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法学派指的是19世纪末叶以来
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后来更是成为二十世纪西方三大法学派之一。西方
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
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
社会现象,强调法对
社会生活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
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
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
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法国A.孔德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
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英国
社会学家H.斯宾塞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
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
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
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
奥地利社会学家L.贡普洛维奇认为
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法是社会中统治集团通过
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法的原则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
法国社会学家G.
塔尔德和美国社会学家L.F.沃德等人则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中的
心理学法学派创始人。19世纪末
新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德国法学家R.von
耶林和新黑格尔法学首创人J.柯勒,也被认为是早期社会法学派的首创人。耶林认为“法律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20世纪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奥地利法学家E.
埃利希、德国社会学家M.韦贝尔、法学家H.
坎托罗维奇和美国法学家R.庞德等。与早期社会学法学家的主要区别是:他们不仅认为法是一种
社会现象,而且特别强调
法的社会作用和效果;他们不是强调
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强调
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他们不是仅从
人种学、生物学或心理学一个角度,而是综合各门学科解释
法律现象。·····
庞德曾将社会
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主要是
分析法学派和
自然法学派)的区别归纳为以下几点:该派着重
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它将法当作一种
社会制度,认为可以通过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并以发现这种改善手段为己任;它强调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它认为
法律规则是实现
社会公正的指针,而不是永恒不变的模型。
在20世纪的
西方法学中,还有不少派别虽与庞德等人的社会法学派观点有所不同,而在许多基本观点上又极为类似,因此可列为社会法学派的支派,如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见狄骥)、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派、
欧洲大陆各国的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
北欧各国的
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以及心理学法学派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学派在理论上并无显著改变,但在
方法论上日益与自然科学或
综合学科结合而成为一种
应用法学。
所谓法学流派,实际上是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在对法进行定义的过程中,因
研究方法、
研究角度、视野
宽窄等的不同,对法做出了不同的定义。与社会法学派向对应的主要法学流派主要包括
自然法学派、
综合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更强调法的
正当性,即立法、司法、执法,以及
法律制度、法律理念本身是否符合最广大人类的
普世价值观,认为在
实然法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标准,即
应然法,凡是不符合应然法的实然法都不是真正的法,即“恶法非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更强调法的来源,认为凡是由法定立法权的
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的
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真正的法;而缺失对立法权正当性、立法程序正当性、实然法本身正当性的考量,所以是“
恶法亦法”,如德国
法西斯的《消除人民痛苦法》。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认为能够在
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我国《
继承法》实施之时,虽然将女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当时在我国很多地区,女儿的
继承权是根本无法得到保证的;所以继承法将女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在社会法学派看来,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仅仅是纸面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