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湖南省人民
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省国防科工办为省
人民政府主管国防科技工业的
直属机构。
职能调整
(一)将原省计划
委员会、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国家及省有关
计划管理的职能,交给省国防科工办。
(二)将省物资
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
行政管理的职能,交给省国防科工办。
(三)按照
政企分开的原则,省国防科工办对省属军工企业由直接管理逐步过渡到行业管理。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湖南省国防科工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
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并结合全省实际,研究制订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拟定全省军工
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编制全省军工
固定资产投资、军转民和各专项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军工
企事业单位军转民与地方经济结合工作,并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推进结构调整。
(三)督促、检查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军品科研、生产、军贸、
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及协作配套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组织实施民用部门承担的军品团套和整机科研工作;负责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与军方签订的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报批并监管合同执行;负责全省地方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科研生产资格的审查和申报工作;负责全省地方军工企业有关军品的各项计划、项目的汇总、报批等工作。
(四)负责全省三线企事业单位调整、改造、搬迁的
区域规划、计划和组织实施以及战时军工生产动员线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管理全省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保密、情报、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六)管理国家安排我省的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技术基础科研费、民口军品配套及整机研制费和国家有关专款。
(七)拟定
地方性有关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配套政策、法规,建立
区域性的保军环境;指导全省军工
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和
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军工单位稳定。
(八)负责协调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同
地方政府部门的关系;协助省内军工单位解决能源供应、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的土地征购、
环境保护等有关问题。
(九)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
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全省军工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和军品外贸等有关工作。
(十)负责考察和配备直属军工企事业单位的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协助军工企业集团抓好军工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指导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信访等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湖南省国防科工办设6个职能处(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组织全行业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制订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机关文秘、督办、档案、机要、保卫、保密、信访、接待、宣传和综合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全行业发展和军转民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承办有关法律、法规事务;提出全行业
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企业集团发展、企业改革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资产、财务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行业的国家安全、档案、保密工作。
规划建设处
研究拟定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军工建设、军转民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省军工科研、
固定资产投资、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和各专项计划;负责管理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行业基建技改年度综合计划的上报下达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研制、建设、利用外资、
高新技术、重大科技项目的论证;组织办理全省军工单位、军品生产线调整等有关手续;负责外事外经的有关工作;承担省军民结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战时军工生产动员线的有关工作。
科技质量处
研究提出全行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上报下达并组织实施;组织国防科技工业高新技术、重大科技项目、军民柄两用技术、军转民的研究开发,协调处理开发、试制、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民口军品配套和整机研制管理工作;负责科研成果、专利的保护和新技术推广以及科技情报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国外先进军工技术的引进和应用;组织执行国防科技工业的质量、
计量标准和
技术规范并监督检查;组织科研、生产、设计、建设的
质量保证体系认证;配合组织军品科研生产的资格认定和许可,承担民品
生产许可证、
商标注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报和发证工作。
组织编制全行业
生产经营、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财务发展目标和
年度计划的上报下达;负责全行业
经济运行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民口军品协作配套管理工作;负责全行业“三电”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管理;负责设备、
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审核军品科研生产单位与军方签订的订货合同并按合同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指导全行业经济运行信息收集、产品
市场营销分析工作;负责全行业经济运行综合统计;负责管理国家安排全省军工的有关费用和
专项资金;协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军工单位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和检查,管理权限内军工单位的
国有资产;研究、协调有关
财税政策;负责全行业
成本控制和
财务监督工作;承办全行业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的
价格管理工作。
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处(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编制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定点、
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年度计划的审核编报;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科技成果、产品定型的鉴定验收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与销售衔接,对供需合同进行鉴章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省民用爆破铁材生产、经营企业凭照的审核发放,审校颁发
生产许可证、准产证;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及技术、设备
进出口的审查报批;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综合统计和经济分析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民用爆破器材价格进行审核调整。
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指导全行业的
社会保险、下岗分流和
再就业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全省军工单位的领导干部;负责出国人员的政审;负责办理职称评审和技师评定的有关工作;管理省局军工学校,组织国防科技工业人才教育、培训和交流。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按有关规定设置,其
人员编制在机关
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人员编制
省国防科工办机关行政编制为41名。其中:
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
总工程师1名,正
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
书记、纪检组(
监察室)
负责人)。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编制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
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暂维持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