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根据《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办发〔2017〕12号),主要指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国有企业中的
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
非领导职务干部)。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
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三)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