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
商事交易上的程序法
电子商务立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序法,它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范围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我们认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2、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
虽然拟定电子商务法时经常提及比较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但电子商务法所依据的原则及其条款也应适用于不太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传、传真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最初以标准化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发出数字化信息,后来在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改为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电传形式或计算机打印的传真、复印件形式来传送。一个数据电文可能最初是口头传递的,最后改用传真、复印件,或者最初采用传真、复印件形式,最后变成了电子数据交换电文。
3、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及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法、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
立法目的
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数据电文的使用正在急剧增多。然而,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法律效力(或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起草电子商务法的目的,是要向电子商务的各类参与者提供一套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克服进一步使用电子商务所遇到的法律障碍。
2、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电子商务单独立法,是因为国家有关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备或已经过时,是因为那些文件起草时还没有预见到电子商务的使用。在某些情况下,现行法规通过规定要使用“书面”、“经签字的”或“原始”文件等,对现代通信手段的使用施加了某些限制或包含有限制的含义。尽管国家就信息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也无法完全相信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此外,在日益广泛使用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的同时,也有必要对传真、电话和E-mail等通信技术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范。
3、鼓励使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电子商务法的目标包括使电子商务的使用成为可能或为此创造方便条件,平等对待基于书面文件的用户和基于数据电文的用户,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在商务活动中的作用。这些目标都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国际、国内贸易效率的关键所在。从这一点讲,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不是要从技术角度来处理电子商务中的关系,而是创立尽可能安全的法律环境,以便有助于通信各方之间高效率地进行电子商务活动。
立法原则
在构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把握一些立法原则,即制定法律的基本出发点和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向和准则。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对各项电子商务制度和法律环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
世界各国
1.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在电r.商务中建芝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立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参与电子商务的各种主体,出于不同的利益动机,必然发生冲突,为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的,确立中立原则很重要。
2.自治原则
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交易规则,是交易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
3.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针对交易双方进行交易过程中的知情权问题,即双方必须都拥有获知对方信息的权利,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数据传输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而且在这种传输过程中保证公正、公开、公平。同时也包括电子交易证据的平等待遇问题,即电子签名和文件应当与书面签名和文件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4.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产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务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卜的安全措施,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譬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电子签名的标准,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肢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安全程度应与传统纸面形式相同。
中国
结合我国国情,为不断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如下原则:
1.协调性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使立法最人限度地与国际接轨,避免因过分强调国家立法权和国情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这是因为电子商务是一种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它的法律框架也不应只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适用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问的认可和遵守。
电子商务立法应与现行立法中有关忙面、签名等规定和有关远程合同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跨境交易法等相互协调。电子商务仅在一定程度上,而并没有彻底改变现行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如利用电话、电视、传真、电传等方式进行交易的传统电子商务也具备以网络为平台的现代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互不谋面、无纸化的特征;现行的国际贸易方式也具备一定的开放性等。
协调好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利益关系,如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商标权域名权之间的冲突、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尤其是要协调好电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没有消费者的广泛参与,就没有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应使消费者获得不低于其他交易形式的保护水平。
2.超前性原则
电子商务的进行离不开有关技术的支持,如保障交易安全的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电子支付制度等都是以密码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的支持为基础的,如果立法将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等制度依附于某一特定的技术,而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使得建立在先前某特定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电子支付等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不能适应新技术条件下电子商务对安全的需要。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征要求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相关技术和范畴进行立法时必须采取超前性原则,以适应电子商务技术和电子商务自身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追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保持法律的连续和稳定。
3.兼容性原则
兼容性原则指电子商务立法要与过去的、现 在的和将来可能出现的技术手段、技术标准相兼容。
在网络和信息时代,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这就对以网络和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了特殊的要求。电子商务立法对所有涉及的诸如电子商务、签名、认证、原件、书面形式、数据电文、信息系统、相关技术等有关范畴应遵循兼容性原则,而不能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标准,以适应技术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
4.安全原则
所谓安全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对交易安全的需要。安全性原则要求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要求网络和信息应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从国外方法的有关规定来看,都是通过规定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等具体制度来保证信息和交易安全,把交易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使命。
5.鼓励促进原则
2l世纪是网络与电子商务的时代,电子商务将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很不成熟,随着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化通信手段在商务交易中使用的急剧增多和进一步的发展,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这种电文本身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为此,需要通过法律加以鼓励和引导,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于土术发展和技术标准、税收、市场准入等方面着手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向电子商务的各类参与者提供一套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的规则,确定如何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平等对待基于书面文件的用户和基于数据电文的用户,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在商务活动中的作用,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交易活动,使电子商务的应用成为可能,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并提高国际、国内贸易效率。
由于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同程度较低,因此,政府应担负起引导职责,从政策、法律一卜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宽松的经营环境,努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电子商务。
7.灵活性原则
灵活性原则要求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保留鲜明的民族特色,把鼓励和发展电子商务作为寺法的前提.适度规范、留有牵间、利干发展。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4 14:26
目录
概述
适用范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