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
以社会学观点方法研究法律的法学流派
社会法学派指的是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后来更是成为二十世纪西方三大法学派之一。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说法
法国A.孔德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奥地利社会学家L.贡普洛维奇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法是社会中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法的原则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
法国社会学家G.塔尔德和美国社会学家L.F.沃德等人则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中的心理学法学派创始人。19世纪末新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德国法学家R.von耶林和新黑格尔法学首创人J.柯勒,也被认为是早期社会法学派的首创人。耶林认为“法律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20世纪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奥地利法学家E.埃利希、德国社会学家M.韦贝尔、法学家H.坎托罗维奇和美国法学家R.庞德等。与早期社会学法学家的主要区别是:他们不仅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特别强调法的社会作用和效果;他们不是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他们不是仅从人种学、生物学或心理学一个角度,而是综合各门学科解释法律现象。·····
学派介绍
庞德曾将社会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主要是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的区别归纳为以下几点:该派着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它将法当作一种社会制度,认为可以通过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并以发现这种改善手段为己任;它强调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它认为法律规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而不是永恒不变的模型。
在20世纪的西方法学中,还有不少派别虽与庞德等人的社会法学派观点有所不同,而在许多基本观点上又极为类似,因此可列为社会法学派的支派,如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见狄骥)、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派、欧洲大陆各国的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北欧各国的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以及心理学法学派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学派在理论上并无显著改变,但在方法论上日益与自然科学或综合学科结合而成为一种应用法学
流派关系
所谓法学流派,实际上是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在对法进行定义的过程中,因研究方法研究角度、视野宽窄等的不同,对法做出了不同的定义。与社会法学派向对应的主要法学流派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综合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更强调法的正当性,即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制度、法律理念本身是否符合最广大人类的普世价值观,认为在实然法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标准,即应然法,凡是不符合应然法的实然法都不是真正的法,即“恶法非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更强调法的来源,认为凡是由法定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真正的法;而缺失对立法权正当性、立法程序正当性、实然法本身正当性的考量,所以是“恶法亦法”,如德国法西斯的《消除人民痛苦法》。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我国《继承法》实施之时,虽然将女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当时在我国很多地区,女儿的继承权是根本无法得到保证的;所以继承法将女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在社会法学派看来,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仅仅是纸面上的法律。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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