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战犯
由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A级战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胜的同盟国先后设立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把轴心国的某些国家领导人当作首要或主要的战争罪犯加以逮捕、侦察、起诉、审讯和判刑。这些首要或主要的战争罪犯有时又被称为“甲级战犯”(Class A War Criminals)。
名词解释
之所以使用“甲级战犯”的称呼,是因为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六条,以及《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五条中,破坏和平罪都被列为法庭管辖权的(甲)项,即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普通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分别被列为(乙)项和(丙)项。在纽伦堡法庭受审的戈林等22名主要纳粹战犯和在东京法庭受审的东条英机等28名主要日本战犯,都是被控主要犯有破坏和平罪或侵略罪的战争罪犯。因此,这些人通常被称为“甲级战犯”,而这两个审判也常被称为对德、日甲级战犯的审判。被称为“甲级战犯”的大都是侵略战争中的元凶罪魁。他们的特征主要有两个:一是他们的地位很高、权力很大,属于国家领导人的范围;二是他们都犯有纽伦堡和东京宪章中所规定的(甲)项罪行———破坏和平的罪行,即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的罪行,而这种罪行是法庭所认为“最大的国际罪行”,是“包括全部祸害的总和”的罪行。
依照一般国际惯例,甲级战犯大都是由国际军事法庭审判,而犯有普通战争罪行或违反人道罪行的乙级或丙级战犯,一般都由犯罪地国(暴行实施所在地)的国内或当地军事法庭审判。
战犯分类
甲级
为犯有“破坏和平、发动侵略战争”的战犯。详细控罪指:“作为领袖、组织者、鼓动者或从犯;策划、执行计划或秘密计划;发动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之战争。”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受审的甲级战犯全都被控以上罪名,另加其他对个别国家发动战争的罪名。甲级战犯主要为掌握决策权力的军队或政府中之高层。
乙级
指犯有“战争罪行”,一般指控包括“下令、准许或容许虐待战俘或平民”或“故意或鲁莽疏忽责任,未有阻止暴行”。部份甲级战犯同时有被控以此“战争罪行”。
丙级
指犯有“违反人道罪行”,多数指控实际执行杀害或虐待者。
战犯名单
四次提名
其他: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武藤章在外地逮捕。桥本欣五郎在国内单独逮捕。
外国名单
1945年9月11日に逮捕命令(15名)
テイ・モン(日本占领中的驻日缅甸国大使)、昂山(缅甸大使馆陆军武官,缅甸独立军组织者)、何塞·帕西亚诺·劳雷尔(日本占领中菲律宾总统)、贝尼尼奥·阿基诺一世(菲律宾国民会议议长,前菲律宾总统贝尼尼奥·阿基诺三世的祖父)、ホルゲ・ヴァルガス(驻日菲律宾大使)、ワカタン・ウィチット(驻日并列大使)、钱德拉·鲍斯(印度独立运动家,亚里安人义勇军领导人)。
阿尔弗雷德·冯·克雷奇默尔(驻日德国国大使)、 阿尔弗雷德·冯·克雷奇默尔(德国大使馆武官・陆军中将)、ヨーゼフ・マイジンガー(德国大使馆付警察武官)ジョシアス・パンディユンスト(东京无线电荷兰语广播员)、リリー・アベック(东京无线电德语广播员)、チャールズ・H・クーサンス(东京无线电・澳大利亚人广播员・少校,战俘)、ジョン・ポーランド(上海无线电・澳大利亚人广播员) 东京玫瑰·户栗郁子(东京无线电广播原稿员・美国人)
最终审判
终审结果
综述
1948年11月12日,东京审判终审判决。
绞刑
终身监禁
有期徒刑
重光葵(7年)、东乡茂德(20年);
判决前病死
永野修身(1947年1月5日)、松冈洋右(1946年6月27日);
免除追诉
大川周明(靠假装精神异常而被免除追诉)
合祀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03 09:41
目录
概述
名词解释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