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员是指国家为了加强
税源管理,建立的税务管理人员亲自接触纳税人、了解掌握辖区内纳税人
税源及其变动情况,克服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税源情况了解不足,掌握不实,疏于管理等问题的一项制度。
详细内容
税源管理则相对狭小和易于琢磨。两者在内涵与外延的区别,对于税务工作者来说显而易见。
两者的不同还带来对税务工作人员身份或职责的划分上的差异。如果将从事税收管理的人员都称之为税务管理员的话,那么除了基层中从事
税务稽查和直接在办税服务厅工作的税务人员以外的税务人员都应属税务管理员范畴。
而只将从事税源管理的人称之为管理员,这一群体从理论上应少于上述的人群。
因此,既然称之为一种制度,首先应该解决一个制谁的度,其次再解决制啥的度。这事关提出和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将税务管理员定义为,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隶属于税源管理部门。此定义告诉我们,税务管理员是基于税源管理的需要而提出的。
那么,为什么没有把从事税收管理的人员统称为管理员而仅仅将从事税源管理的人称之为管理员,现在提出的管理员制度与过去的专管员到底有什么区别,或者为什么要区别?回答这些问题,要从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演变过程中去理出一条是思路。
税收专管员制度的雏形
建国初期,为了适应私人
资本主义经济和多税种、多次征的
复合税制的需要,在税收的征管形式上,采取了以各税分管、固定管户(片、区)为主的征管模式。各税分管体现在,按生产环节的货物税、工商业户的
工商税和
地方税这三条线,分别设置三个科(股)来管理。固定管户体现在,在大中城镇则基本按行业,
小城镇按区域或按行业和区域相结合,进行专责管理。这可称之为我国的税务专管员制度的雏形。
纯正的税务专管员制
纯正的税务专管员制度诞生于上个世纪的五十年代。
1956年全国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后,我国全面进入
计划经济建设的时代。为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建设需要,税收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
税制改革到最后,
国营企业只纳一种税,
集体企业只纳两种税。
因此,在征管上已经没有必要继续实行分税管理的形式。而被一员到户,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人的征管模式取而代之。
可见,历史上的税务专管员制度的最大特点有两个,就是
各税统管与征管查于一人。
大量探索
在此之后,为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税收征管体制的变革上,全国各地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不同程度进行了大量了探索。但综观这些改革的共同特点就是为破解征管查于一人或一身的弊端。到上个世纪之末,全国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基本建立起了
税款征收、
纳税管理与纳税检查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征管体制。
在较好的解决分权的问题的同时,税收基础尤其是税源管理弱化的矛盾却越来越突出。在税收管理中出现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弊端,致使纳税户大量漏征漏管,
纳税申报不准、不实,税源底册不清、不明,计算机监控的信息数据成了
数字游戏、
垃圾信息.税务稽查的依赖度越来越高。
税收收入在突飞猛进的增长,
税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在突飞猛进的塌方。造成这些问题在税务机关内的根源就是在改革中没有很好解决税务管理
岗位职责问题。说到底,就是没有把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尤其没有对管什么事做出明确、详尽的规范。
正是由基于此,对税源实行户籍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的呼声一
浪高过一浪。因此,税务管理员的诞生首先应该由基于此。即基于税源户籍管理而产生才是其根源所在。
另一方面,将非从事税务稽查和直接在办税服务厅工作的税务人员统称为税务管理员,以及依次去划分
工作职责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容易回到征管的
老路。但如果只将主要负责税源户籍管理的人员称之为税务管理员,而将其他诸如纳税评估、
税负核定的人员以及担负纳税检查(这里指不涉及税收立案的
日常检查和清理漏征漏管)的
职责分离出来交由另外一些人员去负责实施,就既可以作到职责明晰、相互分工,又会在执法环节上形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
工作机制。
从而是哪些人管什么事更加具体化,也只有这样,才能去真正较好的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顽疾。
主要职责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
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
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一、负责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
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工作。
二、负责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一)新办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及税种鉴定;
(三)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
(五)纳税人停业、歇业、复业的调查;
(六)对纳税人户籍的巡查、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以及非正常户的处理。
三、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管理;对纳税人逾期申报,欠缴、查补税款以及
滞纳金、
税收罚款的催报催缴;配合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实施。
四、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
五、负责对分管区域内实行
定期定额和
核定征收纳税人定额核定、
应税所得率等
征收方式核定或调整的调查核实以及有关通知的送达。
六、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
一般性违规
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的提出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七、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
纳税申报方式、
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申请减免税、税前
扣除项目、申请退税的调查核实。
八、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纳税情况及相关涉税事宜的日常
监督检查。
九、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
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
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
十一、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设置帐簿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
财务会计制度和
会计处理方法备案的管理;对
会计制度与税收差异建立
台账进行管理。
十二、负责对分管区域内
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资格的调查核实与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调查核实。
十四、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或审核评税工作。
十五、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调查核实工作。
(一)对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调查;
(三)对外埠纳税人
销售货物报验登记的审查、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初审及发票的缴销;
(四)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种类、数量、版面的初审;
(五)对纳税人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调查核实;
(六)对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和税控装置,以及遗失
税务登记证件的调查核实;
(七)对有合并、分立、破产、欠缴税款等情形的纳税人或其
法人代表出境事宜的调查核实。
十六、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年度征管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和归档。
十七、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税源的监控管理,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
生产经营、
财务核算情况,做好税源
动态分析,定期编报税源分析和
预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