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枷是
明清时代的
刑具,又称为
站笼。它前面长,后面短,长的一端触地。笼上有口卡住
囚犯颈部,
昼夜站立,直至死去,也有的先在脚下垫物,套定卡住脖子后再撤出垫物,致囚犯悬空
窒息而死。它常用于处死钦定的案犯,犯人只能站不能坐,有的狱吏将其高度降低三寸,使囚犯站不直,只能稍微屈腿勉强支撑,有的囚犯家属花钱贿赂狱吏,雇人用背找托着囚犯屁股,使其半坐休息,不至于死得太快。
发展历史
由来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
刑具。将犯人
枷项后绑在
衙门之前或闹市之中示众,又是一种残酷的刑罚。
枷本来是一种农具,又叫做柫或
连枷,其样式是在一根长竿的一端固定一 节活动的短竿,人用手挥起长竿,带动短竿,用来击打堆在禾场上的稻谷。古代齐地所说道“
耒耜枷芟”,指四种常用的农具,枷为其中之一。现代在一些偏僻的乡村里,仍然可以看到有些农民使用这种原始的农具打稻谷。由枷字的本意又引申为“击打”的意思,如《后汉书·马融传》里的“枷天狗,绁坟羊”一句中,“枷”字即可解释为“击打”。枷作为
刑具,早在商、周之际就开始使用了。《
周易·噬嗑》篇有“
何校灭耳”一句,前人注解说:“校,枷也,罪重械其首也。”显然,那时的“何校”(即“苛[疑为“荷”,通假字——骨头注]校”)就是后来的
枷项。除
《周易》之外,枷项的做法最早见于《
晋书·石勒载记》,其中写道,东晋
建威将军阎粹怂恿并州
刺史东瀛公
司马腾捕捉并州的
胡人卖给富家作奴隶,得到的钱财补充军需。南朝
萧子良《净住子》云:“壁如牢狱重,囚具婴众苦,抱
长枷,牢大械,带金钳,负铁锁。”可见,这时的枷已成为监狱中管理囚犯的一种常备器械了。
北魏
北魏时,朝廷正式颁定枷为官方
刑具之一,所以后世有人认为枷“始自
后魏”。北魏
孝文帝太和年间,枷的制作还不统一,当时法官和州郡长官普遍制造重枷、大枷。除了用枷之外,还给犯人的脖子上挂石块,绑石块的绳子深深勒进皮肉里,甚至勒断项椎骨。太和五年(481),
魏孝文帝元宏下诏说,若不是犯下谋逆大罪且有真凭实据的犯人,不许用大枷。但什么才算是大枷,还没有固定的标准。
永平元年(508)七月,魏
宣武帝元恪下诏让
尚书检查各地所用的枷和杖的违制情况。
尚书令高肇,
尚书仆射清河王元怿,尚书
邢峦、李平和尚书江阳王元继等人,经过调查,把有关情形及处理意见奏知宣武帝,经圣旨批复,规定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用来惩罚叛逆谋反者,各台寺州郡原来制造的大枷都要焚毁,不许再用。这时规定的枷的尺寸虽然仍旧相当大,但毕竟有了可以参考的统一标准。
从北齐、北周到隋,都沿袭北魏的法规,普遍用枷。《齐律》规定:“罪行年者锁,无锁以枷,”《周大律》规定:“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这都说明枷在这时是不可缺少的
刑具。隋开皇年间,朝廷也曾对枷和杖的大小作了具体的规定。
宋代
对枷的重量有一定的限制。开始规定,枷分二十五斤和二十八斤两个等级。景德初年,提点
河北路刑狱
陈纲上书请制杖罪,并且提议增设十五斤重的枷为三等。宋真宗
赵恒准奏,下诏颁布施行。但在实行的时候,枷的重量常常超出规定。尽管在
宋太平兴国三年(978)曾颁发过不得以铁为枷的诏令,铁枷仍被某些酷吏使用。金代的枷常常超出规定,
泰和四年(1204)七月,
金章宗完颜璟曾派官员到各地巡视,对滥用重枷的现象予以查究,但并不能彻底禁绝。
明代初年
明代初年,太祖
朱元璋诏令统一枷的型号。规定枷长五尺五寸,两端宽一尺五寸,用干木制作,
死刑犯人戴的枷重三十五斤,徒罪、流罪犯人戴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戴的枷重十五斤,长短轻重的数据都刻在枷上。
洪武二十六年(1393)诏令,凡在京的各
衙门所用的
刑具都必须经过检查,符合规定的标准才准许使用。而且,各种刑具必须由指定的地方制作,不得随意制造使用。如规定由
应天府采办
笞杖、
讯杖等杖具,
龙江提举司成造枷枢,
宝源局打造铁索铁镣等。但是,实际上明代用枷超重的情况比以前各代更厉害,由宦官控制的
东厂、
西厂和
锦衣卫的大小爪牙们
嗜血成性、杀人如草,他们用的枷越做越重、越做越奇。
因为正德年间的
枷号的做法过于残酷,
明世宗朱厚骢即位时不得不作些纠正。嘉靖元年(1522),世宗诏令两京法司和锦衣卫,在天气炎热时对该枷号示众的囚犯要暂免枷号,以显示圣上
恻隐之心。但过了不久,又变本加厉地恢复正德时的旧规。嘉靖年间有不少人枷号的时间为一个月或两个月,结果期限未满就戴枷而死。
万历年间
万历年间,明神宗
朱翊钧又制造一种新式
刑具,名叫立枷。这种枷前面长,后面短,长的一端触地,犯人被枷住脖子,身体只能站在那里支持,
跪坐都不可能。立枷“重三百余斤,犯者立死”。
东厂和
锦衣卫对皇帝钦定的案犯,常常要用立枷,犯人大多在一天之内就送了命。如果有不能很快即死的,监刑的
校尉就把枷锉低三寸,这样,犯人就站不直,只能稍微弯曲着双腿,勉强支撑,不一会就力量用尽,气绝身亡。如果犯人不是
厂卫注意的重要案犯,或者在没有仇家监督的情况下,犯人的家属就花钱雇佣乞丐,让乞丐夜间用背扛着受刑者的臀部,让他半坐在乞丐身上,这样可以稍微休息一下脚力,不至于速死。还有人说,受刑者每天生吃一只猫,可以提精神,抗折磨,不知是否真的有效。被立枷枷死的人不可胜数,大多是因为得罪了厂卫的头目,而被用这种方法害死,只有万历二十年(1592)乐新炉、
诸重光是因为奏事不实,触怒了
万历皇帝朱翊钧,于是皇帝亲自下令,让
东厂把乐、诸二人用立枷处死。当时还有一个规矩,受刑者如果在不满应该
枷号的期限内死去,监刑者不准家属提前收尸,只是把他的尸体就地用土掩盖一下,必须等到了期限,监刑者向上司回报之后,才准许将尸体运走安葬。如果是夏天,到安葬时,尸体的血肉已经腐烂净尽,只剩下一具骷髅了。所以,万历时的
士大夫们谈立枷则色变,认为它的残酷性超过
大辟。天启时,
魏忠贤主持东厂,也爱用立枷,先后枷死六七十人。
明毅宗朱由检即位时,听说立枷特别残酷,就问左右这立枷是干什么用的,太监王体乾回答说,是用来惩治
巨奸大恶的。毅宗说:“虽然那样的人应该惩办,但他们受这样的刑罚也太可怜了。”据说,当时魏忠贤在旁边听了毅宗的这句话之后,吓得直缩脖子。不久,毅宗除掉了魏忠贤,直到明朝亡国,再也没有使用立枷。
演变
立枷发明之初,只用来“
枷示”
轻刑犯人,目的是为了起一个“警示”作用。但是后来发现用这个方法可以使被枷示的犯人慢慢儿死去,于是立枷的作用,就由“警示”而逐渐变为“不用呈报上宪”即能执行的死刑了。后来就演变成了
站笼,它是明清时代的
刑具。站笼常用于处死钦定的案犯,犯人只能站不能坐,有的狱吏将其高度降低三寸,使囚犯站不直,只能稍微屈腿勉强支撑。这种特制的木笼上端是枷,卡住犯人的脖子;脚下可垫砖若干块,受罪的轻重和苟延性命的长短,全在于抽去砖的多少。有的死刑犯会被如此示众三天后论斩,有的则被活活吊死。据记载晚清一名叫
刘松廷的滇戏演员也是死在站笼里。他因
武生功夫了得,被诬偷了云南藩台的银子而将其装进站笼逼供,因忍受不了折磨自行踢开脚下砖头被吊死。官腐刑苛可算是大厦将倾前的表象吧。
古代欧洲也有与
站笼类似的
刑具,被称为囚笼。中世纪的教会常用,因为可以避免流血。欧洲的囚笼形状各异,五花百门,有的似圆柱体可以转动,有的让人站不得、坐不能,长时间地折磨犯人,因此很多犯人因此而身体畸形。
立枷王
王紫稼是明末清初昆剧演员。原名稼,字紫稼,亦作子嘉,子,长洲人。工旦,精于歌舞弹唱,善作新声,所演
《会真记》红娘,时人称绝,
崇祯十年(1637)时与清初
江左三大家钱牧斋、
龚鼎孳、
吴梅村都有交往。清顺治八年(1651)王紫稼随龚鼎孳北游京师,钱牧斋作十四绝句赠别,龚亦有“玉喉几许骊珠转,博得虞山绝妙辞”的和韵之作。顺治十一年秋,吴梅村在京师重遇紫稼,作
《王郎曲》,稍后的
尤侗《艮斋杂说》亦记:“予幼所见王紫稼,妖艳绝世,举国趋之若狂。年已三十,游
于长安,诸贵人犹惑之。吴梅村作《王郎曲》,而龚鼎孳复题赠云云,其倾靡可知矣。”
王紫稼于清顺治十一年左右南归,被御史
李森先以纵淫不法罪,重杖,立枷死。娄东无名氏《
研堂见闻杂记》记其始末略云:“优人工子,善为新声,人皆爱之。其始不过供宴剧,而其后则诸豪胥奸吏,席间非子不欢,缙绅贵人,皆
倒屣迎,出入必肩舆。后弃业不为,以夤缘关说,刺人讥事,为诸豪胥耳目腹心,遨游当世,俨然名公矣!一旦走京师,通辇下诸君。后旋里,扬扬如旧。其所污妇女,所受馈遗,
不可胜记。坐间谈及子,无不咋舌,李公廉得之,杖数十,肉溃烂,乃押赴阎门立枷,顷刻死。”被
官府定性为恶人、被文人定性为妖人的王紫稼,就这样以一种“非常态”的形象,在屈辱、惊吓和疼痛中,草草结束了生命。
至于
王紫稼该不该死,以及为什么该死,王紫稼的朋友持有不同的看法。同是王紫稼和
李森先朋友的龚芝麓,就在《王郎挽歌》里婉转地说道:“只愁
卫玠应看杀,那得焚琴汝辈人。”在读书人看来,王紫稼的横死,或者李森先的杀法,都太“
煞风景”,不够风雅。由此想来,读书人的人情,真是薄得要命,淡得可怕。相比较而言,倒是王紫稼那些同道中的朋友,还算情深意重。正如诗云:“昆山腔管三弦鼓,谁唱
新翻《赤风儿》?说着苏州
王紫稼,勾栏红粉泪齐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