判中,法院同时判决该案的6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
人民币600万元。
据了解,这600万元来自糯康的赔偿。而他本人在一审开庭时就当庭表示,他还有一些钱,能够做出赔偿,希望得到宽大处理。
昆明中院法官杨晓萍介绍,部分附带民事原告人对赔偿数额不满意,一审宣判后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严格按照法律作出,因此维持了原判,
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法院将着手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这也是当前被害人及其
近亲属比较关心的问题。被害者家庭能从中获得20余万至50万元不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