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又称“
视学”。视察、监督及指导学校、
教育行政机构及其他教育部门工作的教育专业人员。中国清代
提督学政的别称。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学部奏定各省
提学使司设省视学,各级
劝学所各设视学一人。1913年教育部设督学室,视导全国教育。1931年公布《
教育部督学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度废除督学制度,改设
视导员。1983年7月,教育部提出《建立普通
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明确了督学的任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职权与条件。各省(市、自治区)随之也建立了督导组织。其职责:代表同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在所辖地区内执行教育督导任务。
[supervisor;educational inspector]旧时主管教育的部门中负责视察、监督学校工作的人,是提督学政或
督学使者的简称。
1、名词,意指就是负责
教育行政机关中视察、监督学校工作的人员。也指由政府按
法定程序聘任,依据教育
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指导、评价教育工作的人。从行政层面划分,督学包括
国家督学和地方督学。从职业属性划分,督学又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邀督学。
民国后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督导所属及学校的专员亦称“督学”。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异二·王祭酒》:“吾郡
历城明翰林王公敕,字云芝,成化甲辰
进士及第第三人……官河南、四川督学。”清田兰芳《明河南参政袁公墓志铭》:“公(袁可立子袁枢)实出於潘母。美仪观,多大略。年十二入州庠,见赏於督学何公应瑞。”《儒林外史》第八回:“蘧公子道:‘家君做县令时,晚生尚幼,相随敝门伯范老先生在山东督学幕中读书。’”
沙汀《防空》:“但那成为谈笑中心的督学马上玩着眼势,意思是要大家让他本人来说明一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
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
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符合前款
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十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