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处级副职,简称“
副县级”,是一种
公务员级别。其主要岗位是
县级
党委、
人大、
政府、
政协的副职,对应中国国家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的二十级至十四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政协 、地方的(自治区、省、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厅、各机构、各部门、各单位)的处级科室的副处级
领导和副处级非领导职位。县(非省级县和非市级县)的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副职领导。
根据《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7〕12号),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属于
领导干部,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