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是“清查财产、核定资金”的简称。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盘点,并核定企业为完成预定产销任务所需的
资金量。通过清产核资,可以摸清企业家底,挖掘
企业内部资金潜力,总结和改进
财务管理,正确预计企业的资金需用量,合理地组织
财务活动。清产核资是在企业厂长的领导下,组织技术、生产、供销、财务等专业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进行的。企业
财产清查,是对实有的
机器设备物资等进行清查、鉴定,查明造成浪费、积压、
账实不符的原因,并相应采取改进措施,做到
账实相符,家底清楚,同时积极处理多余,积压的物资和设备。在清查财产的基础上核定保证
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资金
需要量。资金的核定应以经国家或上级批准的
计划任务为依据,正确地分析影响资金量的各种因素,合理地确定资金需用量,使得既保证生产需要,又能节约使用资金。
简介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
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为
科学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
清产核资是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的一个重要步骤。3号令对此有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全面审计。
包含内容
清产核资主要包括
账务清理、
资产清查、
价值重估、
损益认定、
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账务清理
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
库存现金和
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资产清查
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价值重估
是对企业
账面价值和
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
固定资产和
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损益认定
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资金核实
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
资产盘盈和
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
资本金数额。
完善制度
是指完善企业的有关财务会计等制度。
审核范围
1、各级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1)企业资产损失和
资金挂账超过
所有者权益,或者
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2)企业受重大
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
资产损失的;
(3)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
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
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
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基本原则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
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同时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
调账。
办理程序
1、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提出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3)企业制定工作
实施方案,并组织
账务清理、
资产清查等工作;
(4)聘请
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
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
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2、所出资企业由于
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
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
社会中介机构。
3、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
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4、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办理步骤
1、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
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
(1)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4)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5)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
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2、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
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
财务状况;
(2)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3)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
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
法律效力的
证明材料;
(4)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5)
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
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6)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
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5、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
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
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
1、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2、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3、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4、子企业是
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5、
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
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6、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参与组织
1、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
监督检查。
2、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
组织工作。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2)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3)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
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4)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4、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1)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3)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4)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5、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6、
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相关要求
1、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
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
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2、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
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
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3、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
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
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4、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5、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
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6、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
固定资产、
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7、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
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
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8、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
产权界定。
9、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
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
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
国有资产流失。
10、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
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
财务管理的范围。
11、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
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12、除涉及
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
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13、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
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
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
合规评判,提出
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14、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
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
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15、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
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
底稿,以备检查。
法律责任
1、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
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2、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
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3、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4、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
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5、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